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

XX 县人民医院院

标识系统、宣传制品管理办法

为推进医院形象建设,创造整洁、文明、和谐的医院环境,营造高品位的医院文化氛围,医院将对院内标识系统和宣传品制作进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责任部门为医院宣传科,医院各行政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协助管理,其管理办法如下:

一、标识系统

1、标识的审批及相关要求

(1)医院内部标识设立应根据医院环境统一规划,不准随意乱设。禁止任何部门在院内设立自制的标识或自行在墙上粘贴、写、画标识。

(2)各科室需在院内设立标识,应由科室(部门)负责人填写《标识制作申请审批表》,向宣传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后由宣传科联系制作公司派员实地勘察、测量,规范制作。如因工作流程或位置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时,也需填写《标识制作申请审批表》或 《标识/宣传制品悬挂、张贴、摆设位置变更申请表》 ,提出更换内容、更换位置等,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宣传科联系制作,在科室协助下安装并签字。

(3)科室如有赞助单位给予标识制作时,可填报《标识制作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审批,同时请该赞助单位人员和宣传科联系,获取医院统一的宣传版面格式后,方可统一制作,或由医院指定的标识制作公司代为制作。

2、标识的统一规范

(1)医院所有区域的标识都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通用标识按国家惯例进行绘制,卫生系统通用标识按卫计委统一规定制作。

(2)所有标识的色彩、图案、比例、字体均应严格按医院规定版图制作,语言文字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要求。

3、标识的维护

(1)院内所有区域的指示标识和路标应醒目、明晰,宣传科与相关科室应定期对院内标识进行检查,已经陈旧、过时的标识应及时修整更换或清除。

(2)各科室管辖区域的标识,应定期检查、清洗,如有损坏及时报修,并责成专人负责管理。

二、宣传制品

1、宣传制品的审批及制作

(1)宣传科是医院宣传制品管理的责任科室。各部门、科室制作、悬挂、张贴或摆设宣传制品,必须在宣传科办理

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并按指定地点和时间悬挂和拆卸。严禁在医院内非规定区域张贴宣传品和广告。

(2)各临床、医技科室制作宣传制品需填写《宣传制品制作申请审批表》,宣传内容由科室主任和护士长负责审核,主管职能部门审核相关内容并签署意见,确保内容准确真实、文字准确无误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3)宣传科负责人审核相关内容(各部门专业内容除外),确定制作后由宣传科联系规定的制作公司设计人员按照医院设定的模板进行设计,并将设计草样反馈至科室,经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开始制作,在申请科室协助下安装并签字。

(4)各科室、部门制作宣传制品申请审核过程中遇特殊情况应由宣传科向主管宣传的院领导请示批复。

(5)医院及各科室归属于医疗广告性质的宣传制品均由宣传科统一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2、宣传制品的范围:院内宣传制品主要包括横幅、喷绘(写真)制品、海报、各类印刷品、欢迎牌、宣传栏等。

3、宣传制品的悬挂或张贴

(1)院内横幅的悬挂地点为门诊楼前。

(2)各类海报张贴地点包括医院住院部入口的公告栏。各部门需要制作的海报或其他张贴物,尺寸大小应在公告栏

高低、长短范围之内,不得超出粘贴范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海报的张贴和拆卸。

(3)各病区内定期或长期宣传制品(如科室简介、医务人员及医疗技术服务介绍、疾病常识宣传等)应张贴在病区内全院统一制作的宣传板中。短期宣传的内容(如活动、公告通知)张贴在病区内全院统一制作的公告栏中。提示性、警示性内容张贴在病区相关固定地点。

4、宣传制品悬挂、张贴或摆设的注意事项

(1)宣传制品的悬挂、张贴或摆设应与医院和科室的形象建设总体要求相适应,提倡少而精的原则,宣传制品上一律不予标注赞助单位。

(2)凡遇国家重大节日、纪念日以及医院重大活动期间,院内所有宣传品的悬挂、张贴或摆设由宣传科统一安排。

(3)部门或科室举办大型活动时,可由主办科室做出整体宣传方案,提前两天报宣传科审定备案后执行。宣传制品如需更换位置请填写 《标识/宣传制品悬挂、张贴、摆设位置变更申请表》 。

(4)各科室申请制作或修改的各类宣传制品的费用均将计入科室成本。

(5)宣传科将对全院范围宣传制品进行定期检查,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宣传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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