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衡阳市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下简称电力附加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收支管理,根据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附加费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省物价局规定的开征范围内依法代征。 第三条 供电部门代征电力附加费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代征的电力附加费必须以季度为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45天内全额及时上缴所在地财政,并按季向财政、经信部门报送电力附加费征收情况季报表。 供电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电力附加费征收到位的,市政府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代征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供电部门于次年一季度末完成上年度已回收的电力附加费的汇算清缴。要加大监管力度,统一结算,统一支出,做

到专款专用,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电力附加费征收计划,按照征收计划安排供电部门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物价部门应对电力附加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比例和征收标准进行严格的核定,严禁超范围征收电力附加费。对于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比例和征收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供电部门代征电力附加费情况的审计监督,建立审计监督制度,保证电力附加费及时、足额解缴。

第七条 经信部门应加大监管和协调力度,督促供电部门及时报送电力附加费征收情况季报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奖励意见,制定下一年度电力附加费征收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电力附加费的减免,必须严格按照《衡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减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抵扣电力附加费。

第九条 电力附加费的使用,应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政府统一安排,财政部门牵头实行专项集中管理,用于城市路灯建设与维护。

凡无正当理由拖欠、截留或挪用电力附加费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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