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制度

1、为加强农村财务的规范化管理,控制村级财务收支,强化监督,杜绝财务管理漏洞,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2、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坚持村级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挪用村集体资产。

3、办事处结算大厅,主要负责对农村财务的管理和农村经济活动的反映、监督。主要职能:

(1)为各村代理会计记账业务;

(2)代管各村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3)为各村管理各种账簿和凭证;

(4)指导和帮助各村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5)对各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进行审查、接收、公布,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6)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村集体制定增收计划,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4、代理记账后,结算大厅统一为各村设置总账、现金日记账和各种明细账;村设现金、经营收支、经济往来、固定资产等会计登记簿,民主理财、财务公开、印鉴管理、统一收据、经济合同、土地承包等记录簿。

5、结算大厅的工作实行“会账制”,基本程序是:

(1)报账。村庄理财结束后,由村报帐员填制报账单,将审理合格的原始单据报结算大厅。

(2)会账。每月定期分片将村报帐员集中到经管中心会账,由记账员负责指导村报帐员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村庄相关登记簿。

(3)对账。在会账日,由记账员将村庄上月的财务情况反馈到村,并与村报帐员相互核对上月各自的账、簿,核对正确后,相互盖章,做到账簿相符、账账相符,防止脱节。

(4)记账。由记账员按照审核后的记账凭证进行微机录入、输出和备份。记账凭证、月报表等按月打印,会计账簿按年打印,并实行严格的保密和安全制度,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每月进行一次备份,防止资料损坏或丢失。

(5)复核。由复核员对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月报表、会计帐簿等进行审核。

(6)公开。记账员每月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由村报帐员逐笔填写财务公开牌,在公开栏张榜公布。

6、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由村报帐员管理,其限额由结算大厅根据各村实际确定。

7、村级资金实行收支双线管理和重大支出项目申报审批制度,禁止以收抵支或瞒报收入,严禁白条顶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借支挪用村集体资金。因公务用款应随用随支,并在业务结束后三日内结清,不得无故拖延。

8、对村集体资金,根据不同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结算大厅在代理村财务时,分别设立“土地征占用补偿金”、“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两个银行账户,按村设置明细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集体其他资金”另设一个银行账户。各村严禁另设账户或以个人名义转存公款。

9、村报帐员要认真做好村级日常财务收支工作,按有关制度规定把好单

据手续关;按照规定时间到镇结算大厅会账;及时做好各种登记簿的记录、财务结算和对账工作;做好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登记、保管、使用等管理工作;村庄收入的货币资金要在当日存入办事处规定的经管中心银行专户,严禁坐收坐支。

二、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维护基层组织正常运转,保护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根据国务院《2004年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实施意见》(国发[2004]2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精简村干部职数和享受误工补贴人数的意见》(鲁组通字[2000]26号)等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村级经费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农业部门是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及业务培训。办事处财政所负责本级财政转移支付方案的报批和落实,并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办事处经管中心负责按行政村设置明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办事处经管中心设立“村级转移支付资金”银行专户,市财政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银行专户。

第五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不搞平均分配,要向税费改革后经费缺口大的经济薄弱村、小村倾斜,确保每个村级组织都能正常运转。

第六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用于村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报刊费、村基本办公费支出(限于电话费、水电费、培训费、办公零星支出)。

第七条 村级经费支出最低保障标准:村支部书记固定补贴为4000元/人/年,村主任、村报帐员、计生主任分别按照支部书记补贴的90%、80%、80%确定;村庄享受误工补贴人员不高于村庄人口2‰,每人每年1000元。村庄办公费6000元/村/年;村庄“五保户”供养每户每年1000元;报刊费800元/村/年。

第八条 村干部固定补贴由管区、财政所和经管中心负责发放到人,不得发生拖欠干部固定补贴的情况;村庄用于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办公费等其他支出时,由村庄提出申请,经经管中心审核无误,报办事处审批后列支。

第三章 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单独设帐核算,明细登记用于村庄的干部固定补贴、误工补贴、五保户供养、报刊费、基本办公费支出情况。

第十条 办事处每年编制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农业局审核批准后方动用转移支付资金。每年6月底和12月20日前,办事处

将半年和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第十一条 财政所、经管中心年终要编制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收支决算,经办事处批准后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

第十二条 村级转移支付经费支出须按照转移支付资金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限额使用。

第四章 监督及处罚

第十三条 办事处将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并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严禁报刊费制度。

第十五条 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转移支付资金,办事处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

三、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庄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市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经济收款凭证”,并做到填写齐全,项目明晰。处、村建立统一收款收据领用和管理使用登记簿,对用完的收款收据由经管中心审查后,及时存档。

2、搞好合同兑现,对各业发包、租赁收入要及时清收。对暂时不能收取的,全部按时纳入账内核算管理。

3、村庄的一切开支,实行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审批和限额审批制度,严禁审批人员自支自批和越权审批。

开支审批权限一般为:500元(不含500元,下同)以下由村财务负责人审批;500--2000元的,由村“两委”会研究审批;2000--50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共同研究决定;5000以上的,须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研究通过,并报办事处审批。

4、村庄的支出,要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特殊情况不能取得对方发票或凭证的零星开支(500元以内),可使用自制凭证,但招待费、汽车维修费不论数额大小,均须使税务发票。不合格凭证不得报销入账,对违反规定报销入账的,该项开支由入账人员承担。村委向村民发放款项时,可使用“付款凭证”,使用时必须有收款人的签字和经办人及村财务负责人的签章。

5、各村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工资标准由办事处统一规定;对招待费、租车费等其他非生产性开支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具体标准由办事处另行制定,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由经办人自负,不得报销入账。

6、严格开支手续,开支单据必须做到“三字一章”,即经办人签字并写明事由,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分别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理后加盖专章方可报销。

7、村庄严禁借出款项,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外借款的,须经村“两委”、党员和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办事处批准。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办事处批准的,视为挪用公款处理。严禁村庄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借(贷)款提供担保。

8、严格控制村庄借入款项,确需借入时,必须经村“两委”、党员和村

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通过,1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款项,须报经办事处批准。未按规定的民主程序通过或未经办事处批准私自借入的款项,由经办者个人负责偿还,其支出村集体不得报销。

9、村庄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已发生的收支事项要及时入账。对取得的收入要在当日入账,对收入入账不及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的日常性费用支出,要在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发生的工程性支出项目,要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结算入账,对超过3个月未结算入账的支出单据,不予报销。

四、未结算收支事项报告登记制度

1、未结算事项是指收支事项已经发生,但村庄在向结算大厅报账时,因没有与有关单位结算而未在当月报账的财务事项。

2、凡在报账时涉及的未结算事项,都必须在每月的民主理财时,向理财人员报告说明,由理财人员进行审查,对违反民主程序或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未结算事项,不予登记报告;审查通过后,要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加盖理财章、经村财务负责人、村会计签字后,于报账时报结算大厅。报告单要按收支项目分别填报,逐笔说明未结算事项的发生时间、类别、单位、事由、金额、经手人、审批人及未结算原因等。报告单一式两份,村留一份,报办事处结算大厅一份。

3、结算大厅审接人员和村报帐员对上月的未结算事项,在结算后要及时注销。对上月报告的未结算事项,原则上应当在下月报账时结算清楚;确不能结算清楚的,要说明原因,并在下月的报告单中重新登记说明。对因村庄经济条件差导致招待费、租车费连续3个月不能结算付款的,以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招待费、租车费。

4、报告人要对所报告的事项负责,并保证所报告事项真实、准确。理财小组与结算大厅要在下月报账时进行审查,对应在上月报告的支出单据而未在上月报账时报告的,一律不予报销,由责任人个人承担。对应报告事项故意隐瞒不报,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财务预决算制度

1、为有计划地安排好村庄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保证收益分配的实现,村庄应建立预、决算制度,编制财务预决算方案。

2、预决算方案包括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和重大项目的预决算方案两类: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本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是指对每一个重大项目的资金来源、支出做出的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重大项目预决算方案可以跨年度编制。

3、年初要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方案应包括本年的收入计划安排、支出计划安排、收益分配计划安排、以及重大项目在本年度的收支计划安排等。每一个重大项目实施之前要编制预算方案,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计划、支出计划安排、项目应达到的目标等。

4、预算方案的编制要做到清晰、明了、详尽,并充分考虑到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预、决算方案由村庄主要负责人、村报帐员和相关人员负责编制,

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办事处审批,由办事处经管中心和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执行。

6、预算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但要经村“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党员和群众代表讨论通过。

7、预算方案一经通过,要全面、准确地组织执行。年度终了或重大项目结束后,要编制相应的决算方案,对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

8、预、决算方案通过后,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加大民主管理与监督力度,规范财务工作行为,提高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水平,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理财

1、各村庄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建立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理财组长负责审理专章的管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能够代表群众的意愿和利益。

2、民主理财小组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业务上自觉接受各级经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在每月的1-5日定期进行理财,并将理财情况详细记入“民主理财登记簿”;要为村“两委”决策当好参谋,积极协助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当群众对村庄财务事项有疑问时,主动向群众进行解释和说明。

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有关人员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财务管理制度、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参加有关财务管理会议;监督检查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向办事处经管中心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监督检查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的情况;监督、检查收益分配方案的编制,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的提取和使用,干部工资的发放,承包合同的签订及兑现等情况;代表群众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监督检查财务公开的内容。对审查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村干部和财会人员做出合理的解释;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有否决权。

4、民主理财小组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对与村“两委”有不同意见的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报办事处经管中心裁定,不得无理干扰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5、民主理财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的全部内容。主要有: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制定;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动;新上经济项目;土地和工副业项目的承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落实减免照顾政策和救灾救济款的发放;“一事一议”筹资的收取、管理和使用。

6、民主理财主要采取召开理财会议的形式进行,由理财组长主持,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村“两委”成员、办事处有关人员可列席参加。理财程序为:

(1)村报帐员将本月发生的收支原始单据摆到桌面上,由民主理财小组人

员逐支单据进行审理。对有疑问的单据,村“两委”有关领导要当面做出解释和说明,经全体与会人员同意后,在原始单据背面加盖民主理财审理专章,方可入账。

(2)对发生的一切收入单据,由办事处记账员逐笔与收款单据存根核对,防止“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3)对发生的开支项目,要严格按照开支审批制度规定逐笔核查。审理结束后,由理财小组负责将理财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由参加理财的人员签字。 根据村庄财务管理的需要和理财的不同内容,一般分为日常的财务收支和重大财务事项等。日常财务收支的审理,属于一种事后监督,可在每月业务终了按办事处统一规定的理财日,由民主理财小组逐笔审理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对有关现金、产品物资等是否账实、账表、账账相符。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土地、工副业项目的发包,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项目投资等,应随时召开理财会议进行审议。同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二)财务公开

1、凡属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财务收支,以及村里的重大财务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1)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2)资产管理:包括村集体资产的增减变动及原因,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及其所得的收缴时间和办法等;(3)财务收支:包括村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投资收益和其它收入;财务支出包括生产性支出和非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管理费、招待费、村干部工资及养老保险等开支;(4)土地和工副业项目的承包:主要包括承包方案的审批及兑现情况;(5)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主要包括款物发放的原则、标准、对象及金额;(6)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数额、投资形式、承建单位和收益分配等;(7)公益事业:主要包括投资的项目、数额及资金来源等。

2、财务收支计划年初公开一次,日常财务收支情况于每月6-10日公开,年终全面公开一次。对重大财务事项和农民关心的个别财务问题要随时公开。

3、村庄财务公开要坚持以张榜公开为主,在村委大院以外,村民居住集中、便于阅览的主街道设立固定公开栏进行公开,公开时字迹要清楚,书写正规,以便群众查阅。

4、除定期张榜公开外,各村要通过广播或召开有关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和说明,广泛地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各村都要建立统一的财务公开记录簿,认真做好财务公开记录。办事处经管中心对村庄财务公开情况实行定期检查和登记,列入村庄年终“双文明”考核。

5、村报帐员每月负责公开事项资料的整理、数字的核实,经村民主理财小组、村财务负责人和办事处记账员审查盖章后,予以公布。

七、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制度

1、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不断规范我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

展,根据《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办事处经管统计审计中心承担。

3、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会计凭证、报表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资产、负债、损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各种承包费、租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及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收取使用情况; “一事一议”筹资的预、决算及管理使用情况;村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及离任的经济责任;接受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4、经管中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财务收支计划、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有关资料;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制止损害集体经济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审计结果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5、审计要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经管中心应根据办事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目的,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2)成立审计工作组。审计组的人数应根据审计的目的要求而定,至少两人,并安排一人为组长,负责审计组的工作。

(3)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各审计组在审计前应首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可实施。

(4)下达审计通知书。通常情况下,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5)实施审计。正常情况下,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方式、步骤,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报告。内审外调工作结束后,审计组要向办事处党委、办事处提报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审计组要建议办事处党委、办事处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签发“审计处理决定”;对审计出的一般性问题,审计组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纠正。

(7)整理归档。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要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等资料整理归档。

6、经管中心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要按规定健全审计档案,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遗失。要建立“审计档案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审计档案种类、页数、审计日期、归档时间等,并由审计人员签字。审计档案归档后,其他人员要调用、借阅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八、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2、村庄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柜),对财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对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庄,其重要的财务档案可以委托办事处经管中心进行管理。

3、村财会人员应按时对财务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对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查阅抽出,对确需借阅者,要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借阅手续后方可借出。借阅期间不得损坏、涂改和销毁,阅后及时送还。

5、会计档案严格按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单,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处、村两级分别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员在销毁清单上签字证明,并将清单归档。

6、财务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五年;各种凭证、账单、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保存十五年;财务预决算方案、重要合同(协议)、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档案销毁清单长期保存。

九、印鉴管理制度

1、范围: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印鉴一般包括村民委员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村财务负责人名章和村报帐员名章,是对外发生权责关系,承担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加强管理。

2、管理:村印鉴由村报帐员负责保管,并按规定程序使用,其他任何人无权保管和使用。

3、使用:(1)程序。--申请-批准-盖章,即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村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村报帐员盖章。对村民日常事务使用公章,可由村财务负责人事先授权给村报帐员,月底进行汇总审批,也可以逐笔审批;对村内的其他重大项目动用印鉴,或与本村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关系动用印鉴时,必须按照《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规定,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村报帐员方可盖章。(2)登记。村庄要建立“印鉴使用登记簿”,序时登记印鉴的使用情况,以明确责任,确保印鉴的使用安全。(3)责任。①未经村财务负责人批准,村会计擅自为他人盖章的,除要承担违规操作责任外,还要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②须经村“两委”成员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村财务负责人擅自做主批准用印的,除要承担违规操作责任外,还要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同时,如果村报帐员明知村财务负责人越权审批而给予盖章,或制止无效,但未向村“两委”其他成员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交接:村委会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委会应在新一届村委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移交村委会公章。村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村委会公章由办事处经管中心暂时保管,待新的村委会产生后,再移交管理。

十、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对象:负责对农村财务监督、检查、指导、落实的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管区负责人及包村干部;经管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村级财务管理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依据:办事处有关部门每年对农村财务管理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群众举报并查实的问题;查办农村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

(四)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管区负责人及包村干部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党纪政纪处分:

(1)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农村财务管理混乱,导致多个村庄出现群体事件或集体越级访的;

(2)对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关于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始终不表态、不解决,导致有的村庄长期不建账、不记账的;

(3)借支挪用代管资金,造成村级代管资金支付困难,影响委托代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经管中心负责人或财务管理人员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党纪政纪处分:

(1)对记账不及时、不清楚的,不按时公开村级财务或公开的内容不详实的;

(2)对所负责的村庄财务存在的问题不处理,或不及时向分管领导、纪监部门和市经管中心报告,造成村庄长期不建账、不报账、不记账,财务管理混乱的;

(3)违反票据管理规定,造成村级收入款项不使用市统一的收款凭证,支出款项未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的;

(4)工作失职,对票据审核不细、把关不严,造成村干部或村财务管理人员在财务方面违法违纪;不严格监管村级工程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村级大额支出不严格按照支出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5)徇私舞弊,与村干部或村财务管理人员串通作假,贪污、挪用、挥霍村级代管资金,造成村级集体经济损失的;

(6)私自挪用代管专户资金的;

(7)对待上级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账册,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8)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或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免职、党纪处分:

(1)集体收入的现金(包括支票和借、贷款)不按规定期限缴办事处结算大厅专户储存的;

(2)不执行备用金限额管理制度,设立“小金库”、坐收坐支、公款私存、借支挪用、收入不入账、“白条”顶库的;

(3)收入款项不使用市统一的收款凭证,支出款项未取得税务发票或合法凭证的;

(4)不按照要求及时报账、记账;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详实,公开的地点不固定的;

(5)大额支出不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等日常支出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变通下账的;

(6)支部书记、村主任直接掌管现金和民主理财章的;

(7)财务管理人员不经批准单独经办支出事项,或与直系亲属一起经办的;

(8)支出单据没有经办人、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和未盖民主理财章的;

(9)变通支出项目、虚开支出数额的;

(10)票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不符、书写不规范或有仿造、涂改等现象的。

(五)实施责任跟踪追究。对离任的村有关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农村财务管理出现严重问题,仍要视其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六)责任追究权限

1、追究管区负责人、经管中心负责人、包村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后执行。

3、追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及村级财务管理人员党纪责任的,由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批准后执行。

4、追究管区负责人、经管中心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及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村级财务管理人员轻微责任的,由市纪委责成办事处党委研究执行。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