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驾驶员安全协议书

2013年度专职驾驶员安全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厂的车辆管理,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确保车辆驾驶员的人身安全,根据电厂安全管理规定,特与电厂车辆的指定驾驶员签订本安全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负责所配备车辆的燃油、维修等费用,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加油站及维修点加油、维修,乙方所驾车辆需续交保险费、年审、上检测线时,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

第二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条 乙方对所驾驶的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第四条 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并在一个月内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停发驾驶员1-6个月安全文明奖。

第五条 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发现第一次酒后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处以500元的罚款,第二次待岗或辞退处理。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第六条 乙方必须不得将车辆转借他人(因工作需要分管领导安排除外)或交于无证人员驾驶,否则电厂将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第七条 乙方必须遵守电厂车辆管理规定不出私车,如未经

批准擅自驾车外出,未发生任何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由出车驾驶人员支付出车所发生的油费,并扣除当月文明安全奖,当年内再次发生,下岗处理;因出私车发生事故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第八条 每个月内不发生任何事故的,甲方奖励乙方200元。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条 本协议自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车辆专职驾驶员)(签字):

签订日期: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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