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空气中主要的有害气体

矿井空气中主要的有害气体:

一氧化碳(co)、硫化氢(H2S)、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氨气(NH3)、氢气(H2)

煤矿的五大灾害:

煤矿的五大灾害是瓦斯、煤尘、水、火和顶板灾害。

1.瓦斯是指井下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

2.煤尘是指能爆炸的煤尘和浓度达到可以导致尘肺的煤尘;

3.水是指可以导致煤矿淹井或出现人员伤亡的涌水或透水;

4.火是泛指井下发生的各种火灾;

5.顶板灾害是指煤矿巷道或采区顶上的岩层发生的各种垮塌或冒落事故。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十、禁止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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