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编制要求

预算科目的编制要求

(一)研究经费

1、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所购设备应为该项目(课题)专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应在预算说明书中重点描述其必要性和特需性;

B 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宜购置常规设备,由于项目(课题)实施地点偏僻等因素,不具备必要实施条件而购置仪器设备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说明;

C 考虑当前科研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鼓励根据任务需要,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设备;

D 同一支出科目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

E 购买的仪器设备应在“表3-3-3”中规范标注其型号、标准专业名称和金额。同一种仪器设备购置数量较多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使用的具体课题、任务,体现其合理性;

F 单价超10 万元的仪器设备应提供三家以上的产品报价及联系电话,填写《设备报价明细表》附于“表3-3-3”后;

G 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列入设备费,单独购买的备品备件应列入材料费;

H 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购置200万元以上设备,如确需购置的,需进行联合评议(最好不要列支,否则需要联合评议,比较麻烦)。

(2)材料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大宗及贵重材料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价较高、总费用在5 万元及以上的材料,需在“表3-3-4”中填列材料清单,并说明该材料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以及数量、价格的测算依据等;

B 其他材料需要在“表3-3-4”中填列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数

量、价格的测算依据;

C 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D 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普通办公材料,确需购买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时,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做出详细说明;

E 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与自筹经费,如果确存在困难需同时列支的,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的具体用途;

F 填制“表3-3-4”所购专用材料必须规范标注专业名称或科学名称,不得笼统列示材料俗称、简称及类别名称,避免与普通材料混淆。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受托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能够独立经济核算,项目(课题)单位应在预算说明书中阐述选择该受托单位的理由;

B 测试化验加工费应按照“表3-3-5”格式在预算说明书中注明内容、受托单位、计量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如进行量大及价高测试化验的加工,需在“表3-3-5”中列示;

C 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内容在此项目(课题)中所起的作用,描述其不可替代性,阐述单价及次数的依据;

D 测试化验加工的内容不能是此项目(课题)的核心内容,只能是为该项目(课题)提供必要的技术准备及支持。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应考虑课题研究任务中是否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如需使用,运行时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应能够单独计量,与项目(课题)无关的仪器设备消耗的水、电、气、暖等,不得列入燃料动力费;

B 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为完成研究任务的运行时间以及水、电、气、燃料等的实际价格;

C 研究过程中确实需要购置水、电、气、燃料的,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必要性;

D 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船)燃油费可在燃料动力费中列支。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测算标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B 对出差的任务和内容、与项目(课题)的相关性、地点、参加人次、标准等,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进行详细描述。

C 其他注意事项:

a)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会务费、交通费、补助费等应列入差旅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b)课题任务中有科学考察内容的,可以在差旅费中列支科学考察费,并说明科学考察任务的内容、地点、参加人次、标准等;

(6)会议费: 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包括为组织会议而发生的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本项目召开的均为三类会议,按三每人每天400元核算。

B 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举办会议的规模、次数、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与会人员不得超过150 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C 课题组举办的与课题任务有关的会议(如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支出可列入会议费预算,但应合理安排会议内容与次数,并陈述会议举办的必要性及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标准应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开支标准应按照《关于短期邀请的国外专家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B 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拟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包括活动类型(出国考察或来华交流)、时间、必要性,以及合作交流目的地、天数、次数和人员规模;

C 课题组成员参加与课题研究任务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应列入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支出项目编制预算,不得随意增加、变更支出项目;

B 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每项支出与研究任务的相关性,数量和价格的测算依据;

C 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等,以及支付日常手机通讯费;

D 实验室日常资料购置和软件购置,不得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直接为完成课题任务而购置的相关资料和软件,其费用可以由中央财政资金列支,但需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E 委托外单位开发的专用软件,可在本项目中列支。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包括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有工资性收入的固定研究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劳务费不得支付给研究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

B 在课题研究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

时人员,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投入本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和劳务费发放标准;

C 在“表3-2”中,应填列流动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合计人月数,该数与无工资性收入人员人月数之和应与劳务费测算基数保持一致。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

A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计划及项目、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B 专家咨询费应在预算说明书中列明咨询的目的、内容,并注意人次与通讯咨询次数的合理性。

(11)基本建设费:是指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编制预算应注意的事项:应在预算申报书中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详细说明该基建项目与本项目(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及必要性。

(12)其他费用:是指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尽说明。

可以列支固定研究人员的工资费用,但需要自筹,不能国拨。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控制预算。

(二)中间试验(制)费:如有发生请按研究经费所列明细

科目逐项填列。

(三)其他经费:如有发生请按研究经费所列明细科目逐项

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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