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论文--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浅论人与自然的关系

摘 要: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客观存在,无法逾越和不可忽略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依赖于正确认识它们的关系,而人与自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人与自然必须达成内在一致,才能担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关键词: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大自然是万物赖以生存的基础,人的生命活动一时一刻也离不开它,它们构成矛盾的统一体,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发展,由此构成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人类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生态环境则是大自然的有机整体,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人与自然的原始关系

在古代的理念中,一般会体现出人对自然的敬畏和顺应关系。

关于敬畏自然,古代关于树木禁伐,野生动物禁猎以及对死刑犯执行的时间限制,多与敬畏自然,敬畏鬼神的思想有关。鬼神崇拜,实际上也是自然崇拜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不可知的自然规律进行神化之后,就产生了鬼神。中国的宗教,基本上源于对大自然的思考,而不是对人的思考。某一特定时间(如春天),地点(如皇家陵园)不准砍伐树木,体现了设禁者害怕遭到鬼神(或者具有意志的自然界)的惩罚和报复的观念。我国古代神话中的神怪,很多与动植物,山林,土地,水有关,如狐狸精,土地神,山神,龙王,树精树怪等。统治者在制定政策和法律时,也受到鬼神崇拜的影响,对大自然产生了一种基于无知的敬畏态度。

关于顺应自然,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做

吃山,靠水吃水,听天由命的意思。山区的猎人可以到深山老林里打猎,如果他不打猎,就无法谋生;沿海的渔民可以出海捕鱼,如果他不捕鱼,就没有别的生活来源。国家组织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一般都要考虑自然条件的限制。例如,根据地力条件,设立轮耕,休耕制度。这些都体现出以人顺应自然为特征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治国理论中,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中提出的天人相类,天人感应学说,系统地体现了这种顺应关系,并对历代君主的治国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二、人与自然的基本观点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有两种基本观点:一是人类中心论,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区别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赞美、突出人的智慧、力量、重要作用和重要地位;二是自然主义,它重视、强调人与动物的共性和人与自然的关系,赞美、突出大自然。这两种观点经过漫长的人类社会和自然界发展过程的冲洗,目前已分化形成三种典型的观点:一是“极端的人类中心论”,即认为“人是万物之灵”,是自然的中心、主宰、征服者、统治者、法律关系的唯一主体,人对自然有着绝对的自由支配权利,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甚至从某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出发对待自然,人不可能也不应超越自我,根本否认自然的价值、尊严和自然权利,否认和反对人与自然的协调与和谐共处,否定法律和道德应当和能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主要是将人类的中心地位和重大作用无限、过分、不当夸大的产物;二是“极端的自然论”,又称自然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即认为人与自然没有区别,否认人的中心地位,轻视人的利益和创造力,主张以生态为中心、一切顺应自然、自然与人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甚至将人的消极作用喻为“宇宙之癌”,人在宇宙中如同癌细胞一样,夺取了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宇宙的和谐,这主要是无限夸大自然与人的共性、人的消极面,过分轻视人的地位和作用的产物;三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论”,认为道德和法律应是人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用与理性、科学态度与道德信仰的结合,应同时反映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人的利益与其他物种的利益,主张热爱、尊重、保护、合理利用自然,通过道德和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相和谐、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相和谐、经济系统与生态系统相和谐、“人化自然”与“未人化自然”相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是人类中心论与自然主义相互渗透、结合(或综合、整合)、优化的产物。还有许多主张界于上述主张之间,或是上述某些主张和观点的不同形式的组合。

三、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基础是以人为本

人与自然的关系历来是理论家积极探讨的课题。人与自然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也是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基本内容。马克思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马克思人化自然观的本质在于它从实践角度出发,揭示自然界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不断被人化的实质,使人与自然形成实践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人从自然中分离出来与自然对立;另一方面,人与自然又密切联系。离开自然,人就失去了获了物质生活资料以及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生产劳动中,人致力于塑造一个和谐的“人化的自然”。但由于社会中异化劳动的存在,人实际上成了自然界的破坏者,如自然景观的破坏,生物资源的毁灭、环境的污染等。由此,人与自然矛盾的解决依赖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生态环境是大自然的基本要素,又是构成人与自然高度和谐和发展枢纽。通过园林绿化和改善人民居环境,不断增强节能效益、生态效益已成为人类的共识。以我省为例,汾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治理修复与保护的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已表现为一种生命生存的基本。正是出于寻求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如今时代中的人们倡导一种热爱自然、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态度,努力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走向21世纪的哲学导向,以促进人类文明的升腾。

四、人与自然内在和外在的和谐一致是发展的关键

人类发展史表明:“政治是人为的短期行为,在历史的长河中只能是短短的一瞬间,而人类生态的需要却是子孙万代永恒的需要”。事实上,人与自然之间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和谐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一致关系,另一是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一致关系。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关系是指人与自然界的本质统一关系,即在人类的自我观念中包含自然界的本质规定性,在人之为人的意义上人与自然融合为一个整体。这种整体性是通过人向自然生成为人而显现出来。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关系是指人与自然存在物和谐相处,人类与自然界协同发展,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营造出一个美丽、完整、稳定的现实自然环境。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是人性意义上的和谐,它存在于人的本质之中;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是现实性的和谐,它表现在人类加工改造自然界的现实活动之中。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与外在和谐的关系是;内在和谐是外在和谐的根据,外在和谐是内在和谐的表现。人只有首先达成与自然的内在和谐,才能创造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笔者前面所说的人与自

然的本质断裂或同一,是指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而人与自然的和谐与不和谐则是指人与自然的外在关系。目前人们更多的是强调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的价值与意义,忽视了产生这一价值和意义的内在源泉,即人性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问题,这就使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所以,为了确保人与自然界的外在和谐关系,我们必须首先对人性与自然的关系做出形而上学的和谐建构。人与自然达成了内在一致,才能担保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实践活动中在行为方面与自然界和谐一致。

也就是说,人类拥有了与自然和谐一致的人性,维护与自然的现实和谐一致便会成为人的自觉的价值追求,与自然和谐一致的人性赋予了保护自然环境之行为的价值合理性与社会正当性。所以,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一致决定着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一致。有了人与自然的内在和谐一致,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外在和谐一致。

参考文献:

[1]卢风,刘湘溶主编,现代发展观与环境伦理[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 [2]Paul Hawken,Amory Lovins,L.Hunter Lovins著, 王乃粒等译,自然资本

论——关于下一次工业革命[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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