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人民银行分支行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的通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银发[1998]179号

【颁布日期】:1998-04-07

【生效日期】:1998-04-07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人民银行分支行越权批设金融机构的通知

(银发[1998]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严格金融机构审批,把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关,是强化中央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的基础。但是,近年来人民银行少数分支行越要违规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恢复撤销的金融机构等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极大,必须坚决制止。为此,总行重申: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一律不准超越上级行规定的权限或下达的控制指标批准设立金融机构;不准擅自让撤销的金融机构恢复营业;不准将批准搬迁应撤销的网点继续保留营业;不准擅自批准设立营业代办点;不准先营业、后报批;不准擅自同意筹建金融机构。各分行在接此通知后,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下查一级”的要求,认真检查机构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凡发现越权审批金融机构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对1997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下发后,人民银行分支行仍然越权审批金融机构的,要撤销行长职务,对其他责任人也要不得严肃处理。

  以上通知精神,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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