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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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兴: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韧

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意识,在大国主义支配下,否认他国的主权地位。中国的封建统治者仍视他们为“慕义”或“慕利”而至的朝贡者,不能与他们建立平等的国家关系。

然而当面对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方面明显优于自己的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国家时,这种盲目虚骄、夜郎自大观念受到了冲击,面对千古未有之变局和不愿打开的国门再也无法关闭的现实,晚清一批有识之士开始放下“唯我独尊”的架子,开始面向世界,著书立说,他们介绍与研究西方国情,在对比中承认中国是世界的一部分,影响最大当首推林则徐和魏源。林则徐的<四洲志)介绍了世界五大洲30多个国家的域情、国情;魏源的<海国图志>则介绍了当时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社会政治制度、先进科技、民情风俗等,其中有17卷着重介绍欧洲各国,分析英国强大的原因。其主题旨在阐明中国是世界五大洲的一小部分,而不是世界的“中心王国”,中国也不是“天朝上国”,而是在许多方面不如西洋各国,不应盲目自大;成书于1848年徐继畲的<瀛环志略>对外部世界的介绍比<海国图志>更详尽准确,对西方诸国的史地沿革、风土人情及社会变迁等作了较多记载。这些书从不同角度描绘世界大势及各国状况,将整个世界展现于人们面前,使中国人对世界、对自己都有了新的较为正确的看法与认识,推动着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酝酿与萌芽。

最早引进和提及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则是林则徐。他被誉为“真眼看世界的第一人”。1839年奉旨赴广东查禁鸦片,在反抗英国侵略的斗争中,他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请美国传教士伯驾和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及国家主权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林则徐根据<各国律例>上的条文,认真地处理了“林维喜事件”,坚持要求英国交出凶手,可见他已吸收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思想,这可以说国家主权原则在中国近代的最早运用,也更坚定了林则徐反侵略立场和信心。后有学者评介称:“<国际公法>之输入中国,及应用于对外交涉,……以林则徐为嚆矢。”[3]应当是较公正客观的。但由于林则徐受到顽固派的排挤打击下,不久即被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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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府革职流放,人们对国际法的兴趣渐渐冷淡了。直到二十年后,美国传教士丁韪良把系统的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后,才真正引起清政府对国际法的注意和重视,并开始接受西方近代国际法所规定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无论如何,这毕竟说明了封建地主阶级中极少数有见识之士对近代国家主权原则有了某些朦胧的初步认识,难能可贵。因为在当时满清王朝,上自皇帝下至一般民众、士人,大多仍沉寂在“天朝上国”的美梦之中,近代国家主权观念在形式上仍未被承认,中国的大国主义居于主导地位。

另一方面,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国的惨败,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接受西方列强提出的和约条件。1842年8月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虎门条约>、中美<望夏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表明了西方国家的实力政策开始居于主导地位,西方列强对华特权代替了晚清政府的大国主义,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一般原则已在客观事实上被清政府所接受(当然其实质上已被扭曲了)。在这些条约中,清政府被迫承认了其他西方列强签约国与中国的平等权利和地位,这种承认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缔约地位和形式平等。在条约中,缔约双方同等地互称为“大”,即“大清”、乱大英”、“大佛兰西”和“大合众国”;双方君主在条文中具有同等尊严的地位,均称为“大皇帝”或“大总统”,并都抬高两格行文;双方全权代表在签字时,各在使用本国文字的文本上列在前面。第二,确认国家交往中形式上的平等。<南京条约>中有关中英两国及官员交往的条款规定:“英国住中国之总管大员,与大清大臣无论京内、京外者,有文书往来,用照会字样;英国属员,用申陈字样;大臣批复,用札行字样;两国属员往来,必当平行照会。若两国商贾上达官宪。不在议内,仍用禀明字样为著。”【4]第三。确认各国政府对外国人的保护义务。规定外国和中国侨民各在对方国家享有身体和财产的充分安全,并且受到对方国法律的保护。第四,确认领事作为各国商务代表与地方官公文往来。规定各可以在通商五口派设领事等官。上述条约内容的存在,清政府已不可能再否认中西方各国之间的地位平等了,国家平等这一国家主权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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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兴: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韧

比较全面深刻的揭露:“窃谓今日之中国,其见欺于外人也甚矣!道光季年以来,彼与我所立约款税则,则以向欺东方诸国者转而欺我。于是其公使傲睨于京师,以凌我政府;其领事强梁于口岸,以抗我官长;其大小商贾盘踞于租界,以剥我工商;其诸色教士散布于腹地,以惑我子民。”[12]因此,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晚清这些有识之士逐渐在思想观念上体认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盲成。”[18]郑观应也要求从赫德手中收回海关行政权,交由中国人自己管理,这样一来“权自我操,不致阴袒西人,阴挠税则,不特榷政大有裨益,而于中朝国体所保全者为尤大也。”[19]他们强烈要求清政府通过修约的机会修改税则,并收回关税自主权。

涉及国家主权的另一重要问题是领事裁判权。<五口通商章程>、<望厦条约)、<黄埔条约>均规定

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以及在中国外国侨民之间的

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升华过程。实践中,最早和最强烈引起他们注意的国家主权是片面最惠国待遇、协定关税和领事裁判权问题。

关于片面最惠国待遇问题。在<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中,都有中国今后如另有“新恩施及各国”,缔约对方应“一体均沾”的规定。这种最惠国待遇仅仅是中国给予缔约对方国的,因而是单方面的。薛福成考察了鸦片战争以来侵犯中国

的历史,他揭露列强利用中国早年对国际法知识的

贫乏而从中国掠取片面最惠国待遇,导致严惩的侵略后果:“一则日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一国所求。诸国群起而助之。”实质上这严重践踏了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13]1871年曾国藩在与日本使臣商谈立约时,也曾向清政府建议“将均沾一条删去”。[14】曾纪泽亦认为“中国与各国立约,最不合西洋公法”.为挽回利权,他主张对条约中的“一国倘有利益之事,各国一体均沾”不公之处,“宜于修约之年照会而更改之。”【”]

与国家主权有关的第二个问题是协定关税问题。按照国际法,“凡世界之内名之为国者,无论为强大为弱小,为自主为藩属,无不有自定税则之权。”[16]在中英<南京条约>、中美<望夏条约>中规定了“值百抽五”关税税率,且中国日后欲变更税列,须与各国“领事等官议允”。中国完全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根本起不到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作用,便利了外国商品的倾销。驻日公使何如璋指出这是致命损害之一,他曾揭露到:世界各国进口商税抽税均为30%,而“我税乃值百抽五而已,此为天下至轻之税”,因此他主张“议改条约”以收取利权于列强。[17]陈炽特别反对外国侵略者在中国享有协定关税权,认为清政府把税则订入对外约章中,因而使得“太阿倒持,授人以柄;九州之铁,铸错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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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民事、刑事案件。都由其本国领事审理,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这种特权严惩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对于此治外法权的危害性,洋务运动前期薛福成、王韬等人就有明确的认识。王韬提出应外争法权,以“削各国领事之权”。薛福成对于列强无视中国主权,欺侮华人,尤感痛切,他说:“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20】1877年郭嵩焘在出任驻英公使时,曾建议清政府应依据国际惯例将其废除。

综上所述,1860年以后,随着中外之间商务和谈判活动日益频繁,晚清这些有识之士逐渐吸收西方近代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平等观念,逐渐意识到西方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种种非法特权及危害,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以国际法为准绳维护国家主权,在某些方面还取得一定的成功;且随着时间推移和对外交涉事务的增多,能够认识到国家主权范围也不断扩大到近代领海、内河、铁路、电信、采矿等利权,尽管他们的认识还十分有限,但他们接受并运用国家主权原则进行具体的思考和展开外交努力,以争取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从这一点上看,他们已初步具有近代民族意识。

三、1880年前后近代使领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晚清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初步形成

19世纪60一70年代这些在中外交往中的思考和努力,推动清政府逐渐接纳了国际公法的基本思想观念,加速了中国走向世界的进程。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清政府作为一个整体已自觉或不自觉接受近代国家主权观念而主动融入到国际社会之中。这是因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大国地位虽已彻底丧失,但传统的“夷夏之大防”仍对近代国家主权观念有着本能的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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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师专学报2003年第1期

迫于形势的需要,1861年为办理对外交涉而设立的总理衙门,其基点是“办理外交之事,非恐决裂,即涉迁就,势本难以周全。两害相形,则取其轻,实未敢因避迁就之讥,致蹈决裂之害。”【21]表明了总理衙门在成立之初,作为近代主权国家理应有的全国性外交机构,其作用有限,晚清政府仍不具有国家主权观念。

19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清政府开始考虑派遣外交使团问题,但是在人选及礼节等诸方面顾虑权。这是从西方一个强国那里获得的第~次胜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在国际上声誉与地位,这就进一步增强了他们运用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处理涉外事务的自信心(当然也进一步使清统治集团内部过分夸大国际法的作用而抱有太多的幻想,此不赘述)。此后随着民族民主革命的发展,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进一步加强,至1919年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第一次在损害国家主权的条约上拒绝签字,表明了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已趋于成熟。重重,清政府认为“用中国人为使,诚不免于为难,用国外人为使。则概不为难。”【22】于是1868年清政府向欧美派出了以蒲安臣为首的外交使团,该使团中,蒲安臣和两个满汉官员被授予“钦派办理中外交涉事务大臣”的头衔,并以英国翻译官柏卓安和法国人税务司德善为秘书,构成了一个以外国人为主体办理中国外交事务的使团。在访问期间,蒲安臣擅自“全权代表”中国与美国单独签订了(中美续增条约>,美国取得在中国招华工及设立学堂的特权,而清政府竟然承认和批准了该条约,表明了清政府对近代国家主权的认识仍较模糊,这种作法与传统的“华夷之辩”仍有挥洒不去的情结,“它从不向国外派遣永久性的常驻使团,而只派遣过负有特别使命的使团:它们在国势强盛时出去宣扬天子的威德和接受外邦为朝贡国,而在国势衰弱时出去向夷狄种姓求和或与之结盟。”[23]尽管这次遣使出洋可谓不伦不类,但它作为派遣正式使团出访的准备,这是继总理衙门成立后,清政府在接受近代主权国家所应有的基本观念、习惯上前进了一步。

1875年清政府终于借“马嘉理事件”任命郭嵩焘为出使英国钦差大臣,由此迈出了向国外派遣常驻使节的关键一步,随后又陆续向日、法、美、德、俄、西班牙和秘鲁等国派驻使节。1876年清政府颁布了<出使章程十二条>,对驻外使节的任期、使馆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以及出使人员的俸薪等作出了规定,并从1877年起先后向海外57个地区派驻了领事。到1880年时。中国的使领制度初具雏形。中国开始走向世界舞台,也揭开了清政府主动在国际大家庭环境中运用国际法武器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外侨民的崭新一页。

1880—1881年奉旨解决伊犁事件的驻俄公使曾纪泽运用国际公法据理力争,最终迫使沙俄改订.

中俄伊犁条约,为中国挽回了业已失去的部分主一5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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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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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版.第414页.

国际法的输入与中国近代国家主权观念的发韧

作者:作者单位:刊名:英文刊名:年,卷(期):被引用次数:

施建兴, Shi Jianxing

福建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管理系,福建,南平,353000南平师专学报

JOURNAL OF NANPING TEACHERS COLLEGE2003,22(1)1次

参考文献(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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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条)

1. 张卫明 晚清国际法研究回顾与前瞻[期刊论文]-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4)

本文链接: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npszxb20030101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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