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

【摘要】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从字面上理解,无非就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但这只是表面上的理解,人们很难看到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不论在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中,人们更常见到的则是“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我国针对商标出台了一些保护政策、法规。

【关键词】驰名商标 认定 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其认定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承载着企业的文化与形象,也承载着产品的质量与信誉。我国的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驰名商标”(well-knownmarks)从字面上理解,无非就是知名度很高的商标,但这只是表面上的理解,人们很难看到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不论在国际条约还是国内立法中,人们更常见到的则是“主管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因此,从法学概念的角度而言,准确定义驰名商标的确非常困难。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作法与主要国际公约和各主要国家的作法是一致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参照《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其保护范围基本上和国际公约一致。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从商标的理论来看,获得商标权的方式有使用主义和注册主义两种模式。单独采纳某一种制度会带来弊病,如单纯采纳使用获得方式会使在后商标使用人发现和筛选在先商标的成本增加并易造成冲突;采纳注册获得方式又会使长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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