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适用于亚行普通资金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

1999 年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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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为扩大读者范围,特将该文件由英文翻译为中文。英语是亚洲开发银行的官方语言, 因此,该文件的英文原版为唯一具有权威性的文本。任何对该文件内容的引用,必须

以其英文原版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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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页码

1. 导言

(1) 目的

(2) 一般考虑因素

(3) 指南的适用性

(4) 欺诈和腐败

2. 国际竞争性招标

(1) 总则

合同的类型与规模

广告和通告

投标商资格预审

提前采购活动

(2) 招标文件

总则

对亚行的提法

语言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投标保证金

合同条款

标准

商标的使用

采购来源

报价

货币规定

投标货币

进行投标书比较的货币

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

付款条件和方法

价格调整条款

预先付款

履约保证金与留存款项

保险和运输

违约赔偿

不可抗力

争端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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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邀请投标与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间隔

开标程序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程序的保密性

投标书的检查

投标书的评估与比较

两步法招标程序

拒绝所有投标书并重新招标

授予合同

3. 其它采购方式

(1) 引言

(2) 国际询价采购

(3) 国内竞争性招标

(4) 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

(5) 有限招标或重复定货

(6) 自营工程

(7) 为小型私营借款人采购使用设备

(8) 贷给发展金融机构款项下的采购

(9) 无政府担保的私营部门亚行贷款下的采购

(10) 亚行补充融资及担保贷款下的采购

(11) 社区参与采购

4. 审核借款人的采购工作

(1) 招标打包

(2) 资格预审程序

(3) 国际竞争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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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导 言

(1) 目的

1.01 本指南旨在向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的借款人1 以及供货商和承包商介 绍在进行亚行资助项目的货物与工程2 的采购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亚行另行同

意的特殊程序除外。本指南适用于亚行普通资金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但特

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只限于对该基金捐款的发达成员国以及所有发展中成员国。 1.02 亚行与借款人之间达成的其它任何有关贷款资金的使用安排,可以在贷款协定 中视具体情况而进行规定。借款人与货物或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借款人发

布的招标文件,以及借款人与货物或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这些合同和文件

应依照本指南以及贷款协定来制定。

(2) 一般考虑因素

1.03 尽管采购项目所需的货物与工程的最终责任在借款人,然而亚行方面有义务确 保其贷款资金的使用能够充分注意经济和效率。鉴于此,亚行贷款下的采购强调四条

基本原则:

(a) 根据1.01 段中关于特别基金贷款下的采购所要求的资格,除董事会根据亚行 章程第14 条第9 款另行规定外,贷款资金只能用于采购亚行成员国提供或生 产的货物和工程。

(b) 为使采购达到经济和效率,亚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的方法来采购货物 与工程。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亚行和借款人都已同意使用其它更合适的方法。

(c) 作为一个国际合作机构,亚行给予所有成员国向其贷款项目提供货物与工程的 机会。

(d) 为达到经济和效率,以及抵制欺诈与腐败,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具有透明度。

(3) 指南的适用性

1.04 如果项目包含几个合同,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执行不涉及到使用亚行的贷款资 金,借款人可对这些合同采用它自己的采购程序。但是借款人应使亚行相信所采用的

这些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基本义务,使项目得以勤奋和高效地实施,并符合工

程技术要求或其它有关惯例。如果合同全部或部分使用亚行贷款资金,那么必须遵循

亚行的采购程序。

1.05 本指南的第二部分和第四部分阐述了确保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所需要采取的

1 本指南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指项目执行机构。

2 对于咨询专家的选聘,参见《亚洲开发银行及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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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第三部分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经济和效率,可使用的其它非国际竞争性

招标的方法。项目贷款协定中通常要对使用何种方法给予规定。

(4) 欺诈与腐败

1.06 亚行政策要求借款人(包括亚行贷款的受益人)以及亚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商/

供货商/承包商在采购和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守最高的伦理标准。为遵循该政策, 亚行将:

(a) 为本条款定义所使用的术语,具体如下:

① “腐败行为”是指在公共部门或私人部门的部分官员滥用职权,不正当地 和非法地掠富或使其亲属暴富,或引诱他人如此去做。这其中包括献礼、 赠予、收受或索取任何有价物,以影响该官员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执行过 程中的行为;

② “欺诈行为”是指编造事实,企图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的执行,进而损害 借款人的利益。这包括投标商(在提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暗中串通人为地、 非竞争地制定标价,剥夺了借款人的自由和公开竞争的利益。

(b) 拒绝授标建议,如果亚行确信拟予授标的投标商在竞争目前合同的过程中有腐 败或欺诈行为;

(c) 取消分配给该货物或工程合同的贷款金额,如果亚行在任何时候确认借款人或 贷款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执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 没有及时采取令亚行满意的适当行动来补救这一局面;

(d) 宣布该公司无限期地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资格被授予亚行资助的合同,如果 亚行在任何时候确认公司在竞争或执行亚行资助的合同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 (e) 有权要求在亚行贷款资助的合同中写入要求供货商和承包商允许亚行检查其 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帐目和记录并由亚行指定的审计师进行审计的条款。

1.07 经亚行特别同意,对于亚行贷款的大型合同的投标邀请,借款人可以在招标文 件中写明投标商在竞争和执行合同过程中,要遵守借款国关于反欺诈和反腐败(包括

贿赂)法律的条款。在招标文件中的上述条款处还要加脚注,说明这一条款是应借款

人要求写入的。

1.08 对于由亚行全部或部分提供资金的合同,合同文件须包含要求合同承包方在有 关采购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除了其投标书载明的之外,没有赠予或收取费用、小费、

回扣、礼品、手续费或其它款项的条款。

2. 国际竞争性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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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2.01 国际竞争性招标旨在向借款人提供广泛的机会,从相互竞争的供货商、承包商 中选择最佳投标,并向所有来自合格国家的有意参加亚行贷款采购货物和工程投标的

投标商提供充分、公平和平等的机会。为此,亚行要求借款人在准备招标文件和合同

文件时遵守特定的指南,并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刊登投标邀请广告、受标、开标和评

标。此外,草拟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以及拟定的授标合同,都需按照本指南第四部

分的规定,事先要经亚行审核并批准。

合同的类型与规模

2.02 可按单价(对于承担的工程或提供的货物)或一次性总付价授予合同,或根据 合同中货物或工程的特点对不同的部分采用上述两种付价授予合同。应当早在招标文

件中就明确规定授予合同的方式。

2.03 在采购工作中,应尽可能使每个标包或合同的规模达到足以吸引国际竞争性投 标。单个合同的规模和范围将取决于项目的大小、特点及位置。

2.04 对于既需要土建工程又需要供应和安装设备的项目,通常对各部分分别授予合 同。如果项目含有许多类似的但又是独立分开的土建工程或设备品目,邀请投标时可

提供几种合同方案选择,允许大小承包商或供货商按他们的选择对单个合同或一组类

似的合同进行投标。应同时对所有单项投标书和组合投标书进行评估,以确定最佳投

标书或最佳组合投标书。

2.05 在适当情况下,如涉及到特殊工艺或紧密结合的制造方式,亚行可以允许采用 交钥匙合同,整个工厂的工程技术、设备供应和施工都通过一个合同来提供。对于交

钥匙合同或大型综合工业项目合同,最好使用两步法招标程序(见2.47 段)。 广告和通告

2.06 应以适当的方式将投标机会告知亚行所有合格成员国。投标邀请广告应刊登在 借款国全国发行的一种报纸上(如果有的话,至少应刊登在一种英语报刊上)以及亚

行的《亚行商业机会》刊物上。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款,投标邀请书的复印件应提交给

亚行批准并刊登在《亚行商业机会》刊物上。

2.07 对于大额的或专业化的合同,亚行可另外要求在有名的技术杂志、贸易出版物 或国际上广泛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投标邀请或采购通告。应留出足够的时间使预期的投

标商能够准备和提交投标书。

投标商资格预审

2.08 对于大多数土建工程合同、交钥匙合同以及昂贵的、技术上复杂的设备供货合 同,要求对投标商进行资格预审,以确保只有在技术和财务上都有能力的公司才能应

邀投标。资格预审应完全以有意投标的公司能令人满意地承担特定工作的能力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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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考虑:① 相关经验和以往业绩;② 人员、设备和厂房等方面的能力;③ 财务状况。

2.09 应按照2.06 段和2.07 段规定的程序刊登广告和通知资格预审邀请。应向所有

表示希望参加资格预审的公司提供工程的范围、简要的技术规格和明确的资格预审要

求。一般应至少给予60 天的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不应限制参加资格预审公司的

数量。根据批准的资格预审标准,所有审定有能力胜任工作的公司,都将有资格应邀

投标。

2.10 如果投标商通过了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将直接发送给资格预审合 格的投标商。

提前采购活动

2.11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很显然及早签订货物或工程的合同对于项目的按期完工十 分关键和重要,可允许在亚行批准贷款项目之前,只要经过亚行事先同意就可发出投

标邀请或资格预审邀请。在这种情况下,亚行要求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发出之

前,其草案要报送亚行批准,并要求遵循2.06 段和2.07 段的规定公开刊登投标邀请

或资格预审邀请的广告和通告。这种提前采购活动无论如何也不表示亚行承诺随后会

批准该贷款项目。

(2) 招标文件

总则

2.12 (a) 招标文件应包括适合于实行本指南要求的规定,在亚行与借款人双方同意 的情况下,可以有一些特别的变动。

(b) 招标文件必须向投标商提供其准备响应性投标书所必需的全部信息。尽管 招标文件的细节和复杂程度视采购的货物种类及合同的规模而不同,但通 常应包括以下各项:投标邀请;投标商须知;投标书格式;合同条款,包 括一般条款和特别条款;技术规格;数量清单与图纸;价格表;以及必要 的附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函的格式。

(c) 借款人应使用亚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为解决具体国家和具体项 目的特殊问题,可允许对标准招标文件有最小限度的特别变动。这些变动 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并须经亚行的同意。任何此类变动只能放在投标商 须知里和合同的特别条款或特别应用条款中。如果亚行没有发布相关的标 准招标文件,借款人应使用亚行可接受的其它国际上认可的招标文件。这 些招标文件应最大程度地符合亚行标准招标文件的要求。

对亚行的提法

2.13 如果合同将得到亚行全部或部分资助,在招标文件中对亚行的提法应使用以下 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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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名称)⋯已从亚行(普通资金或特别基金)中获得贷款,用于支付 (项目名称)的费用。本投标邀请的合同费用计划将由上述贷款资金予以支付。

因此,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亚行的支付将完全遵循贷款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其 中也包括《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除非亚行另行特别同意外,(借款人 名称)以外任何其它方都不能享有贷款协定赋予的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有任何 要求。”

语言

2.14 按照亚行章程规定,亚行工作语言为英语。因此,招标文件和其它有关文件, 包括广告,应用英语书写。在使用多种语言的情况下,应以英语版本为准。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5 为鼓励国际竞争性投标,招标文件应清晰简明地阐述要承担的工程或要提供的 货物、交货或安装的地点和期限、质量担保和维护要求、以及其它相关的条款。技术

规格应说明所采购货物的全部基本特性,并且说明任何与其不符之处都将使投标书被

判为实质上未响应。图纸应与技术规格的文本相符。如果可以接受选择性投标,应给

予明确的说明。招标文件应说明在比较投标书的过程中拟考虑的因素以及评标的方法、

条款和条件。

2.16 对招标文件的任何附加信息、澄清、纠错或变动都应通知给所有接到原来招标 文件的投标商。如果招标文件有较大改动,应给予投标商足够的时间来根据招标文件

发生的改动对其投标书作必要的修改。对于较大的改动,30 天的时间被认为是足够的。

投标保证金

2.17 为确保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的有效性,可以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但是,保证金不应定得太高,否则会挫伤合适的投标商的积极性。保证金金额的确定

应能合理地反映借款人在投标书被撤回或投标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会遭受的损

失。一般认为保证金金额为投标价格的2%比较公平合理。投标保证金可由投标商选择

采用支票、信用证或由声誉好的银行出具担保等方式。一旦选定中标商,则应将投标

保证金尽快退还给落选的投标商。

合同条款

2.18 合同应包含一般条款,其中特别要包括确定将承担的工程范围或供应的货物种 类、借款人与承包商或供货商的权利及义务、借款人聘请的工程师或建筑师在管理该

合同中的权限、付款条件(如果有的话,包括支付预付款)、保证金条款、留存款项、

价格调整条款、保险及违约赔偿等。除了惯例性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包含适合于货

物、

工程或项目特点的特别条款。

标准

2.19 如果已规定了设备或材料必须符合的特定标准,技术规格中应说明货物若满足 10

同等或优于上述标准质量的其它权威性标准,则也是可以接受的。

商标的使用

2.20 技术规格应以性能要求为依据,应避免提及商标名称、产品目录号或类似名称。 除非认为必须如此以确保包含某些必要特性。在这种情况下,应在提到的有关商标名

称或产品目录号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技术规格应当允许提供其它可供选择

的货物,只要这些货物在性能和质量上至少与所提到的货物相当。

采购来源

2.21 如果亚行贷款是普通资金,在招标文件中应指明贷款资金的支付将限于亚行成 员国生产的货物和提供的服务。如果是特别基金贷款,在招标文件中则应指明贷款资

金的支付将限于为基金捐款的亚行发达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生产的货物和提供

的服务。

报价

2.22 (a) 邀请货物投标,对于海外提供的所有货物,应以到岸价(CIF)3 或运费保 险付至(目的地)价(CIP)3 为基础;对于当地提供、制造或组装的货物, 包括那些以前进口的货物,应以出厂价(EXW)4 为基础。如果要求投标商 承担内陆运输、安装、调试或其它类似的服务,如同“供货和安装”合同 情况下一样,应要求投标商对这些服务另外提出一个报价。

(b) 如果借款人希望将进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交由国内公司或其它指定的机构 来承担,则应要求投标商在报出上面(a)段提到的到岸价(CIF)或运费保 险付至(目的地)价(CIP)之外,还要报出离岸价(FOB)3 或成本加运费 价(CFR)3。最低评标价的选择应以到岸价(CIF)或运费保险付至(目的 地)价(CIP)为基础,但是借款人可以签署基于离岸价(FOB)或成本加 运费价(CFR)条款的合同,并自行安排运输和保险。

2.23 在交钥匙合同情况下,应要求投标商报出现场安装完毕的工厂价格,其中包括 以下方面的所有费用:设备供应、海上和当地运输及保险、安装和调试、以及包含在

合同范围内的配套工程和所有其它服务,比如设计、运行和维护。除非在招标文件中

另行规定,交钥匙价格应包含全部关税、税费以及其它征收费用。

2.24 对于土建工程合同的投标商,应要求其报出承担该工程的单价或一次性总付价。

3 参见《国际贸易惯例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到岸价(CIF)是指成本、保险费和海上运费。运费保险付

至(目的地)价(CIP)是指多式联运下运费和保险付至(指定的目的地)。离岸价(FOB)是指装运港船舷边交货

价。成本加运费价(CFR)是指成本和运费。

4 出厂价(EXW)是指离开工程、出工厂或离开货架。出厂价(EXW)应包含在制造或组装设备中使用的零部件和原

材料已缴纳或应缴纳的全部关税、销售税和其它税,或在投标中提供以前已从国外进口的设备已缴纳的全部关税、

销售税和其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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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价应包括全部关税、税费以及其它征收费用。应允许投标商从任何合格的来源获

得所有的投入物,以使其能够提供最具竞争力的投标。

货币规定

2.25 投标货币

(a) 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投标报价可以使用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在通常情况下, 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商按其本国货币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一种国际贸易

货币来报价。

(b) 如果投标商预计在生产所提供的货物过程中需要一些非本国货币用于某些 开支,投标价格可部分地使用这些货币来反映所估算的将以这些货币支付

的费用。

(c) 如果合同中的一些费用将在借款国发生,估算的这部分费用在投标价中应 以借款国的货币来表示。

(d) 对于土建工程,招标文件可要求投标商完全以借款国的货币来报价。在这 种情况下,应允许投标商注明其投标价中所需要的外汇比例。

2.26 进行投标书比较的货币

(a) 为了比较投标书,每个投标书的标价都应换算为借款人所选定的并在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一种货币。换算用的汇率应为官方对类似交易所公布的那些

货币的卖出价。在招标文件中应按下面(b)段的规定注明汇率日期。如果没 有这种官方汇率,则将由借款人商亚行后确定使用的汇率。

(b) 根据上面(a)段的规定进行投标书比较而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日期不能早 于递交投标书截止日之前30 天,也不能晚于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日。

2.27 付款货币和汇率风险

(a) 除非在招标文件中对其它安排作了充分说明,通常应以中标商投标时报价 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合同下的费用。

(b) 凡投标价全部或部分地用投标货币以外的一种或几种货币支付时,承包商 或供货商不应承担汇率风险。为此,合同应规定用这些非投标货币支付的

金额须按招标文件中为此规定的这些货币之间的汇率进行计算。对于那些

完全以借款人本国货币作标价的土建工程合同(见2.25(d)段)也应作出

类似的规定,并且标价中的这部分其它货币费用要以这些相应的货币支付。 付款条件和方法

2.28 付款条件通常与标准的国际商业惯例相一致,贷款资金的拨付应遵循亚行的《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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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手册》(该手册会经常进行修订)中规定的程序。

价格调整条款

2.29 招标文件应明确指出,如果构成合同的主要费用部分(如劳务、设备及材料) 发生了承包商无法控制的变动,是否允许进行价格调整。对于短期内交货的简单供货

合同,不必需要价格调整条款。但是,对于交货或完工期长的合同(通常超过12 个月),

包括大型土建工程合同,应当有价格调整条款。如果合同含有短期内价格可能会大幅

度变动的大宗商品,合同则应包含使借款人或承包商在价格发生突然变动时免受损失

的价格升降条款。

2.30 价格调整的金额应根据合同主要部分的费用的变动而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价格调整的方法,可规定按承包商提供的书面依据或按价格调整公式计算进行调整。 投标书价格的比较应只根据基础价格进行。

预先付款

2.31 施工合同可预先付款,以用于支付动员费和交运到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费。招 标文件应说明确定各种预付款金额的基础、支付时间和方法、要求的保证金种类、以

及承包商偿还的方式。对于动员预付款,应在数量单中说明所需动员的名目,预付款

的支付仅限于这些名目。

履约保证金与留存款项

2.32 为便于确保在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使工程得以完成,在招标文件中应 要求有某种形式的担保。对于土建工程,应要求承包商以银行担保或现金存款的方式

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保证金的金额将取决于所承担

工程的类型和规模。通常情况下,取合同金额的10%应当足以使借款人得到保护。此外,

为确保承包商履行其质量保证或维修义务,借款人可要求扣留不超过合同支付费用10%

的留存款项。这笔留存款项将一直被扣留到质量保证或维修期满为止。在工程完工后

至质量保证或维修期满之前,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选择,用适当的银行担保或其它合适

的保证金代替留存款项。

2.33 对于供货合同,为确保设备性能在保证期内符合技术规格要求,可以要求银行 担保形式的履约保证金或留存款项。保证金数额应取决于具体类型货物的市场情况和

商业惯例,但大多数情况下取合同金额的5%到10%被认为是合适的。

保险和运输

2.34 招标文件应明确地规定投标商须提供的保险形式,并应指出所投保风险的种类、

责任范围以及保险期限。对于基于到岸价(CIF)和运费保险付至(目的地)价(CIP) 的供货合同,货物保险和运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由供货商安排。在货物按离岸价( FOB)

或成本加运费价(CFR)提供并且货物保险和/或运输由借款人另行安排的情况下,如

果保险和运输费用需用亚行资金支付,那么亚行将要求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即不得

对购买保险和运输附加不适当的限制,而且要充分地考虑到经济与效率。如果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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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希望从市场上得到保险,则应向亚行证明其自有资金可随时通过自由兑换来补偿受

损的货物。

违约赔偿

2.35 招标文件应规定通常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违约赔偿或类似的赔偿,以便当工程

竣工延期或交货拖延而使借款人增加额外支出、损失收益或其它利益时,向借款人提

供补偿。还可以规定承包商提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使借款人因此而受益时,向承

包商发放奖励。对于亚行资助的合同,不允许承包商或借款人要求另一方补偿其间接

或必然的损失。

不可抗力

2.36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应规定,合同的一方若因合同中定义的不可抗力而未能 履行其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视作是违约。

争端的解决

2.37 合同条款中应尽量包括解决争端的有关调解机制和适用法律的规定。解决货物 和工程采购合同的争端,国际商务仲裁通常具有优势。但是,不应要求亚行来仲裁或

被作为仲裁员,也不应要求亚行来指定仲裁员。

(3) 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邀请投标与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间隔

2.38 投标书的准备和递交所允许的时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的大小和复杂性。项 目特定的环境也应当考虑在内。通常情况下,供货合同应最少允许60 天期限,土建工

程和交钥匙合同,包括设计-建设合同,应至少允许90 天的期限。当采用严格的地方

竞争时(见3.04 段),可允许短一点的期限。若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期限能促成更多

竞争,则可以给予延长。如果延长投标期限,应通知所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开标程序

2.39 投标邀请中应注明最迟递交投标书和开标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开标的时间应 与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相同或紧跟其后5。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的

投标书。投标书应当众打开,即应允许投标商和他们的代表出席。在规定时间之后递

交的投标书,应原封退回。每个投标商的名称、投标总价(如果有的话,包括替代投

标方案)、以及提供的任何折价,都应该大声宣读并作记录。开标记录的复印件应立即

报送亚行。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5 以允许有足够的时间将投标书带到公布的公开开标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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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应尽力在投标有效期终止前完成评标,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并经亚行事先批准, 投标有效期才能延长。如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要求所有投标商延长其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书实质性内容。应将不愿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他们。

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1 开标后,不允许投标商修改其投标书,但是不改变投标书实质性内容的一些澄 清是可以接受的。借款人可以要求任何投标商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但不应要求其改

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程序的保密性

2.42 公开开标之后到宣布授予中标商合同之前,不得将有关投标书检查、澄清和评 估以及授标建议的情况,透露给任何与这些程序无官方关系的人员。

投标书的检查

2.43 开标后,应检查投标书有否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投标书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 实质性的响应;是否提供了所要求的保证金;文件是否得到了正确的签署;以及投标

书是否在其它方面大体上符合要求。如果某投标书未能实质性地响应招标文件或带有

不允许的保留意见,则应拒绝该标书。然后应该对作出响应的投标书进行技术分析, 以评估并比较这些投标书。

投标书的评估与比较

2.44 符合技术规格并且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书,将根据其评标价来 进行比较。应选择最低评标价的投标授予合同,但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书不一定就是报

价最低的投标书。

2.45 (a) 评标工作须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条款和条件进行。在确定最低评 标价时,除了价格因素之外,其它相关因素也应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 法尽可能地予以考虑,比如:设备的效率,包括其运行费用;完工或交货 的时间;售后服务以及零配件的提供等。这些因素在招标文件的评标条款 中,应尽量以货币形式来表示。投标书的比较应在基本价的基础上进行, 不考虑价格调整条款。同样地,在比较供货投标时,应将进口货物的关税 和进口税费排除在外。

(b) 应借款国的要求,经亚行同意并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规定,在国际竞争性招 标中,可以对下列情况的投标书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① 将在借款国制造的货物,在将其与进口货物的投标书比较时;

② 将由借款国国内的合格承包商来承包土建工程,在将其投标书与国外承 包商的投标书相比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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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贷款协定中的条款允许给予国内货物或国内承包商优惠条件,在贷款协定 中规定的评估和比较投标书的方法和步骤也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2.46 对于不需要根据2.08 段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的合同,可按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提供有关投标商经验(销售记录)、财务状况、技术人员以及售后服务网络等的情况。

通常,在初审投标书时即考虑上述这些情况。对于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任何投标商的

投标书将不再考虑评标。在任何情况下,借款人都应确保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有技术

和财力能力胜任合同。如果投标商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其投标书应予以拒绝。 两步法招标程序

2.47 大型和复杂的合同可能会遇到投标书技术不一致的问题,为了充分竞争和便于 评标,可以采用两步法招标程序。该程序首先要邀请投标商根据最低限度的运行和性

能要求的技术规格,递交其不带报价的技术标(可附带其它的招标要求)。然后,借款

人及其咨询专家(如果有的话)和每个投标商将对其无标价的技术标进行讨论,以达

成一个所有投标都可接受的技术标准。讨论之后,将给投标商一个机会按所商定的技

术标准修正或调整他们的技术标。第二步,邀请投标商递交其价格标,并对这些价格

标书进行评估。对于某些型号的机器或设备,可能会有可选择的技术工序,其技术规

格和价格建议可分开装在两个信封里同时递交。应首先打开技术标并审查其与技术规

格是否相符,以及是否需要修改。在技术审查完成后,再打开价格标信封进行价格比

较。但是,如果某个或某些技术标书需要作技术修改,其报价也将需要作调整。应将

受到影响的价格标原封退还给相应投标商,并且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内重新递交。另

外一种作法是,可以要求投标商提交一份补充信封,里面装有反映原技术标发生变化

后的新报价。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价格标信封和补充的新报价信封应同时打开。必

须在亚行和借款人同意后,才能使用上述两步法招标程序。

拒绝所有投标书并重新招标

2.48 招标文件通常规定借款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书。只有在收到的所有投标书都未 作出实质性响应,或明显缺乏竞争,或投标价格都大大超出了费用估算的情况下,才

可正当地拒绝所有投标书。

2.49 当所有投标书被拒绝后,可要求重新招标。借款人应要求那些在第一次招标中 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商递交新的投标书。但是,如果在最初的招标中有足够数量的投

标,借款人可以考虑只邀请那些在上次招标中递交过投标书的投标商参加投标。如果

是因为缺乏竞争或没有达到技术规格要求而拒绝了所有投标书,借款人应检查拒绝所

有投标书的原因,并在重新招标之前,考虑修改技术规格或招标条款。如果所有投标

书的价格都大大超出了费用估算,借款人可以不必重新招标,经商亚行后,可与最低

评标价的投标商协商降低标价。如果不能达成满意的合同并要重新招标,则应考虑修

改合同的范围。

授予合同

2.50 合同应授予被确定为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最低评标价的投标商,并且该投标商符 16

合适当的能力和财务责任标准。不应以授予合同为条件,要求投标商承担未在技术规

格中规定的职责或工作,或要求更改其投标书。

3. 其它采购方式

(1) 引言

3.01 正如第一部分的引言所述,虽然亚行通常要求其借款人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基 础上采购货物和工程,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它采购方式可能会更加经济有效。

在项目评估期间,应审查使用任何其它采购方式的情况的合理性。每种采购方式所允

许的适当程序、货物和工程的种类、单个合同的金额以及采购总额等都应反映在贷款

文件中。应同国际竞争性招标一样,考虑透明、公正、机会均等、经济、效率等原则。

通常考虑的其它采购方式和采用这些采购方式的情况将在下面给予说明。

(2) 国际询价采购

3.02 当合同金额不足以吸引国外供货商和承包商参加国际竞争性招标过程时,可采 用国际询价采购。当需要的某些特定货物只能从有限的几个供货商中得到,或者项目

下的某些工程急需要提前交付时,也比较适合采用国际询价采购。

3.03 国际询价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a) 合理的竞争。 应向适当数量的承包商或供货商发出投标邀请。在可能的 情况下,应不少于三家并且是来自于两个以上合格成员国。只要可行,应 在借款人国内广泛发行的一种英文报纸上刊登投标邀请广告。同国际竞争 性招标一样,将对收到的投标书或报价单进行公开开标、评估和比较。

(b) 授予合同。 一旦合同被授予,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下列内容的三份复印件: ① 对所收到的投标书和报价单的概述和评估;② 授予合同的简要理由(如 果有的话,附上咨询专家的建议);③ 签署的合同;④ 如果亚行要求的话, 还应有该合同合格性的适当证明。

(3) 国内竞争性招标

3.04 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要求,亚行可以允许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① 国内能够提供费用合理、有效率的并交付迅速的产品或建筑设施;

② 考虑到外国承包商和供货商可能对这类投标不感兴趣;

③ 亚行对拟采用的程序比较满意;

④ 借款人明确提出要求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

⑤ 国内竞争性招标不排除外国投标商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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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

3.05 直接采购/谈判或独家投标仅涉及到某一特别供货商或是有限的几个供货商的 情况,亚行允许可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采用该方法:

① 当购买小宗或货架商品时,其价值一般低于10 万美元;

② 标准化至关重要,并且改造或修理现有设备所需要的设备和零部件必须从 原供货商处购买或从可提供相同货物的供货商处购买;

③ 设备属于专卖品,而且只能向一个供货商购买;

④ 关键部件只能从专业供货商处购买;

⑤ 所承担的土建工程是先前或正在进行的工作的自然延伸,聘用同一家承包 商将会更经济,并可确保工作质量的一致性。

(5) 有限招标或重复定货

3.06 项目原来预计的货物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后,当急需要额外数量的同样货

物以满足项目的要求,并且贷款为此目的也提供资金时,若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无明

显优势,则可通过有限招标来采购这些新增的货物。在这种方法下,只可邀请那些在

先前采购中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标书的投标商进行投标。如果这样的投标商较多的话, 则可只邀请其中五家标价最低的投标商来投标。在特殊情况下,即先前采购中只有很

少几家投标商具有实质性响应,且中标者不仅在价格方面,还在设备的可靠性、零部

件的供应和售后服务、交货期等方面均明显优于其它投标,那么前面提到的那些需新

增的货物就可以向先前供应同样货物的供货商重复定购。当然,前提是不可能会收到

更好条件的供货,并且重复定货的价格不超过原先的价格。一般地,重复定货应在原

先定货之后的18 个月内进行,并且新增数量不得超过原定购数量的30%。

(6) 自营工程

3.07 自营工程涉及到在土建工程中借款人使用了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和其它资源。 当工程的规模、特点及位置都不适合采用竞争性招标,而且亚行认为借款人所使用的

施工设备充足和有效,能以合理的费用迅速地完成工程时,则可采用这种方法。

(7) 为小型私营子借款人采购使用设备

3.08 当亚行贷款被中介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合作社、渔业组织)转贷给农业或渔 业部门中的小型私营子借款人用来采购机械和设备时,在适当情况下,可以根据私营

子借款人的选择,既可以由私营子借款人以直接购买的方式采购机械设备,也可以通

过中介机构进行集中采购。如果由私营子借款人直接采购,则应按照已有的商业惯例

进行。如果采用集中采购,中介机构应按国际竞争性招标那样来邀请投标,并应允许

任何感兴趣的供货商递交投标书。在这种情况下,开标以后,将要求私营子借款人在

18

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从具有实质性响应的最低标价的投标中进行定货。

(8) 贷给发展金融机构款项下的采购

3.09 在发展金融机构将亚行贷款转贷给子借款人的情况下,亚行不坚持要求采用国 际竞争性招标程序进行采购。但是,基于发展金融机构承担了管理亚行贷款的职责(包

括批准各子项目的转贷款),亚行要求发展金融机构能够证明子借款人采用的采购程序

在当时情况下是合适的,并应确保采购的货物适合于项目,所支付的价格是合理的, 在选择供货商时也进行了公平的审查。此外,如果投资数额很大,而且从经济和效率

上看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更有利时,亚行将鼓励发展金融机构要求其子借款人采用国

际竞争性招标方法。

(9) 无政府担保的私营部门亚行贷款下的采购

3.10 对于向无政府担保的私营部门提供的贷款,亚行不坚持使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 法,但将要求借款人采用的采购程序在透明度方面要使亚行满意,最好是采用竞争性

招标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工程应来自于合格成员国,并适合于项目。

3.11 如果亚行参与了BOO/BOT/BOOT6 或其它相似类型项目的融资,则下面两种方法都

可以使用:

(a) 对BOO/BOT/BOOT 或相似类型项目的经营者的选择应具有透明度,最好采用 亚行可接受的竞争性招标方式。为得到最经济和最有效的建议,该方式可 能包括几个阶段,以达到评价标准的最佳组合。这些评价标准包括:所提 供的设施的性能规格、向使用者或购买者收取的费用、以及设施的折旧期 限等。按照这种方式选定的项目经营者接下来可自己采用合适的程序从合 格的成员国采购建设这些设施所需要的货物和工程。

(b) 如果项目经营者不是按上述(a)段所规定的方式选择的,设施所需的货物和 工程如果要由亚行资助的话,则应通过亚行可接受的竞争性招标程序,以 透明的方式从合格成员国进行采购。

(10) 亚行补充融资及担保贷款下的采购

3.12 在亚行提供补充性融资框架下,以及亚行对某个或某些联合融资机构贷款的部 分或全部债务提供担保时,该贷款下的货物和工程的采购应充分注意经济和效率。在

这种情况下,应使亚行相信拟采用的程序能使项目勤奋有效地实施,并且拟采购的货

物和工程:

(a) 来自于合格成员国;

(b) 质量合格并能与项目其它部分相匹配;

6 BOO:建设-拥有-经营

BOT:建设-经营-转让

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19

(c) 能按时交货或完工;

(d) 其定价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可行性造成负面影响。

(11) 社区参与采购

3.13 当考虑到项目的可持续性,或为了要达到项目某些特定的社会目标,在选定的 项目内容中最好能:① 请当地社区和/或非政府组织参与;② 增加当地技术和材料的

使用;③ 使用劳动密集型的和其它合适的技术。如果这些都是很有效的话,采购程序、

技术规格和合同打包应作合适的调整,以反映这些考虑。建议使用的程序应在贷款协

定中注明。

4. 审核借款人的采购工作

4.01 下列条款规定了亚行审核借款人采购工作的标准安排。除非亚行另行同意,这 些条款应适用于借款人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货物或工程采购的所有情况。

(1) 招标打包

4.02 采购开始前,借款人应向亚行呈报拟采购货物及货物分组清单,以及拟授予土 建工程合同的数目和范围,以征得亚行的批准。

(2) 资格预审程序

4.03 对投标商的资格预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a) 资格预审邀请书。 资格预审邀请书和所有相关文件(包括拟采用的资格 预审方法和标准)均应注明贷款号,并经亚行批准后方可发出。为此,应 将资格预审邀请书草本和所有相关文件草本的三份复印件报送亚行审批。 资格预审邀请书草本中应注明要求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拟定时间以及是 否会给予国内优惠。

(b) 发出资格预审邀请。 一旦资格预审邀请书按2.09 段的要求登出广告和通 告之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有关刊登广告和通告的程序的报告。报告应特 别注明登载资格预审邀请书广告的报刊名称和刊登广告的日期。报告还应 附有一份已发出的资格预审邀请书的副本和一份已刊发的报刊广告的复印 件。

(c) 资格预审建议。 一旦资格预审申请书评估完毕,在将评估结果通知资格 预审申请人之前,须得到亚行对评估结果的批复。为此,应在资格预审书 评估结束后立即向亚行提交下列文件的三份复印件:① 资格预审申请人的 名单;② 对申请书的概述及评估;③ 资格预审建议(如果有的话,也附 上咨询专家的建议)。一旦亚行要求,应及时提供任何资格预审申请书和与 申请书有关的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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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际竞争性招标

4.04 国际竞争性招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a) 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 投标邀请书和所有相关的招标文件(包括投标 须知和条件、技术规格、合同的格式与条款)均应注明贷款号,并经亚行 批准后方可发出。为此,应向亚行提交投标邀请书和所有相关招标文件的 三份复印件。拟提交亚行批准的招标文件草本应注明包括拟定的招标期限 和递交投标书期限等内容的全部重要招标条款。

(b) 发出投标邀请。 一旦投标邀请书按2.06 段的要求登出广告之后,应立即 向亚行提交有关刊登广告的程序的报告。报告应特别注明登载投标邀请书 的报刊名称和刊登广告的日期。另外,报告中还要列出招标文件发给了何 人,如何发送(国内:亲手交送或普通邮寄;国外:航空邮寄)以及发送

日期。报告还应附有一份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的副本和一份已刊发的报刊 广告的复印件。

(c) 授标建议。 一旦对接到的投标书评估完毕,在授予合同或发出授标意向 信之前,应得到亚行对授予合同的建议的批准。为此,应在评标后且投标 有效期期满日前至少30 天内,速向亚行提交以下文件的三份复印件:① 公 开开标记录;② 对投标书的概述和评估;③ 授标建议(如果有的话,也 附上咨询专家的建议);④ 如果原先向亚行提交过并已获批准的合同草本 或接受函草本发生了很大改动,则应有新的合同草本或接受函草本;⑤ 如 果亚行要求的话,还要有拟签合同合格性的适当证明。如果招标程序有多 个步骤,每一步的评估结果都要报亚行批准后,方可将其通知给投标商。 (d) 授予合同。 合同授出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已签署的合同的副本。 如果最终拟签合同与亚行以前已批准的合同草本有很大差异,或合同签署 后拟做重大修改,则拟做的这些变动应提交亚行事先批准。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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