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营改增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一、营改增税收优惠申请资料

(一)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相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其他资料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著作权登记证明、企业签订个人转让著作权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残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市级以上科技部门审定并加盖的《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合同能源管理应税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6.注册在广东的企业提供离岸服务外包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离岸服务外包项目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9.美国ABS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0.随军家属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共同出具的加盖部队公章的"安置随军家属达到规定比例企业"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师(含)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原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的军官证原件与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B.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纳税人提供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有关转业干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在职职工比例的情况、企业的基本情况等情况说明;

C.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工资支付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B.《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失业人员就业项目免征增值税申请资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签订在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支付工资的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A. 《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5.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企业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合同(一年(含)以上),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B、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申请资料:

A、《纳税人税收优惠申请表》;

B、实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项目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C、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

D、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申请资料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

3.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查验)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4.主管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不需提供)。

5.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6. 银行开户许可证(查验)及复印件。

7. 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

8.《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

9. 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复书或申请表(查验)。

(二)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

2.原《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资格认定表》。

3.从事水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航空国际运输的应提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从事陆路国际运输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国际运输”;从事对外提供研发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4.能够证明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前(2012年11月1日以前)发生过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相关资料。

5.一般纳税人资格批复书或申请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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