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10〕46号)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

对已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11年1月1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从2011年1月1日以后,市财政不再对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或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11年6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根据《关于全面做好生活困难群众帮扶解困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10〕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就业岗位。

公益性岗位分为协管员岗位、公益性再就业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司”)岗位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三类。协管员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公司岗位是指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社区服务(包括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幼等)、养老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的岗位。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是指公益性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就业困难对象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零就业家庭人员、4050失业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残疾人、长期失业者、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失去双亲的人员等十类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规模、就失业状况、财政承受能力、需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人员数量,于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明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方向、数量,指导各区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确定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执行,严禁超范围、超数量开发公益性岗位,严禁在未落实工资来源的情况下盲目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认定、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市级职能部门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含小额贷款协管员)工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并建立与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待遇随调机制,交通协管员等其他协管员待遇,在最低工资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市就业资金全额补贴,由市就业资金支出账户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500元标准从市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第七条 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公益性公司岗位按照公司注册地点,由当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

1.区县协管员岗位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为区级职能部门的,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开发单位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治安协勤、综合治理等协管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再给予15%的特殊岗位津贴(考核办法由各区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区县就业资金全额补贴,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工资统发。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年人均1000元标准从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安排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用于除发放协管员工资以外的必要开支,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根据协管员的岗位特点确定工作经费综合补助的开支范围。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2.公益性公司岗位

公益性公司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和人事代理机构不能认定为公益性公司,公益性公司不得从事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共管理工作。公益性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申请单位安置人员并运行三个月后可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填写的《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审批表》、公益性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颁发《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凭证,同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

公益性公司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40%的工资补贴。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实际支付工资补贴的75%,给予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由市级开发的邮政进社区、报刊投递等公益性岗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40%工资补贴,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新办公益性公司自认定日起6个月内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除享受上述工资补贴外,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给予扶持性工资补贴,补贴期限为1

年,扶持性工资补贴资金随正常工资补贴资金一并转移支付区县财政。

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就业专项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公司实行年检制度。公益性公司在《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前15日内,持《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单、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资料,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年检,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出具年检意见。年检合格的标准为:上年度盈利或年度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0%;连续亏损不得超过三年;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全部从业人员(不含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60%以上,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内无信访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因公益性公司被取消资格而导致从业人员再次失业的,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妥善安置。

3.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

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申请单位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工资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应每月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岗位变动情况,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首次增岗的)、《岗位协议》,以及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需的资料。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记录就业情况。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认定岗位后,在每季度末,将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公益性公司岗位协议书》、《再就业优惠证》或《天津市“十类就业困难群体”公益性岗位安置认定表》扫描成电子档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实行下发薪制,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发劳动报酬。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岗位开发单位分别与工资代发银行签订《公益性岗位人员代发业务委托协议书》。在实行公益性工资补贴卡式发放首月,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将本区县享受公益性工资补贴的人员按照公司分类(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各区县工资代发银行,工资代发银行将制作完毕的银行卡交至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将工资卡发放到就业困难对象手中,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卡明细表复印件存入公益性公司档案备查。

公益性工资补贴发放程序:(以下申报时间遇节假日提前,保障就业困难人员按时收到补贴资金)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季度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预算报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每季度末将本区县下季度所需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资金专户。

2.每月1至5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应享受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的发放明细(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本区县工资代发银行,并将所需资金划入工资代发银行指定账户。同时各岗位开发单位将自筹部分发放明细(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工资代发银行,将自筹资金划转工资代发银行。

3. 工资代发银行在接到资金后应及时将代发款项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银行卡上。

4.每月20至25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月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未曾持有公益性岗位工资银行卡)明细表(发放清单电子版),报至工资代发银行制作新增人员银行卡。同时工资代发银行将加盖业务章的一式两份本月的代发工资情况明细表交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每月10日前,市级协管员管理部门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上月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情况、工资补贴申报情况、协管员考评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资补贴后于15日前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工资补贴数核拨补贴资金。

第十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月份终了5日内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对无故拖欠工资的,责令其在15日内将工资补发到位。拒不补发的,取消享受工资补贴资格,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聘用专业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收到的各项工资性补贴、扶持性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均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管理、年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岗位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拨付,不得因财政资金不到位造成工资拖欠。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的公益性岗位管理监督、效绩评价制度,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的责任落实到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工作纳入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效绩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报告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情况、空岗情况、工资发放情况定期统计,对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在安置困难群体就业方面,打破区域界线,统一调剂岗位,实现对困难就业群体的托底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原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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