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应保留专项救助内容

  社会救助强调的是政府的责任,是为保障公民的社会权利。《社会求助法》最新修订稿中将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配套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的内容删去,不得不说是个缺憾。   《社会救助法》历时9年仍未获通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方方面面都想把与扶贫帮困沾点边的现行政策塞进该法,使得这项法律变成了一个体态臃肿的大胖子,始终不入高层法眼。   现在经过减肥瘦身的《社会救助法》修订稿再度面世,框架已经很清晰,在前几稿中曾经写入的扶贫帮困、法律援助等内容被删除,但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配套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的内容也被删去,这不得不说是个缺憾。这就涉及怎样理解“社会救助”的内涵与外延,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相近制度的划分标准如何把握的问题。   首先,“社会救助”不能理解为“社会的救助”。社会救助是政府对收入低于贫困标准生活困难人群施行的现金或实物救助,是政府的责任,得到社会救助则是人民的权利。按照这个划分标准,作为民间社会行动的“扶贫帮困”就不应该被纳入《社会救助法》,而应由“公益慈善法”去规范。   其次,衡量一项制度是不是社会救助,就看是否把“家庭经济调查”作为制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即“选择性”。而社会福利制度的特征则是“(适度)普惠性”,是无须进行家庭经济调查的。对于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和住房救助,应该属于救助范畴,因是事先经过了家庭经济调查的。同时,医疗、教育和住房都属于“社会权利”,社会救助对象都应该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救助法》关于制定救助标准的规定是这样表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食品、衣物、水电、燃料、取暖、市内公共交通、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参照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上述规定中显然没有将医疗、教育和住房这几个与基本生活相关的影响因素考虑进去,所以必须另有配套的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   再次,社会救助是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这也意味着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不在其列。以前法律界人士主张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法,这是个“误区”。作为法治国家,法律援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因为投入不足,把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救助法》中,实际上是降低了法律援助的地位。目前在国内很多地方用低保标准作为确定法律援助对象的“生活困难标准”的做法并不妥当。有研究表明,低保对象对法律援助的需要并不迫切;而需要法律援助的,往往是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又生活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所以,法律援助单独立法,使之成为与《社会救助法》并列的一部基本法律:社会救助用于实现贫弱群体的社会权利,而法律援助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已经明确赋予人民的社会救助权利,但《社会救助法》却一直吝于写入。在2008年的征求意见稿中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但在最新修订稿中,这个比较模糊的说法又被删去了,这不能不说是个退步。   (责任编辑 吕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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