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账务处理浅析

  摘要: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股权的特征,是一种新型的复合金融工具。文章就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核算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未转股的账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转换公司债券 拆分 摊销 债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具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在资本市场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从而可以保证投资者的最低收益权;同时由于具有可转换成股票的特性,所以它可弥补债券利率低的不足,因此广受投资者的青睐。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拆分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金融工具如果同时包含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应该于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拆分,分别进行处理。拆分的程序是:先确定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价值中扣除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部分的初始入账价值。负债部分的公允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现的现值,该利率是根据现行市场环境中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且在相同条件下提供相等的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期权适用利率确定。企业(发行方)发行金融工具,其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当对其按照负债和权益部分的公允价值在发行价格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摊,并依据扣减分摊费用后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入账价值。   发行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负债面值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科目,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应付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转换权)”科目。   例1:A公司为筹集流动资金,于2013年1月1日发行了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的3年期、面值为7.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发行费用为2 5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存入银行专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1%,第二年1.5%,第三年2%,每年1月1日付息一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在1年后转换为A公司的股票,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另外,2013年1月1日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6%。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摊销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和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发行方不应确认权益工具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   即属于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的相关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应按照《借款费用》准则进行处理,视具体使用用途可以费用化,也可以资本化。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费用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和摊余成本法来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指的是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其存续期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其当前公允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发行方为债权部分支付相关利息时,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得到的款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或记入“固定资产”相关资产科目,按照付息方式不同,分别贷记“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科目,借贷方差额记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科目。同时,根据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承上例,利用内插法推算例1中A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利率:   若到期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为股份,以后每年年末计提利息、摊销折价,年初支付利息的会计分录与此相同。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债转股的核算   当持券人将债券转成股票时,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此时,持券人不再获取债券利息,而是分享公司股票的红利,原先的负债也转为股东权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企业应当按照股票面值贷记“股本”科目,并结转实行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包含的权益部分和利息调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结转价值与股票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例2:承上例,2014年1月3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根据规定,他们将所持有的面值为7 5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票750万股。   (1)债券转换成普通股票的本金=750×1=750(万元)。   (2)2014年1月1日,“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余额=112 597 400-38 520 467.72=74 076 932.28(元)。   (3)注销已转成股票的债券负债部分的摊余价值= 74 076 932.28×75 000 000/750 000 000=7 407 693.23(元)。   (4)�D销已转股票的债券权益部分的分摊价值= 87 597 400×75 000 000/7 500 000 000=8 759 740(元)。   (5)2014年1月3日,A公司根据以上计算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75 000 000.00   其他权益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转换权)   8 759 740.00   贷:股本 7 500 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68 852 046.77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7 407 693.28   四、已转换股权股利分配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方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发行方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应做利润分配处理,发放的股票股利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此时应当在宣告发放股利时,借记“利润分配――应付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科目。在实际发放股利时,应当借记“应付股利”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3:承例2,2014年12月31日,A公司对已转换股权的股东进行股利分配,共750 000元,并在2015年1月5日实际发放股利。   在2014年12月31日,A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 750 000   贷:应付股利 750 000   2015年1月5日,A公司��当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股利 750 000   贷:银行存款 750 000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时的核算   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在债券期满时放弃行使转换权持有到期,这时公司应当按照普通债券合同持有到期予以处理,即偿本付息。但是关于初始已经确认在“其他权益工具”的权益部分的处理问题,现行会计准则和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常见的会计处理认为应该和一般的公司债券的处理一致,不存在权益成分转出的问题,即借记“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应付利息”或“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4:2016年1月1日,A公司3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假设没有发生任何债转股行为,A公司对到期债券还本付息,此时债券的折价全部摊销完毕。A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750 000 000   应付利息 15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765 000 000   六、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会计处理的思考   (一)“其他权益工具”科目的应用   2015年财政部修订了所有者权益核算的基本要求,增加了“其他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该科目核算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作为实收资本或股本)以外,按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各种金融工具。对于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和具体运用,实务中的会计人员可能并不熟悉,加之其核算内容较为复杂,还囊括了永续债和优先股等对于我国而言尚属新型的金融工具,因此应在相关后续教育中加强实务工作人员对该科目的理解程度。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处理的疑惑和建议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进行债转股而被持有到期的情况下,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其会计处理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大多数企业只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负债部分做了处理,而对权益部分未及时转出,这是不妥当的。笔者认为,权益部分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持有到期赎回后最好的处理应当是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因为营业外收入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得利。营业外收入并不是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经济利益的净流入。而“其他权益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转换权)”价值表示的就是投资者为了获取其可转换的特殊权利而自愿付出的代价,而实际上投资者由于市场因素没有行使这项权利,那么,这就成为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种当期利得,符合营业外收入的性质特点。J   参考文献:   [1]朱亮峰.复合金融工具的核算[J].财务与会计,2015,(03):47-49.   [2]郭明星.实际利率法在财务会计中的应用[J].商业会计,2015,(05):30-32.   [3]王礼红.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与持有人账务处理分析[J].财会通讯,2014,(04):66-68.   作者简介:   孔祥慧,女,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2013级学生。   李莉,女,硕士,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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