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管理规定

灭火器管理规定

1.目的

1.1规范灭火器的日常管理、使用与维护之程序, 以便遵循;

1.2确保火灾发生时,灭火器能有效发挥灭火作用,及时将火灾在初发期扑灭,保证人员安全,减少火灾损失。

2.范围: 所有灭火器

3.相关资料

3.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GB4351-1997

3.2《灭火器检查与维修》DB32/624-20034.定义

4.1手提式灭火器:能在其内部压力作用下,将所充装的灭火剂喷出以扑救火灾并可手提移动的灭火器材。

4.1.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利用干粉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利用二氧化碳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1.3手提式泡沫灭火器:利用化学泡沫作为灭火剂的手提式灭火器。

4.2灭火器型号的意义

类 组 特征 代号 代号含义 参数单位

灭火器 M 泡沫P 手提式推车式T MPMPT 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干粉F 手提式推车式T MFZMFTZ 手提式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MFZLMFTZL 手提式ABC类干粉灭火器推车式ABC类干粉灭火器 千克

二氧化碳T 手提式推车式T MTMTT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千克

5.作业程序与权责

5.1灭火器的配置: 灭火器的配置要严格按照厂房的消防设计图纸进行配置,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更改灭火器的配置位置或减少灭火器数量,改变灭火器的类型。

5.1.1灭火器类型的配置:灭火器类型的配置要根据配置场所的火灾类别和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进行配置;如果用途变更,需重新进行规划设计,具体作业参照程序5.5.4.

5.1.2灭火器设置点的要求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

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人们取用的地点.

灭火器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人员对灭火器进行保养,维护及清洁卫生.

灭火器设置点应便于灭火器的稳固安放.

灭火器的设置点环境不得对灭火器产生不良影响。

5.1.3灭火器摆放的要求

灭火器需置于灭火器箱内,或设置在挂钩、托架上.

面向外,摆放稳固.

前方净空并予以标示.

外观清楚,无灰尘.

灭火器上方须用标示牌标示。

5.2灭火器管理流程

5.2.1灭火器管理按附件6.1灭火器管理流程管理.

5.2.2使用单位每年12月在进行灭火器点检卡更换及重新编号时或布局有变更时,填写灭火器统计表,并交环安室存盘.灭火器点检表设备编号编码原则

XXX-XXX M-XXX

BU 课 灭火器 流水号

5.3灭火器的使用条件:厂区内所有消防器材只可发生火灾时灭火之用以及消防训练、消防演习、设备抽检的时候使用,不得随意它用或挪做它用。

5.4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与制度

5.4.1各使用单位每月10号之前要对灭火器进行检查,填写灭火器检点记录表F2-C16-01Rev.01,检查内容包括

安全插销和铅封是否完好无变形,保险绳扣有无断裂.

灭火器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喷筒等橡胶、塑料件是否变形、变色、老化或破断裂;

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

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损伤和堵塞.

瞄杆接头是否旋转灵活.

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从生产日期(每具灭火器的筒体上都有生产日期)算起,是否达到规定的维修年限。

5.4.2环安室至少每十二个月自行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主要的检查内容除上述5.4.1所列项目外,还应在相同批次的灭火器中抽取一具灭火器进行灭火性能测试。

5.5灭火器的更换、维修与报废

5.5.1各使用单位每月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立即通过灭火器检修申请表,F3-C19-02 Rev.01所示表格通知环安室进行确认后予以更换合格的灭火器。

5.5.2对换下的有故障的灭火器环安室委托有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更换已损件部件、筒体进行水压试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5.5.3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者, 必须报废,使用部门按批次拟签呈核准后报废 灭火器无论是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过,达到报废年限的必须报废。

灭火器报废年限

A.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B.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C. 手提干粉灭火器 8年

D.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维修中筒体经水压试验不合格的灭火器也必须报废

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规定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有磕碰,焊缝外观不符合质量规定要求,也应该进行水压试验,经试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不允许补提.

机构不合理的必须报废;

筒体严重变形的、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必须报废;

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必须报废;

公安部或各省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必须报废的灭火器。

5.5.4需要新增灭火器的,使用单位以工作联络单向环安室提出申请,环安室根据现场状况做出评估后,根据评估报告配发灭火器。

5.5.5涉及到建筑用途变更、格局变更等需要变更灭火器布局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向主管机关提出用途,布局变更申请作业,审核通过后方可作业。

5.6教育训练

5.6.1各部门应依教育训练管理办法,对负责消防设施检查的人员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教育训练,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与技能;

5.6.2环安室每年至少两次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主要负责人及各BU环安干事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再由经培训合格的BU环安干事对各部门紧急应变小组灭火班成员进行灭火器检查使用培训;

5.6.3对于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器使用培训,依照《义务消防队管理办法》F3-C16中相关规定进行。

5.7监督于量测

依照>F2-C16中监督与量测对灭火器进行响应之检查。

5.8异常处理

5.8.1灭火器出现故障损坏或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参照本标准程序5.5所规定之各项进行作业.

5.8.2环安巡检,内/外部稽核中,发现有关灭火器违反程序书或查检事项者,缺失单位须依矫正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改善.

5.8.3火灾发生时之应急作业,依紧急应变计划书作业。

5.9记录保存

5.9.1环安单位:灭火器点检表, 灭火器的检查维修记录,灭火器统计表;

5.9.2人力资源部:教育训练记录.

5.9.3保存期限:除公安消防机构所要求的测试结果须长期保存外,其它的维护保养记录需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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