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小知识

常见增值税发票问题及相关规定

针对日常工作中涉及增值税发票的常见问题,现做相关说明如下:

1. 增值税发票的联次及作用;

增值税发票常见的联次一般有三联、四联、五联、六联和七联这五种,但相同的是前三联的用途一般是一致的,分别是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是销售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抵扣联是用于抵扣的联次,发票联是购买方用于记账的联次。所有联次必须一次性开具,不得分次开票。

2. 增值税发票票面及相关要求;

增值税发票票面上值得关注的有五个部分,一是“购货单位区域”,这里的数据是购买方的单位名称及相关资料,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这两栏绝对不能错误,否则发票无法验票;二是“密码区”,这里是税控系统根据发票的内容按照一定方法生成的密码,密码区需保持干净整齐,不得涂改污染,否则同样无法验票;三是开票内容区域,这个区域标注本张发票所开具的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不含税金额、税率和税额,其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名称栏”如果简单开具货物大类, 如“五金”、“工具”、“文化用品”之类的,发票后面必须跟有明细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否则即使能够抵扣也不能进入成本;四是“购货单位”栏,此栏是销售方的开票资料,最为重要的是“纳税人识别号”栏绝对不能错误和涂改,否则无法验票;五是抵扣联及记账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3. 增值税发票的抵扣;

增值税发票用抵扣联用扫描仪扫描通过验票软件进行网上验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丢失的可以使用发票记账联验票;增值税发票发票联丢失的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复印件记账,但如果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记账联全部遗失需要按照特定方法才能抵扣记账。根据税务系统2010年的相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由原来的90天更改为180天。

4. 增值税发票丢失的处理;

已经开好内容的增值税发票一旦丢失,必须有销售方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报税证明单》,将《证明单》及增值税发票记账联(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购买方认证。

需要办理《证明单》的资料及相关流程如下:

(1) 丢失方(一般为购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过程的情况说明(盖公章);

(2) 销售方在该增值税发票保报税后办理;

(3) 办理期限为发票开具后180天;

(4) 个案提醒:常州税务局一般将此情况认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导致丢

失处理,会要求丢失方待其所属税务机关办理罚款手续,凭罚款缴款书才能办理;武进税务局一般不要求罚款。

5. 发票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在开具当月作废,隔月无法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

6. 开具红字发票具体流程;

(1) 因开票有误尚未交付购买方的;

此类情况包括因开票内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税率)错误因此需要隔月开具红字发票的以及当月发票票面作废但系统未及时作废的等情况。处理方法及流程如下:

提供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盖公章);

销售方在开具错误发票次月内(税务申报后)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票系统内开

具的《红字发票申请单》(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二、销售方申

请√(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尚的√);

C.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 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 盘);

D. 提供专用发票原件(抵扣、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

E. 此类申请在开具发票后的次月内完成。

(2)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此类情况包括因开票内容(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税率)错误因此需要在发票抵扣期内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况。处理方法及流程如下

A. 提供购买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盖公章);

B. 销售方在专用发票抵扣期内(180天)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票系统内开具的《红

字发票申请单》(开票系统“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二、销售方申请√(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

C.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 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 盘);

D. 提供专用发票原件(抵扣、发票联)及抵扣联复印件;

E. 此类申请在开具发票后的180内完成。

(3) 购买方已经验票并认证相符的

此类申请不由销售方完成,发票不得退回销售方。如购买方退货、索取折让或装用

发票上购买方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内容错误,由购买方到其所属所务机关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办理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采购方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遵循以下流程:

A. 获取销售方同意开具红字增值税装用发票的证明材料(盖公章);

B. 原增值税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复印件;

C. 原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D. 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开票系统“发票

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一、购买方申请√1. 已抵扣√不需输入发票代码、

号码)

E.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 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 盘)。

7. 购买方退货、索取折让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

此类申请需遵循以下流程:

(1) 提供销售方接受退货或折让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2) 提供原增值税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金额需大于需要开具退货、

折让的金额);

(3) 提供原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

(4) 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企业开票系统“发

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一、购买方申请√1. 已抵扣√不需输入发票代

码、号码);

(5) 销售方向所属税务机关报送U 盘(开票系统内“红字发票申请单“导入U 盘);

(6) 《申请单》价税合计超过销售方开票限额应分两张,原则上需要开几张红字发

票就要办理几份资料

个案提醒:增值税发票如果是抬头错误需要开红字发票申请单的,常州国税还需提供正确购买方的发票拒收证明(盖公章)、相关购销合同的复印件其中之一;武进国税不需要提供以上资料。

A. B.

附录:国税发(2007)第1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2007-02-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

二、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一)《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三)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三、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所报资料,重点审核纳税人所报送资料是否齐全、交易是否真实发生、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原因是否属于客观原因、第三方证明或说明所述时间是否具有逻辑性、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等。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向上级税务机关正式上报,并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五、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知省税务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已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进行复查,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责令纳税人将已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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