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xx乡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村委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2012年我县村委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20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2]38号)的精神,将按期换届选举。为了切实做好2012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十七大关于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坚持民主、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乐于奉献、群众信任的优秀人才选进村级组织。为我乡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根据省、市、县会议精神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意见,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法步骤分别是:

第一阶段  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了解村民群众对村委会换届选举以及妇女专职专选的认识情况。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经济责任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3、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各级指导选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第二阶段  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成立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乡级根据省、市、县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各村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第三阶段  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第四阶段  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第五阶段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人至七人组成。

2、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本村选民资格,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成员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并由选委会公告。

9、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经乡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委会公告。

10、因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职务自行终止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第六阶段  选民登记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予以登记。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取得不在户籍地登记的证明后,予以登记。

4、确认是否予以登记的会议方式由选委会确定。

5、选民登记日应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建议安排在三十日以前)确定,选民登记工作应在公告后的一百二十个小时内完成。

6、公告选民登记条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应及时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回村参选。无法回村参选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8、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后的一百二十个小时内提出,选委会应在提出后的七十二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第七阶段  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数额和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

2、确定各小组的村民代表和妇女村民代表名额。

3、公告选举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4、村民代表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5、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6、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7、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

8、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9、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要求更换村民代表,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会议和补选方式与原选举方式相同。

第八阶段  初步候选人提名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2、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3、公告本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要求和起止时间。

4、候选人由选民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

5、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

7、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在召开预选大会公告公布前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同意后张榜公告。

第九阶段  竞选

1、竞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选委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选委会设立竞选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介绍竞选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竞选人原是村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等),张贴竞选人治村演说要点。

3、召开竞选大会。由选委会介绍竞选人情况,竞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询问。

4、在选委会统一组织下,竞选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介绍自己情况。

5、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6、选举日停止竞选活动。

第十阶段  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1、做好预选准备。选委会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2、选委会确定预选方式。

3、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

4、公告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

5、召开预选大会。采取秘密划票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照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6、预选时采取按村委会成员职数分职位“等额写票、差额结果”的方式进行。

7、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

8、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同意后张榜公告。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数不足时,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的顺序递补。

第十一阶段  投票选举准备

1、选委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他人员。强化培训,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程序,明确各自责任和职责。

2、由选委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

4、编制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及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册。

5、选委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要求代写的选民和代写人员及委托投票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并公布于众。

6、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7、公告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

第十二阶段  投票选举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一人,验证员一人,领票员一人至二人,代写员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一人。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按验证、领票、代写、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

5、流动票箱同时接受投票。由三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确定的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但在未开箱计票前仍允许选民继续投票。

7、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情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1、洗票。

12、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3、进行唱票和计票。

14、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5、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6、封存选票。

17、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三阶段  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

1、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职数(三人至五人)和推选方式。

2、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3、成员中应有具备一定管理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4、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5、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第十四阶段  建章立制

建章立制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健全村委会各项民主自治制度等。村委会的制度建设是多方面的,重点应进一步修订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印章管理、财务管理、村务公开和民主评议村干部等制度。

第十五阶段  干部培训(12月底之前)

村委会成员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村委会工作的质量和村民自治水平。换届结束后,应当对新一届村委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培训村委会主任,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培训村委会副主任和委员。村委会也要对下属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阶段  验收与总结(2013年一季度之前)

1、选举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统计、汇总、上报选举结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使村委会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2、由乡级对所辖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由县级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所辖的乡级进行全面验收,并对重点村进行抽样验收。

4、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5、颁发村委会成员当选证书。

6、评选表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应掌握和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时间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全省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应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的精神,我县各村委会应在此时间之前切实做好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未经县委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村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关于有关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问题

按照有关精神,为稳步扩大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覆盖面,要有一定比例的社区居委会实行直接选举和户代表选举。

凡农村村民委员会改设居民委员会但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代表选举。

3、关于设岗定位、妇女成员专职专选问题

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职数时,同时确定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个职位中的一个职位作为“妇女成员”职位。对“妇女成员”职位,进行专职专选,选民参加选举时,根据岗位职位的要求,单独进行提名、预选、投票。

在妇女村民代表中可参照适用。

4、关于无效票认定规则问题

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选委会制订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关于选举结果确认和公布问题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同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民政部门备案。

6、关于选举无效的处理问题

村委会选举被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为无效,且经县和乡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属整体选举无效的,应当组织重新选举。属局部选举无效的,应当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属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应当取消当选人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如当选人是从另行选举中当选的,当选资格取消后造成缺额的,应从另行选举中得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当选票数仅次于当选人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直接递补。仍有缺额的,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

7、关于另行选举与重新选举区别问题

另行选举是指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委会成员职数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另行选举的选民(或者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仍以第一次投票选举时登记确认的选民(或者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为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居民户的代表、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候选人或另选人以得票数多者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村委会另行选举应在选举日后的十五日内进行,超过这一时限再组织的选举,视为重新选举。

重新选举是指第一次投票选举违法造成选举无效,而组织的第二次选举。选民要进行补充登记,重新确定、公布选举日,按投票选举程序组织选举,计票方法与投票选举相同。

8、关于建立下属委员会问题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9、关于移交问题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10、关于印章使用、管理问题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者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四、切实加强领导

村委会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新修改的选举法律法规,对今年的换届选举工作有着更高、更具体的要求。换届工作范围广、时间紧、程序多、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选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选举工作中有何经验和问题,应及时向乡指导组报告。选举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报告和有关统计表呈报乡党委、政府和社会事务办。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

2012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新规定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今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对比上届,有很多新的规定。主要有: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要有妇女成员方面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成员中至少有一位妇女成员(上届: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委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方面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上届:没这个规定);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四)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上届:没这个规定);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三、选委会成员组成、推选和补缺方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上届: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上届: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这届没有推选候补成员的规定)。这届选举委员会成员除采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推选外,还可以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上届:没有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的规定,这届还没有了罢免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规定)。

四、选民登记方面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届: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上届:三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上届:二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五、村民代表选举方面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上届:村民代表会议无村委会成员组成的规定),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上届:没妇女代表的比例的规定)。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五十五人(上届:没这个,本届新增加了这条);

(二)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四十五人;

(三)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四)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五人;

(五)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上届:所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六、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方面

这届省《选举办法》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上届:没这个)。《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2]38号)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两委”候选人:一是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选举日前五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违反土地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组织或参与非法宗教活动、聚众赌博的;三是利用宗教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等干预农村正常工作的;四是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差,不履行岗位职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的;五是用各种方式操纵、干扰选举或者贿选的;六是受开除党籍处分、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五年的,或者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七是不符合其他党内规定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的。

七、候选人与村民见面方面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上届:没这个),向村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由候选人发表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八、增加了委托近亲属投票方面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

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五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二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上届:没有委托投票的规定)。

九、增加了委托近亲属代写选票方面

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在设立秘密写票处写

票、投票。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上届:只能由工作人员代写,没有自己委托近亲属代写的规定)。

十、另行选举方面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上届:没这个要求)。

十一、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方面

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三至五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上届:没这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上届:在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成员中应有具备一定管理和财会知识的村民。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持(上届:没这个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上届:没这个规定)。

十二、明确了违法选举的调查处理机关方面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上届: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十三、罢免方面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上届:没这个)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上届: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十四、补选方面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上届:只能由村民会议,不能由村民代表会议)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五、移交方面

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上届:没这个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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