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养老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甲、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保华镇养老院环境改造工程。

2、 工程地点:水城县保华镇。

3、 工程内容:按甲乙双方协定内容及附后工程量清单施工。

第二条 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 本合同工程价款采取包干制,总价款为: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整(¥:1280000.00元),含税,但不包括征地费及家具、电器、洁具采购费。

2、 本工程进场施工三十日,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本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甲方应当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3、 以上工程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倍计息,直至付清为止。

第三条 工期:

1、 开工日期:2016年6月20日。

2、 竣工日期:2016年8月20日。

3、 有效工期60天。

第四条 工程质量:

1、 乙方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各种相关规则、规范、

标准和要求等进行,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甲方标准。

2、 凡本工程中出现质量不符合标准需返工的情况,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由乙方承担。

3、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竣工日期之日起12个月,在此期间出现质量问题

(非人为因素造成)均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第五条 竣工验收:

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提前至少3日安排甲方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竣工资料与竣工验收报告;

2、如果甲方在竣工验收时发现本工程存在不合格之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修正,修正完成后安排、通过甲方的重新验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3、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将本工程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有权责令乙方停工或返工。

2、负责协调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堵工。

3、甲方负责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组织对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材料、施工用具和人员的配备。

2、乙方应当于本工程施工前落实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用水、电、临时设施等)。

3、乙方负责按双方协定内容及附后工程量清单施工,并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本工程全部图纸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4、乙方应当安全文明施工、尽量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指甲乙双方不能预料、不可避免及不可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罢工以及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凝冻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尽可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乙方应当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并具备施工条件后全面恢复施工,并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交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及其造成影响的详细报告。

3、因不可抗力造成延误的工期应当顺延,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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