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工作纪律问责暂行规定

违反工作纪律问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纪律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系统所有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

第二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适用和处理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形,按下列方式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会议公开检讨;

(五)停职反省;

(六)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发现核实1次,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臵;经发现核实2次,给予会议公开检讨处臵;经发现核实有3次及3次以上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停职反省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市或市以上机关和部门查处的,视情节给予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者解聘,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上班迟到、早退;无故不打考勤;上班、会议无

故不签写签到簿的。

(二)未经批准缺席会议、会议迟到、请人代会或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会的;

(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四)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购物、看电影、玩电脑游戏的;

(五)在工作时间随意串岗、扎堆聊天、乱发议论的;

(六)在工作时间下棋、玩扑克、打麻将的;

(七)在工作时间外出用餐的;

(八)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公务无关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会议检讨、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者解聘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不礼貌的;

(二)工作中刁难、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的;

(四)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由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

(五)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六)酒后驾车的;

(七)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的;

(八)违反局制定其他管理制度以及有关财经工作纪律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较小的,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责令作出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较大的,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责令会议公开检讨、停职反省处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严重的,给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辞退或者解聘处理:

(一)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保质完成工作进度,延误工作时间或造成损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督办事项,延误工作时间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者被媒体曝光的问题,领导批示件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需要两个以上单位配合完成的工作,牵头单位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单位不配合牵头单位工作,导致工作推进不力,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不正确执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工作纪律和作风行为负有领导责任,有下列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分管领导责令会议公

开检讨、停职反省处理,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分管领导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辞退或者解聘处理,给予主要领导停职反省处理:

(一)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长期失察,放任自流,监管不严,责任追究不及时、不落实,单位因工作纪律和作风受到市或市以上通报批评的;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工作纪律和作风规定行为被查处时,设臵障碍,干扰查处或提供虚假证据袒护下属,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其他需要追究领导责任行为的。

第八条 违反工作纪律、违反工作作风的行为或情形被市级以上机关(部门)发现、查处的,给予当事人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直至辞退或者解聘处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停职反省处理,给予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处理。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的;

(三)对办案人员、投诉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陷害的;

(四)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三章 问责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年度内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责令会议公开检讨等方式问责1次的,扣减责任制评分2分;被上述方式问责2次以上,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合格,取消评先表模资格。

第十二条 个人年度内被给予停职反省、调整工作岗位、辞退或者解聘方式问责,以及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责任制奖励。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被市或市以上机关和部门查处的,单位取消评先表模资格;个人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责任制考核奖励。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问责工作由局作出问责决定,并由局监察室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局监察室在问责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开展调查核实;

(三)做出处理建议;

(四)办理问责手续。

第十六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由原承办本问责事项以外的人员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定,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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