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初查计划

某市市人民检察院

初查计划

市检反贪侦计字[2011]第 号

一、被调查人基本情况

马某,男,汉族,43岁,山东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2010年7月至今任在某场林业站任统计兼出纳。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无犯罪前科。

二、案件线索来源

我院在查办某场林业站站长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站统计兼出纳马某涉嫌挪用公款。

三、案件基本情况

马某利用担任某场林业站统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公款5万元,用于其妻子秦爱丽个人经营的丽鑫商行进货,直至2011年4月仍未归还。

四、线索评估

1、从地域管辖分析,案件发生地在某市总场属于某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2、马某涉嫌挪用公款是我院在查办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已掌握部分证据,内容较真实。但马某设法掩饰罪行,且林业站账目不规范,给初查工作加大了难度。此案线索来源可靠,涉案数额存在扩大可能性,具有可查价值。

五、初查的目的、方向、及应查明的基本问题

1、初查目的:查明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过程和结果。

2、初查方向:从某场林业站账目入手,查清保存在马某处的公款数额,挪用数额,询问相关证人,调查取证。

3、应查明的基本问题:

(1)、向某场组织科调取《某市总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某场为国有企业。

(2)、向某场组织科调取《干部履历表》、《干部调动介绍信》证明:马某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3)向某场财务科和总场林业站会计处调取相关财务凭证查明林业站账目及马某处保管的公款数额。

(4)向有关银行调取马某保存公款帐户的交易明细及个人存款情况。

(5)向丽鑫商行调取该商行进货账本,查明该商行资金来源与去向。

(6)询问某场财务科查明某场林业站财务制度。

(7)询问某场林业站会计查明林业站资金保管、使用轻狂及马某保管公款情况。

(8)询问某场林业站站长王某查明马某保管公款的事实与依据。

六、初查方法、步骤、及突破口的选择

1、初查方法:因马某从事出纳工作,其财务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其具有一定的掩饰犯罪的能力,为防止隐匿、毁弃证据,应采取以快制胜,速战速决方法,迅速到某场林业站调取相关帐目。

2、初查步骤:第一步,先获取外围证据(即对相关财务凭证、马某帐户交易明细、证人证言等)。第二步,询问被举报人马某,以查明其犯罪事实。

3、突破口的选择:应以审查、核对某场林业站账目和马某保存公款的帐户为突破口,查明应保存在马某处的公款数额和现有数额,找出缺口。

4、初查时限:初查方案经检察长批准立刻展开初查,力争一个月内初查终结。

七、初查力量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由检察长和反贪局局长对初查工作进行全程领导,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调。初查员宋某、周某为案件承办人员,其中宋某具体负责对每天的初查提出安排建议,确定询问对象及时间,收集相关证据,保管查证资料;周某具体负责收集有关书证及鉴定工作;内勤孙某负责提供各类法律文书及后勤保障工作。如遇重要情况需要调整初查计划的,经请示主管检察长和反贪局局长同意后改变计划。

八、初查过程中的安全防范预案

1、案件安全工作由案件承办人宋某和周某负责,法警大队干警徐某、吕某具体配合办案的每一个环节,以防止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自杀、自残、脱逃等责任事故发生。

2、保证询问时检察人员不少于二人。保证询问在检察院办案区询问室进行。对涉案当事人询问结束后,应通知单位或家属领回,或派人将其送回。对被查对象的询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条件并有

拘留、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单位领回,或派人将其送回。

3、了解掌握被询问人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准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制定相应的救治预案并请医护人员到场监护,出现安全事故必须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4、初查中配备好办案车辆,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在出现特殊情况时,能及时汇报,上下连通,迅速出动。

5、办案过程中请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反贪办案执法进行监督。

九、初查中的纪律及保密措施

1、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开展初查工作,每天将案件具体初查情况向主管检察长和局长汇报。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露案情,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将保密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严格禁止将案情、证据、当事人的情况向与无关人员泄露。

以上计划妥否,请批示。

汇报人:X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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