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胜张丽英三国法36数量限制取消

法大国经本科教学文档

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条款

中国政法大学 张丽英教授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是关于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的条款,要求成员方除对产品的进出口设立或维持除关税、国内税及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同时该条款还规定了不适用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情况,第13条规定了采取数量限制时应遵守不歧视原则等规则,第14条则规定了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情况。

数量限制措施是指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配额措施、进口许可证措施、自动出口约束等。数量限制是非关税壁垒中最常见的形式,对贸易自由化的影响较大,因此, 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是关贸倡导的原则之一,世贸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对关贸规定的该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世界贸易组织在实施该原则方面范围更为广泛。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指为了逐步促进贸易的自由化,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国家对其进出口的商品数量进行限制。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一、一般禁止数量限制

依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关税和其他税费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本条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普遍禁止数量限制的大原则,另一方面明确了各国为保护本国产业允许依规定采取关税及其他税费措施,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措施,即关税是优先使用的可接受的保护形式。

被称为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因为在例外的情况下,还有余地可以采取数量限制,总协定

第13条规定了在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应遵守的规则。在实行数量限制时最重要的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第13条第1款是关于非歧视原则的总括规定。依该款规定:“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输入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输出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成员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成员领土的产品的输入,也不得禁止或限制向另一成员领土输出。”例如:在1951年美国与比利时关于限制进口的纠纷中,美国即认为比利时政府对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商品实施数量限制是一种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措施,违反了有关非歧视规则的规定,后比利时取消了有关的数量限制1。

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是实施数量限制的具体方式,规定各成员对任何产品实施进口限制时,应旨在使这种产品的贸易的分配尽可能与在没有这种限制时其他成员预期可能得到的1朱榄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汇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9页。1951年美国向关贸申诉,要求解决就比利时政府限制以美元计算的进口产品数量的问题。比利时政府对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商品规定了数量限制。美国政府认为,歧视性的数量限制违反了关贸第13条,这种数量限制也不是为了

第12条所说的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不符合第15条第9款所说的外汇控措施,从而违反了关贸第11条第1款。美国政府认为比利时政府这一措施减少了18%的以美元计价的商品向比利时出口。由于此问题涉及关贸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权限划分,关贸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出决定前未采取进一步行动。比利时政府则在两年的时间城逐步取消了数量限制。

份额相接近。各成员应遵守的规定概括为:(1)应尽可能固定准许进口的配额,不论是否在供应国之间进行分配,并应公告其数额。(2)如不能采取配额办法,可采用无配额的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方式实施配额。(3)各成员不得只规定从某一特定成员或来源输入有关产品须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凭证。(4)如果配额是在各供应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实施限制的成员可谋求与供应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害关系的所有成员就配额的分配达成协议。

第13条第3款及第4款是关于实行数量限制的程序性的规则。第3款规定了实施数量限制的成员应遵守的义务:(1)规章及资料提供的义务:即在为实施进口限制签发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如与某产品的贸易有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提出要求,实施限制的成员应提供关于限制的规章,最近期间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及其在各供应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的一切有关资料,但对进口商或供应商的名称,应不承担提供资料的义务。(2)公告的义务及公告时在途货物的处理:在进口限制采取固定配额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应公布今后某一特定时间内将要准许进口的产品总量或总值及其可能的变动。在公布时,有关产品的供应如果已在运输途中的,就不得拒绝其进口;但是可将其计算在本期的准许进口的数量以内,必要时也可以计算在下一期或下几期的准许进口数量以内。另外,任何成员对在公告后30日内为消费而进口的或为消费而从保税仓库里提出的有关产品,如果按照惯例免除这种限制,这种惯例应视为完全符合本款的规定。(3)通知的义务:当配额是在各供应成员间进行分配的情况下,实施限制的成员应将最近根据数量或价值分配给各供应成员的配额份额,迅速通知与供应产品有利害关系的所有其他成员,并应公告周知。

第4款是关于磋商的规定,该款要求实施限制的成员方在选择产品的代表性时期和估计影响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时,如果对该产品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任何成员方或全体成员请求,应迅速与其他成员或成员全体协商,以断定有无必要调整已确定的比例或选定的时期,或重新估计有关的特殊因素,或取消单方面建立的与相应配额的分配或自由利用有关的那些条件、手续或其他规定。“特殊因素”包括本国生产者与外国生产者之间或外国生产者之间在相对生产效率方面的变动,但采取本协定所不许可的方法而人为造成的变动不包括在内。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不适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及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同样适用于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此外,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还有下列的例外情况:

(一)普遍取消的例外

依关贸总协定第11条的规定,为下列目的实行的数量限制不在普遍取消之列:第一,为防止和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第二,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第三,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实行进口限制,如果这种限制是为了执行政府下列措施必需者:其一,限制相同国内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如果相同国内产品产量不大,限制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本国产品允许产销数量;其二,以无偿或低于市场价格的办法将过剩产品处理给国内一些消费团体,以消除国内相同产品的暂时过剩;其三,限制生产系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进口原料而生产的动物产品的数量,如果本国生产的那种原料微不足道。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二)为保障国际收支实施的进口数量限制

总协定第12条第1款规定,虽有第11条1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得为保障其对外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限制进口产品的数量价值。此外,总协定第18条专门授权发展中国家在面临国际收困难条件下可以实施数量限制。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1994年《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进一步完善了这项例外措施的程序。例如,在1997年印度与美国关于数量限制的纠纷中,印度对农产品进口实施数量限制,美国认为其违反了关贸1994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而印度则引用第18条抗辩,认为其数量限制措施是为了收支平衡的目的。专家组认为,印度的收支平衡措施不为预防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所必须,且其货币储备不是不充分。因此,其措施不是第18条第9款(a )或(b )项意义的必要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2。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三)保障措施例外

关贸总协定第19条规定了保障条款,其含义是:当一成员方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时性限制进口措施,即保障措施,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第19条规定了可实行两种暂时背离总协定义务的措施,即提高关税和实行数量限制。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均不应低于有代表性的最近3年平均进口水平。如采取国别配额的数量限制措施,应与有关成员就配额分配达成协议,否则按这些成员最近一段时间在进口国进口总量所占比例分配。保障措施的实施一般不应超过4年,最长不应超过8年。

海天司法考试论坛汇集 三国法 张丽英法大本科教学本档 2韩立余:《WTO 案例及评析》(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375页至398页。


© 2024 实用范文网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6400.ne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