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制度

2009-06-01 09:29:44

(一)为了解全国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是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综合资料的要求。调查内容包含地方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需要的基本统计指标。地方、部门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

(三)本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等。

(四)本统计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各种经济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全部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和非农行业单位附属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单位。军委系统的农业生产(除军马外)也应包括在内,但不包括农业科学试验机构进行的农业生产。

(五)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采取条块结合及多种调查方法收集资料。农业生产条件、林业和渔业生产情况等指标取自于同级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有关农业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指标凡能从国家抽样调查中直接取材的,则根据国家农村抽样调查资料填报,其他农林牧渔业产量指标可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采取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办法,或利用部门统计资料和住户调查资料加工推算。

(六)本报表制度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上报国家统计局的综合表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新疆自治区统计局上报时间的要求,报新疆自治区统计局的同时报国家统计局一份。

(七)本报表制度中的计量单位只用于省级汇总,以“万”和“千公顷”为计量单位的指标保留两位小数,其他指标一律取整数。

(八)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在本报表制度中增加个别指标和在统计目录中补充个别品种,但报国家统计局时不得打乱指标的排列顺序和改变统一编码。

(九)本报表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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