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内部治安和正常的工作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 财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综合治理,建立并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三条 成立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治安保卫措施

第四条 单位治安保卫的主要措施是:

(一)向工作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警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做好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保卫,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健全治安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治安保卫任务的完成。

第三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六条 建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分局内部治安保卫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完成分局的治安保卫任务;

(二)组织制定安全保卫制度,开展治安教育和治安检查,对本单位突出的治安问题或重大隐患,进行专项治理;

(三)定期听取保卫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本单位的奖惩事项。

第四章 处罚规定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或个人,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其他处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严重的;

(二)对指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治安保卫任务的。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保卫人员和值班、守护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涉嫌报复的;

(二)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开展的;

(三)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

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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