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疑问解答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疑问解答

1、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换届选举工作由谁主持?代表资格由谁审查?人大会议由谁召集?由谁作工作报告? 答:(1)•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新建立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由县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的选举委员会主持;

(2)•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新建立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由任期内的新建立乡镇政府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牵头审查为宜;也可以由新建立乡镇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通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3)•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由新建立乡镇政府所在地乡镇人大为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召集会议为宜。

(4)以先完成大会选举任务,由新选出的乡镇长作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或副主席作人大工作报告为宜。

2、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否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答:不包括被推荐者本人。

3、未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在采用征求意见票的形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得票符合正式代表候选人要求,可否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答:应该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本选区选民联合提名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效?

答:只要是本行政区域的选民,提名就有效。

5、在另选他人时,选区选民选出别的选区选民为代表,其结果是否有效?

答: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选民为代表,结果有效。但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为代表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6、当选代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否由选举委员会或代表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其不具备代表素质?

答:不可以。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就有效。至于是否对其进行罢免,应由选区选民确定,选举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干预。

7、在选民直接选举代表时,如何理解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

答:召开选举大会,不一定非要过半数选民参加,只要参加大会投票的以及流动票箱、投票站和委托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代表过半数,选举就有效。

8、再次投票非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候选人得票数,谁当选? 答: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当选(以得票多者当选)。

9、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选民总数是换届时总数还是罢免时总数?

答: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半数应按罢免时选民人数计算。

10、乡镇合并新成立乡镇的人大代表可否不重新选举,由合并乡镇人大代表作为新建立乡镇人大代表?

答:不行。应重新选举。

11、选民罢免代表可否委托投票?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宜委托投票。

12、副县长能否被提名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

13、某选区选民依法联名罢免一位县人大代表。该县人大常委会请示以下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只要求选民提出罢免理由,没有要求提供材料,如果选民拒不提供材料,或者人大核实的材料与选民提出的罢免案理由不相符合,而选民要求罢免,能否启动罢免程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只要符合法定人数的选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并写明罢免理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原选区选民投票,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法律没有规定选民必须提交有关材料,也没有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罢免理由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如果县人大常委会经调查发现罢免理由与事实不符,可以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进行解释。如果选民仍坚持提出罢免要求,应当对罢免要求进行表决。

(二)原选区选民是指原换届选举登记的选民还是现在原

选区重新登记的选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代表时,原选区选民发生了变化,选民数按罢免时的选民人数计算为宜。选民登记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办理。

(三)选区投票表决时是否可以代为投票?

答:罢免人大代表,表决时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规定。罢免代表较选举代表更加严格,不宜进行委托投票。

(四)将罢免的要求和被罢免的人员的申辩意见印发到选民,那么核实的材料印不印发?如果印发是人手一份或集中告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申辩意见如何印发以及常委会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是否印发,法律没有规定,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不宜采取公开张贴的办法。

14、人大代表经人大常委会许可被检察机关逮捕,18天后

改为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代表能否参加代表大会或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执行代表职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是在代表资格有效的前提下,因代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的暂时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特殊情况。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办理。对于采取不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刑事拘留和逮捕,以及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应当暂时停止代表职务。

对于代表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法律没有规定。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还有一些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包括: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一般在十五天以下。对代表实施上述几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未规定暂时停止代表职务,不宜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如遇上述情况,可以酌情处理。不影响代表执行职务的,代表仍然可以参加代表大会或者闭会期间的活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无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可以向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请假。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可以根据情况由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15、县级人大常委会能否对述职评议工作中优秀的政府组成人员予以公开表彰?可否按组织法规定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称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权力。但是,地方荣誉称号的范围、标准以及具体名称,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另行研究。建议不对在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政府组成人员授予先进等公开表彰,更不宜授予地方荣誉称号。对政府组成人员的通报表彰由政府作出决定为宜。

16、某区第十三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会议期间,半数以上的区人大代表因对落实“一级财权、事权”情况不满意,联名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要求大会暂时休会。该议案经依法表决通过后,大会即休会。区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现就人大休会期间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大会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是否能继续行使职权?

二、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是经大会主席团许可,还是经上届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一、•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新的常务委员

会为止。”根据这一规定,该区第13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因故休会,在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之前,上届人大常委会继续行使职权。代表大会休会不同于闭会,应是暂时的。主席团应尽快召集恢复会议的举行。在休会期间,上届人大常委会不宜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作出相应决议及组织代表活动、任免有关干部等。

二、根据•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在大会休会期间,司法机关要求对某一区人大代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

17、哪一级党政和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答:政党、人民团体指哪一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考虑: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党政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18、某县人大常委主任、副主任因到退休年龄,均不连任下届。在该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谁作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因此,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到退休年龄,不影响他们代表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向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常委会工作报告。

19、县级机构改革中,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还没有到届,但按照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龄界限,要全部免掉职务。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新的主任、副主任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地方组织法既然规定补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那么在选举办法中就可以规定主任、副主任都可以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主任、副主任全部离任,与“换届”相同了,已不是“出缺”,应当按“换届”来对待,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正确?

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因年龄全部达到机构改革确定的任职年限,需要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这种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出缺”,建议不按补选程序办理为好。

20、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是否相应自行终止?

答: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经批准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

21、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任命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该办公室属党委工作部门,同时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牌子,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否兼任台湾办公室(政府台湾办公室)领导职务?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不兼任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宜。已经被任命为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人的,建议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22、因工作需要,某镇经批准拟增选一名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另一种意见认为,增选副镇长,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哪种意见妥当?

答:增选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选举办法规定。

23、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乡镇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如何产生?

答:一个乡镇成建制保留或者大部分保留,从其他乡镇划入一部分村,不管乡镇名称是否改变,原乡镇人大代表可以不重新选举。新划入的村应补选新的乡镇人大代表。原乡镇长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不再重新选举,新调入的或者职务改变的,由乡镇人大依法选举。

两个乡镇合并或者几个乡镇各划出一部分组成一个新的乡镇,应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代表,不能由原各乡镇人大代表转为新的乡镇人大代表。由新的乡镇人大依法选举产生新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

24、人大代表是党委常委的可否参加届中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是人大代表的党委常委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可以依法被选举为人大会议主席团成员。

25、人大代表经同意逮捕或审判后,其代表资格应如何处

理?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撤换人大代表,必须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或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果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不同意撤换,不能强行撤销代表资格。

26、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乡长、镇长可不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

答: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如果乡长、镇长是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当选为主席团成员,不是乡、镇人大代表则不能当选为主席团成员。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以不参加主席团为宜。

27、乡长、镇长因故出缺,能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任命代理乡长、镇长?

答:乡长、镇长因故出缺时,应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乡长、镇长。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一位为代理乡长、镇长。

2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秘书长应当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秘书长不限于代表。

29、实行差额选举,落选的县长候选人,是否可以不再经过选举担任副县长?

答:落选的县长候选人,不能不经选举就成为副县长,但经过人大代表重新酝酿提名,可以作为副县长候选人。

30、国家工作人员选为县人大代表之后,本人退职或退休,可否继续担任人大代表?

答:如果代表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未满时退职、退休,仍是本届人大代表。

31、代表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受到撤职处分,要不要罢免其代表职务?

答:•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在任职期间,如果违法乱纪犯了严重错误,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不宜再担任代表,可以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罢免其代表职务。

32、对县人大代表进行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报请县人大常

委会批准?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精神,凡采取涉及限制县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应报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33、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必须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答: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4、因故没有出席会议的代表,可否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未到会的代表能否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法律没有规定。考虑到代表没有到会,不了解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以不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为宜。实际上,多年来各级人大代表也没有委托别的代表代为投票的。

35、钟山区区长在换届前调到六盘水市政府任副秘书长,关系也转到六盘水市,组织上就没把他提名为新一届区政府组成人员候选人。但钟山区人代会上,代表联合提名他为区长候选人,在选举中得票超过组织提名的候选人,当选为区长。其

当选是否有效?

答:六盘水市政府副秘书长的关系不在钟山区,依法被选为钟山区区长,当选有效。如果本人不愿意担任区长职务,可向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36、已调离原行政区域的干部能否被代表联合提名为该行政区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答:已调离原所在行政区域到上级市县机关或企事业工作的干部,可以被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名为其原所在乡镇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的候选人。

37、一名副乡长在乡镇换届选举前由甲乡调乙乡拟任副乡长。在甲乡选举中该同志在另选他人中当选为乡长,在乙乡选举中当选为副乡长,应确定当选哪个职务?

答:一候选人在两个乡分别当选为乡长、副乡长的,当选都有效。此以确定当选乡长为宜,但必须向乙乡人民代表大会辞去副乡长职务。

38、选举上次人代会未选满的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可否等额选举

答:人大第一次会议未选满大会规定的常委会副主任名额的,下次会议上选举所缺名额时,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39、20名乡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乡长职务的议案,但大会主席团未将其列入大会议程。妥否?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乡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对乡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将罢免案列入大会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由大会对罢免案进行表决,大会主席团无权搁臵。

40、一人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逮捕该代表是否需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问:某局长是市和区两级人大代表,因玩忽职守,市检察院准备逮捕。在批捕前,根据法律规定,市检察院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逮捕该代表是否必须经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现在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逮捕该代表只需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即可;第二种意见认为,市、区人大之间不是领导关系,同时担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的,逮捕该代表须经两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按第二种意见办为好。

41、逮捕人大代表可否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再由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

答: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不是逮捕)的,应报告该

级人大常委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而又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的,可以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42、对人大代表逮捕并审判,是否需两次报批

问:有一位人大代表(系农村党支部书记),触犯了刑法。人民检察院请示,要求批准向法院起诉(不逮捕,取保候审)。起诉是否要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如逮捕或者起诉经批准后,法院进行审判时,是否还需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答:一、如果在审判之前要逮捕人大代表,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经过人大常委会同意逮捕的,在审判时就不需再报人大常委会了。

二、如果未经逮捕需要对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三、鉴于取保候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在对人大代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报经人大常委会同意。

43、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报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其进行审判是否需再次报经许可

答:对市人大代表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的,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可以不再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44、常委会委员将被任命为副县长是否应先辞去委员职务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担任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可以在任命之前辞职,也可以任命之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45、常委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可否委托投票 答: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进行表决时,未出席会议以及出席会议后又请假,无法参加表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委托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代为投票。

46、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调离,能否再参加新的行政区域的选举活动

答:选民在原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参加县乡直接选举之后,调动或迁移至另一行政区域(县、市、市辖区),仍可在新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中被选为代表。

47、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合法当选的代表可否由选举委员会宣布不具备代表素质

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根据选举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至于符合法定程序当选的代表是否合适,是否应予撤换或者罢免,应由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干预。

48、原选区已划出本行政区域,其选出的人大代表如何罢

免。

答: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人大代表因犯罪需罢免其代表资格时,虽然原选区的行政区划已划出,仍可以将该代表的犯罪事实告知原选区选民,由原选区选民决定罢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释义及问题解答‣乔晓阳、张春生主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126页)

49、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调地区人大工作,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是否自行终止

答:中组部„1983‟12号(中央„1984‟9号)文件•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领导职务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的通知‣规定:“凡依法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以及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领导职务,必须遵照……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法定程序办理。”“法律规定有任期的职务,在任期未满前,非有特殊情况,不要轻易调动;必须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履行调动、任免手续。”根据以上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调动工作,应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不能调动后自行终止职务。

50、第一次投票选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当选的人中不

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答:根据•选举法‣关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精神和另行选举的规定,另行选举不足名额时,未当选的人中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候选人得票数的,应当按照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1、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确定有效后,发现当选代表有违法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否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答:依照法律规定当选的代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是否应予罢免,应由原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定,选举委员会不能宣布他的当选无效。

52、已当选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被提名为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的,是否必须先辞职,还是当选后再辞职?

答:可以在当选后再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可以辞去新当选的职务。

53、县级人大在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第一次投票选举未选足应选名额,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另行选举不足的名额时,建议重新依法提名候选人,可以提名第一次投票选举中未当选的候选人,也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按照法定差额比例(只选一人的,候选人应多一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54、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第一次投票,所有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因而一个代表也未选出,第二次投票时能否适用•选举法‣规定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答:如果第一次投票,所有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第二次投票时,可以适用•选举法‣规定的“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55、•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这逮捕或者审判”,这里的“审判”是否包括民事审判?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审判是指的刑事审判,不包括民事审判。

56、•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审判。这里所说

的经人大常委会同意,能否由主任会议决定,或由主持日常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审批?

答:批准逮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定;如果因为是现行犯依法必须立即逮捕、来不及召开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确认,不能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57、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被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应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

答: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是否需要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没有规定、但鉴于行政拘留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了代表的人身自由,对代表处以行政拘留时,以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为宜。

58、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需要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这一规定不包括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此,逮捕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不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但在实践中最好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为宜。

如果没有经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但应根据•代表法‣

第30条的规定,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59、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第一次投票,候选人得票都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不是候选人的选民反而比候选人得票多,但也未超过半数,在第二次投票时,比候选人得票多的选民可否被列为候选人?如果列入,顺序如何排列?

答:如果第一次投票时不是候选人的选民比候选人得票多,选举委员会可以把他同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一起列入第二次投票时的候选人名单。其顺序可以按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排列。

60、已退休、离休的职工可否被选为人大代表?

答:宪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退休、离休的职工可以被选为人大代表。

61、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能否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罢免? 答:•选举法‣规定:“罢免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的,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的委员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本级人大

常委会无权罢免。

6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是否自然消失?

答:•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因此,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

63、•选举法‣规定,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对不足的名额进行第二轮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这是指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还是参加投票的选民的三分之一?

答:按照•选举法‣规定, “三分之一”是指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而不是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64、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答: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由于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代表,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不是代表。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

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是指这些机关的领导职务还是各种职务?是否包括下级这些机关的职务?人民政府厅、局的总工程师是否行政职务?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不仅是指本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职务,而且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民政府厅、局的总工程师属行政职务,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66、在机构改革中,经党委提名推荐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如何补选?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如果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还应在提名为候选人之前,依法补选为人大代表。

67、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可否等额选举?

答: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负责人、法院院长时,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也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

然后进行选举。但补选个别人员时,如果会上多数代表对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没有不同意见,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时,可以不实行差额选举或预选。

68、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后,其职务是否自行终止?如何终止?如何补选?

答: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在任期内一般应不作调动。如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根据•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还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随着代表资格的终止,其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也自行终止。补选时,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不能补选。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出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以前,可由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

69、罢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罢免县人大代表,应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办理。罢免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罢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

会可根据原选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决议,作出撤销其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70、县长因犯错误需要撤职,如何办理法律手续?

答:县长因犯错误,需要撤职处分的,可由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撤销职务。

71、县长因故出缺,县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代理县长,是否还要在下次人代会上追认和补选?

答: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县长因故出缺,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县长后,不需要再经县人民代表大会追认。下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应按•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补选县长,原来的代理县长如拟作为候选人,仍要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

72、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工作,可否由人大常委会在常委委员中推选一人任代理副主任?

答: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在委员中推选代理副主任。如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办法解决,如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

73、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但大会刚开

过不久,有无其他办法增补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答: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须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开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增补。

74、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犯错误,如何办理罢免手续? 答:依照法律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不能罢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罢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需经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或者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其代表资格,他的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当然随着代表的罢免而相应撤销。

75、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是否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不要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答:•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因此,秘书长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也可以由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担任。

76、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原选举单位提出有问题,因马上要开人民代表大会,问题一时很难弄清如何办?

答:经过法定程序选出的代表,原选举单位又发现有问题

不适合担任代表的,可由原选举单位依照•选举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如问题没有查清,可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77、由于机构改革,行政区划的变动,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很快建立,新建乡、市的各种机构如何产生?

答:根据一九八三年三月杨尚昆副委员长和王汉斌副秘书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讲话的精神:在机构合并以前,原来的领导班子还要照常抓工作、在新的政权机构没有选出前,原有的地、市、县政权机构应继续行使职权,避免在过渡期间发生某些混乱现象。如急需任命新的市长,可由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代理市长,但应尽快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78、地方人大一年可否召开两次会议?由谁提议?

答:•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同时规定,经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经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9、县长、乡长是否可连任?

答:县长、市长、区长、乡镇长可以连任,能连任几届,法律没有限制规定。

80、选举县长、乡镇长,主席团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的候选人是否都应列入候选人名单?

答:应依法一起列入候选人名单。

81、增选副镇长是否实行等额选举?

答:是增选不是补选,应实行差额选举。

82、副市长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职务是否自然撤销?

答:自然撤销。同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对其职务自然撤销予以公告。

83、副市长停职反省是否应向人大常委会打招呼?

答:副市长因犯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应由本级人大依法予以罢免或者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职。上级机关决定停止职务,建议通知本级人大常委会。

84、镇人大主席调至另一个乡工作,其职务是否自行终止? 答:应由本人依法向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人大主席职务,不能采用调动后自行终止职务的做法。

85、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辞职是否同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答:辞去副主任职务就辞去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86、律师能否兼任常委会组成人员?

答:律师可以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但在担任常委

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宜再履行律师职务,其律师资格可以保留。

87、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连任?

答:法律没有限制规定。

88、换届后,政府组成人员原任职务免不免?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要不要重新任命?

答:人大换届后,要重新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重新任命后,原职务无变动的,当然不存在免职问题,职务有变动的也无需办理免职手续。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职务没有变动的,不需要重新任命。

89、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能否因代表违法撤销其代表资格?

答:不能。如因违法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由原选区选民依法罢免。

90、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以多少名为限?

答: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和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建议可以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但是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91、选举法规定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同,其中“城市人口”如何计算,是按

非农业人口计算,还是按市的行政区划内的所有人口计算?

答:按非农业人口计算。

92、县乡人大换届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选举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其中:选好代表是基础,选好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核心,它关系国家政权的巩固,关系国家权力由谁掌握的问题。

93、选区划分遵循的基本原则有那些?

答:属地原则(不能超越本行政区域)、便民原则(三个便于:便于选举组织工作和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对代表的监督)、人口原则(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大体相等)、代表限额原则(最小选区产生1名代表,最大选区只能最多产生3名代表)。

94、在选民登记中,那些属于暂缓登记人员?那些属于不予登记人员?

答:暂缓登记人员:对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暂缓登记。

不予登记人员:(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2)因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刑事犯罪被判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3)下落不明,被公安部门宣布除名的人员。

95、在选民登记中,那些属于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

答:(1)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必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登记,病发时应暂时终止行使选举权利,视为暂不能行使权利处理);(2)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和行为能力的智残人员(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不能明确表达自己意志行为的,须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可不列入选民名单)。所有确定不列入选民名单的精神病患者和智残人员,必须经选举委员会批准。

盲、聋、哑人员,能够表达自己意志的,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96、预选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吗?

答:•选举法‣第31条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名单。”

预选不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一种程序,也就是只有在经过选民酝酿、讨论和协商后,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仍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所提候选人的人数仍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的情况下,才有必要启动预选。如果形成了较为一致意见,就不需要进行预选。

97、预选的程序有那些基本要求?

预选的程序,选举法没有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选举办法明确。预选不同于正式选举,在程序设计、参加人数等方面(不一定非要过半数选民参加),可以简化。

预选以投票的方式(无记名投票)来产生符合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并不是正式选举,因此在对预选中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得票数,没有绝对的得票数要求(如过半等),只要按得票多少由高到低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即可。在预选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必须按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排列。经过预选后,在正式选举时必须进行差额选举。那种认为预选时已经进行了差额选举,预选后正式选举就可以进行等额选举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预选是否可以另选他人,是否可以委托投票,法律没有明

确规定,可以在预选办法中明确。

98、什么是补选?什么是出缺?

答:•选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出缺情况:辞职;被罢免;死亡;被剥夺政治权利,代表资格相应终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代表资格相应终止的。

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出缺由原选区选民补选。(补选只适用于个别出缺的代表)

补选的程序:补选的程序比较灵活。补选直接选举的代表,不需要进行选民登记,只需重新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代表正式候选人名单到选举日,可以少于法定规定期限。

代表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等同应选名额,即既可进行差额选举,又可实行等额选举。

如果在换届选举时未选足应选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应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99、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有那些规定?

•选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00、如何理解“全体代表”?

答:•地方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代表”是指实有代表数,代表名额没有选足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迁出调离本行政区于自行终止代表资格的、代表死亡的都不计入全体代表数。代表被依法暂停代表职务的,仍是代表,应当计入实有代表数。全体代表的

过半数也不是到会代表的过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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