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二建法律法规处罚和时间知识重点必看

1. 建造师初始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

2. 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热付连带责任。

4.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

5.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伤害、租金、不合格商品未声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法院不保护。

6.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得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 抵押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8. 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时间,鲜活易腐烂物品除外。

9.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10.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

11. 小型工程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12.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2次,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在建的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3. 必须有监理的: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共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

3、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14. 同时要符合两个条件的必须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15.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即: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后30天;投标有效期:从开标开始至投标结束)。

16. 投标人少于3个人的(不包括3),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17. 开标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时间是同一个时间。

18. 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员,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三分之二。

19. 确认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晚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0. 招投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最晚退还投标保证金:从投标有效期结束日开始30+30+5)。

22.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发出投标邀请。

23. 招标文件的出售之日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修改招标文件应当在开标时间前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天。

24. 生产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30人死亡;50~100人重伤;5000万~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10人死亡;10~50人重伤;1000万~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可直接向~~报告。那些部门逐级上报的每级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要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死人数发生变化,应及时补报。

26.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情况,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7.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办理备案材料: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8. 施

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29.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要延期的需在到期前3个月内办理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延期3年。

30. 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3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依合同约定。

32.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质量保证金)

33.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4. 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可能产生的噪音值、及采取的防止措施。

35. 女职工不少于90天的产假。

36.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37. 裁决:仲裁厅裁决劳动争议案,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 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9.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1)已经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接道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

40. 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爱你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5、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41.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80%或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2. 保密期限不得超过2年。

43. 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是提前3天。P128

44.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此工资按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45. 裁员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人数10%以上。

46.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7. 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发放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赔偿金按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48.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未作出异议的,集体合同生效。

49. 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的合同订立的合同应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0.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51. 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扩建、改建、维修也是3个月后。。。

52.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档案验收结果:合格、不合格。

53. 延期缴纳税款不得超过3个月。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4. 行政处罚程序:1)简单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2)一般程序3)听证程序:处罚比较严重的,如吊销。。。停业整顿、没收。。大额罚款。

55. 区分三大罪:

1、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客体是劳动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56. 撤销权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

57.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

58.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9.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0.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61. 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如没有约定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债权人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已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此日起再保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铜一般保证。

62. 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63. 合议制度,是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

64. 民事诉讼中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5. 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

66. 民事诉讼:

对判决(针对的是结果)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5天;对裁定(针对的是程序)不服额,提起上诉的时间为10天。

67. 民事诉讼: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发现贪赃枉法。。。自知道或。。。3个月内提出。

68. 民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2年。期间从判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9. 民事诉讼: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70. 仲裁法: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71. 仲裁法:

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应当到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72. 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是,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造成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诉讼时效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情形: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止

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2)中断

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三)、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1)废止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3)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五)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七)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八)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九)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应将其交回并注销;

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十三)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

(十四)

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十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十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七)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八)试生产阶段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十九)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1)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二十)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

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

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十一)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十二)4、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十三)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十四)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十五)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十六)劳务派遣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二十七)、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十八)列人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件,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二十九)

(2)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验收要求

1)项目档案验收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

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十)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三十一)、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十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三十三)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十四)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十五)、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

诉讼当事人: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

行使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三十六)、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1)鉴定结论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程序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十七)、证据保全

(1)证据保全的概念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2)证据保全的申请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十八)一般地域管辖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里,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

(三十九)、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2)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四十)审查与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十一)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四十二)上诉提起和受理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四十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十四)、执行的程序

(1)申请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再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十五)委托执行

(2)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3)执行和解

(四十六)审查与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十七)了解仲裁裁决的撤销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仲裁裁决发生错误就必然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仲裁制度没有内部的监督制度,因此,只能由法院进行外部监督,具体体现在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四十八)熟悉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则:

1、行政复议申请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法律法规关于处罚知识点

(一)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

1. 发包单位将工程法宝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法本法

规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止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P36

(二)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1.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该项承

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P36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P38

(四)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P43

(五)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招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像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43

(六)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五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招标。P46

(七)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

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P50

(八)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4. 单项合同价格低于1.2.3项规定的,但是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P42

(九)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P44

(十)招标代理: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P56

(十一)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人民币以上25万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P56

(十二)不满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的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不满足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P60

(十三)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

限期改正,预期未改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如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P60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依法如实告知从业

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

格证书,上岗作业的。P61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造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或者安全设施设计问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

2. 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3.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4.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的;

5.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

6.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7.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复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务防护用品;

8.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

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9. 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微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P61 (十六)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61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

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

案;

3. 进行爆破、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P61 (十八)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法宝或者出租给补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62

(十九)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

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P63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P69

(二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罚款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 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 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P69

(二二)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并依法给予处分: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 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 在事故调查中做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 事故发生后逃匿的。P69

(二三)

(二四)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 将拆除工程法宝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P74

(二五)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P75

(二六)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未及时想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P75

(二七)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2. 为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为实行封闭围挡;

3.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

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P80

(二八)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

或者查验不合格既投入使用的;

2.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

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

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或者

专项施工方案的。P80

(二九)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

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P82

(三十)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P83

(三一)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83

九.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P83

(三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P86

(三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86

(三四)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P86

(三五)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P88

(三六)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P88

(三七)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处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三八)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P88

(三九)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P88 (四十)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P88

(四一)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

4.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监理的;

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

备案的。P88

(四二)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出借资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P91

(四三)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非法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P91

(四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91

(四五)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或者未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2.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P91

(四六).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P92

(四七)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转让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酬金25%以上50%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P92

(四八)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1.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P92

(四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3.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4.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P97

(五十)关于建筑节能建筑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万-50万罚款:

1.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列和照明设备的

3. 采购不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列和照明设备

4. 使用列入禁止实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P111

(五一)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4%罚款,造成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P111

(五二)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112

(五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把那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P112

(五四)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P112

(五五)工程监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事实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的形式实施监理的。P112

(五六)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P123

(五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P123

(五八)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P123

(五九)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的;

2.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3.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4.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

程质量的;

5.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适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

备案的。P175

(六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随时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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