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二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称;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关系及其宪法地位、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方针、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自德国魏玛宪法以来,经济制度便成为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当然,不同国家的宪法以及统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规定具有较大差异。一般说来,资本资本主义宪法通常只规定对作为私有制基础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而社会主义宪法则较为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个方面。

(一)经济制度的发展是推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从历史发展来看,没有中社会形态,都有与该社会形态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经济制度;经济制度的发展应与该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相适应。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对经济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促成了更权威、更有效、更能反映其本质并促成其发展的法律化经济制度的产生。因此,近代以来的经济制度主要表现为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和经济政策体系。

(二)宪法是经济制度的基本表现形式

从经济制度各种表现形式的关系来看,经济制度是国家确认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制度,它由宪法、法律、政策等构成。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国家制定一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依据。在确认经济关系的诸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宪法是最基本的形式。宪法对经济关系特别是对生产关系的确认与调整构成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经济制度是现代宪法的重要内容

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宪法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因素,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又为经济制度的法治化创造了条件。从宪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无论是近代宪法还是现代宪法和当代宪法,无论是资本主义的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尽管其对经济制度的规定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毫不例外的涉及生产关系方面的内容。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规定经济制度第一次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及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199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对1982年宪法第十五条的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通过对宪法序言的修正案,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任务写进宪法。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既是国家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也是国家制度的重大转型。在中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既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又具有与其他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特征;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表现在就经济活动市场化、企业经营化、政府调节间接化以及经济运行法制化等方面;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1)在所有制结构上,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

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保障工人阶级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和加强工农联盟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改造民族资本以及国家投资兴建各种企业等途径建立起来的。同时,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所以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源是国家财产的主要部分。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也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1993年以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一般被称为国营经济。如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一次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其意义主要在于:(1)从概念来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最本质特征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因此虽然事实上一般是由国家在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但从经营方面的属性来界定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一概念,并不符合对行定义的逻辑要求:(2)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不再由国家统一进行经营管理了。将国有经济等同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经营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转轨;最重要的还在与国营经济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矛盾。

由于国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优势地位,因而,不仅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水平,而且对其他经济形式也都起着指导、帮助和制约的重要作用。因此,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集体所有制经济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有一种所有制形式。它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室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关系,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范围之内。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初是土地改革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而建立起来的。当前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主要表现为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现行宪法第8条第二款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宪法修正案底15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此外,现行宪法还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山和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力量。它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原料和产品,而且吸纳大量的城乡剩余劳动力,因而它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我国上处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所以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的积极作用。因此,刑法修正案第16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劳动者个体经济是指城乡劳动者依法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是劳动者个体经济在法律上的具体表现,根据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校友自主经营的权利。此外,还可根据法律和合同享有场地使用权、物质供应权、商标权以及法律规定情况下的税收减免权等。

私营经济是指生产资料有私人占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劳动者个体经济规模不断扩大、雇工日益增多的基础上形成的。私营企业可以采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农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及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个体经营和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生产静静的逐步确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拓宽就业渠道,安置社会闲散人员和接纳下岗职工,提供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增加国家税收,都作出了重要贡献。因此,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三资”企业。我国现行宪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三资”企业就是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经我国政府批准而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独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由外商与中国的企业等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且按照出资比例共负盈亏的一种经济形式。

中外合作企业是一种契约式的合营企业,一般由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和劳力,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和设备,双方依法根据事先达成的协议进行合作经营。

外商独资企业则是指外商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独自投资,独立经营的企业。 “三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我国吸引投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也有利于引进技术、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都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市共有制经济的物化形式,是国民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提高我国各族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质源泉和实现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物质保

障。因此,我国现行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第9条第二款还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都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基本义务。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全的宪法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购买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宪法不仅将私有财产权明文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将私有财产权的平等保障上升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登方面。

就其内容而言,文化制度大致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即最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第二层次的文化则特指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其本质即我们通常的所说的精神文明,只不过文化是相对于政治,经济而言的,二精神文明史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的;一般而言的,从政治、经济、文化三个方面能够比较清楚地说明一个国家的性质,二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方面却很难达到这个目的——要达到说明国家性质的目的,还必须加上制度文明。第三层次即最狭义的文化则限指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特定的社会事业。

(二)文化制度的特点

文化制度本身是一种文化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思想、观点以及与之相应的制度、设施和组织的总和。文化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经济基础决定了文化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性质;另一方面文化制度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表现为以各种特有的形式和方式服务于自己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2.文化制度具有阶级性。文化制度体现了统治阶级文化价值观,并以不同的方式表现者统治阶级的利益、思想、和情感,起着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文化社会秩序的作用。

3.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文化制度的历史性根源于文化的历史性。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城市发展的历史过程。作为规范文化活动和调整文化社会关系的文化制度因此也具有历史性的特点。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文化是人类智慧、思想、情感凝聚成的社会财富不同民族有自己特殊的智慧、思想和情感,因而使得各种文化现象都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不同民族的国家的文化制度所体现触的这种民族特色就是文化制度的民族性。文化制度的民族性在宗教制度、教育制度中表现得尤为鲜明。

二、文化制度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但是,不同国家的宪法有机同一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很大的差异。

(一)早期资产阶级宪法中或宪法性文件中的文化制度

早期资产阶级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狭窄,仅限于著作权、教育等几个方面;二是大多从公民权利的角度间接反映文化制度的某些内容,对

国家发展文化的政策规定比较少;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大多来自资产启蒙思想家的自然学说,因而强调人民主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鼓吹中产阶级政治哲学和道德思想。

(二)20世纪初期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文化制度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向垄断资本主义制度过渡,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制度日渐趋于完善,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也随之丰富起来。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不仅详尽地规定公民的文化权利,而且还明确地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这部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文化制度,后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概括来说,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内容广泛具体,涉及教育、艺术、科学、文化、语言、意识形态等各个方面;二是直接明确地规定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三是社会意识形态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时代特点,因而有强调福利国家、全民国家的思想。

(三)早期社会主义宪法中的文化制度

早期社会主义宪法的宪法一般都宣布社会主义文化是大众文化并重视对公民受教育权和国家教育制度的规定;在意识形态上则强调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学说的指导作用。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宪法中的文化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的各国宪法关于文化制度的感到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资本主义的文化制度、社会主义的文化制度和民族民主主义的文化制度。这三种文化制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另一方面在各自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他方有益的文化形式。总的来说,战后世界各国宪法对文化制度的规定更加的丰富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基本文化政策;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学事业;发展文学艺术事业;发展教育、卫生事业,增强人民体质;保护文物等文化遗产;尊重人才等等。

三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现行宪法对我国文化制度的原则、内容等作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各国经验表明,国民素质的提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在相当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而教育正是发展科学技术、培养优秀人才和提高国民素质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我国也不例外。我国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据此,国家先后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从而系统地规定了教育领域的基本规则,有力地保障了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科学发展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第20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据此,国家颁布了专利法、著着权法等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以保护科学技术成果、加速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是国家和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发展医疗卫生体育生事业,对于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行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化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

人民体质。”

(四)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是培养公民健康情趣,提高民族精神素质的重要途径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现行宪法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四.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公民道德教育是关于国家文化建设的基础,并对整个国家文化之多的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意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

我国现行宪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现行宪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功德”。这一规定反映了我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宏伟目标而奋斗的共同要求。国家以“五爱”为基础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与公民必须履行尊重社会道德的义务是完全一致的。公民自觉地接受“五爱”教育,并以实际行动尊重社会公德,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自我完善的需要。

(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根据现行宪法第24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要“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三章 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基本要求:

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涵养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机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的组织与程序,我国的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

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地位与作用、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任务,并能够结合《宪法》、《选举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有关的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由于各国具体历史条件的差异,不同的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也各不相同。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资本主义国家,其政权组织形式可分为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1.二元君主立宪制是一种以君主为核心、由君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发挥的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虽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弱小、、、,君主仍然掌握着极大的权力。例如,议会中的部分议员由君主任命,议会制定的法律须经君主同意才能生效,内阁只是君主的咨询机构并对君主负责等。在现代国家中,只有约旦、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国家实行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2.议会君主立宪制的主要特征在于,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的或者礼仪性的职权,君主对议会、内阁、法院都没有实际控制能力。现代国家中的英国、西班牙、比利时和日本等国家建立的就是这类政权组织形式。

3.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国家设有总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美国是典型的总统制国家。

4.议会共和制的主要特征在于:议员由选民选举产生,政府由获得议会下院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几个政党组成;议会与政府相互渗透,政府成员一般有议员兼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以解散议会。意大利是典型的议会共和制国家。

5.委员会制的主要特征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众议院选举产生,总统(行政首长)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众议院不能对委员会提出不信任案,委员会也无权解散议会。瑞士是典型的委员会制国家。

6.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主要特征在于: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统帅武装部队等大权;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政府总政策承担责任,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或不同意政府的施政纲领和总政策,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1958年后的法国是典型的半总统半议会制国家。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人民代表制。这种单一化的政权组织形式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定的。人民代表制的主要特征在于,由选民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然而,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历史传统、现实情况、民族因素等方面的差异,却决定了人民代表制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并不相同。比如在名称上,有的称苏维埃,有的称议会,有的称人民代表会议,有的称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结构上,有的采一院制,有的采两院制;在常设机构的职权上,有的设有立法权,有的可以行使部分立法权;在国家元首制度上,有的采个人元首制,有的采集体元首制等。这些差异都只是在形式上的、局部的差异,其根本宗旨都在于切实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真正享有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

二、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结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这

个意义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主权在民为逻辑起点,而人民主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原则。

2.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与制度。我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

3.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我国现行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领导权。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都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它们的贯彻实施由国家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按其职责去执行。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全面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有选民直接和选举单位简接选举的差别,但所有的人大代表都是根据人民的意志选举出来的,都是人民派遣到权力机关的使者。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务享有最高决定权: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有权选举和决定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并且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使之遵循人民的意志。总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务,有权组织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它们的工作。由此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代表在整个任期之内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始终要同选民和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有他们选举的代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城乡人民享有基层社会生活方面的自治权利等。因此,在我国,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形式多种多样,不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且包括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广泛的多种形式。但在这诸种民主形式中,人民大会制度是最基本的。具体而言:

(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是人民当家做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形式才能实现。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多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处于最重要的地位。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实现民主的主体方面,或者在实现民主的范围和效能方面。就享受民主的主体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总以某一部分人为限。如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参加者就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就享受民主的范围内来说,其他民主形式通常局限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几个方面。如企业职工参加企业的管理或者享受宪法所规定的物质帮助权,它的范围主要是经济生活方面。就享受民主的效能来说,其他民主形式也有一定限度。如根据幸福的观点,公民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这些意见和建议能否被接受和采纳,尚需受制于具体情况。这就是说,其他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在主体、范围和效能等方面都要受到法律和事实的限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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