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法与礼

中国古代的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中极其特殊而又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说它特殊是因为礼只出现在中国古代的法制体系中,在其他国家基本没有。说它重要是因为它调节了人们最基本的社会行为,小到衣食住行,大到等级尊卑,可以说每个古代中国人的生活都离不开它。礼与法的一次次融合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制不断向前发展。借此机会,我想就礼法结合思想在秦代以前的变化和发展,以及中国古代产生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原因,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 礼法结合思想在秦代以前的发展

礼最早起源于氏族社会,是原始人类祭祀鬼神祖宗为求得赐福而举行的仪式活动。中国的法制起源于夏代,礼开始成为法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源于夏代,因此,礼法结合思想也就在这一时期有了雏形。在社会阶级分化不完全和生产力水平仍十分低下背景下,夏王朝提前跨入了文明时代。所以,夏代并不具备进行大规模、高级的专门立法活动,而国家化的社会生活又需要一定的规范。因此,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大量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的行为规范——礼,便进入了统治者的视野。夏朝统治者通过对礼的改造,便形成了最早的法律,礼从此便进入了中国古代法制体系。这一时期礼法结合虽已有了雏形,但还谈不上完全意义上的结合,更像是简单的以礼入法。而且,当时的礼法结合更多的体现在实践上,而在思想层面上的很少。

西周时期是“礼”大发展的一个时期,也是礼与法相互融合的一个重要时期,礼法结合思想正式的产生也应在这一时期。西周统治者

十分注重礼在法制中的作用,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思想。他们认为在法治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主张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教育、感化民众。“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可以理解为礼法结合的思想。正是基于此种思想的影响,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并将周礼作为内容广泛的言行规范来调整西周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并沿用数代。西周的礼并不同于夏的礼,它不再仅仅是氏族社会的某些习惯,而已经升华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及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行为规范。因此,西周的礼法结合不再相同于夏代的以礼入法。经过西周的发展,礼法结合思想已经初步成形,后经儒家的发展和宣扬,对后世产生巨大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思想十分活跃的时期。各家学说都提出了自己的治国之策。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儒家和法家。先秦儒家的思想核心是“仁”与“礼”,强调以仁的方式稳固宗法制,以礼治国。所谓“仁”是指贤德之君应该用自己的身体力行,自己的高尚品德去感化人民,实现统治的目的。儒家的“礼”实际上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它提倡“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三纲五常”,人们应该遵循礼来进行社会生活。儒家认为治国同样需要制定“法”,但他们所谓的“法”与现在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他们的法更多的侧重于刑。他们认为刑只是礼的附属品,只有当有人试图挑战礼的权威性时,才搬出刑来稳固礼的地位。他们的法并没有独立的地位。法家思想主张“缘法而治,事断于法”,即以法治国。他们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制平等观,进行了“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

官府,而步之于百姓也。”的制定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他们的思想虽然已经较为先进,但是在他们思想中“法”只是镇压被统治者的工具。他们的“法”仍然只是刑罚,他们的法治只是一种冷酷的刑治而已。因为他们的法过于严酷,最终被历史淘汰。但是也有人意识到仅靠贤德之君和礼来治理国家,或是依靠严酷刑罚统治国家都是不稳定的。首先,贤德之君可能千载难逢。其次,礼并没有绝对强制性,仅靠礼来调整社会行为关系是不牢固的。最后过于冷酷的刑罚必然会导致人民的反叛。这个人是荀子,他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先秦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他说“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这表明他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法律从礼的附属品中解脱了出来,已经承认了法独立对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提出了比较完备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虽然他仍坚持贤德之人才是法的根本,但这一思想在当时不能不说是一种创举。他对礼与法的辩证看法,为后世礼与法的进一步融合奠定了基础。

二 中国古代产生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原因

中国古代为何会产生礼法结合法律思想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这与中国法的起源有很大的关系。中国法律起源于夏代。

但是夏王朝提前跨入了文明社会的门槛。在当时的社会条件

下,无法进行专门的立法活动,而国家的统治又急切的需要“法

律”,因此只能将在氏族社会时形成的内容较为丰富“礼”,变

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暂时履行法律的作用。这就造成了礼进入

了法制体系,并长期在其中发挥重大的作用。以礼入法,礼法的长期融合,后世的思想家必然会受此影响提出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

第二, 中国古代没有长期并广泛的宗教崇拜。宗教常常可以作为

调节人们的行为的手段,对人们的行为产生一种特殊的约束。同时,其调节范围主要在道德领域,这就对法的调节形成很好的互补,这在古代西方得到了很好的印证。而在古代中国,虽然唐朝一度尚佛,但各代基本没有形成跨时代的广泛的宗教崇拜。这样就必须有一种东西在法无法调节的领域,或是用法调节代价较大时,承担起调节社会行为关系的责任。而“礼”无疑是一种绝好替代者。首先,儒家的“礼”在汉以后的历代都是正统思想,不断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其次,经过历代统治者的宣扬产生了广泛的社会信服力,故儒学又有儒教之称。因此礼法结合思想的产生又有一种历史的必然。

第三, 专门性,长期性的立法活动难以开展。立法活动的开展必

须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例如足够发达的生产力的支撑,商业的发展和商人阶层势力壮大。中国古代长期坚持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活动受到压制,并不发达,商人阶层的势力比较弱小。商业活动的不发达,造成对法律的需求并不迫切。商人阶层势力的弱小,无力推动制定法活动的开展。此外,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生产力水平并不是十分发达,无法支撑长期的立法活动。同时,它也需要将大量的劳动力捆绑在土地上,

为了保证国家统治的绝对稳定,统治者也绝对无法容忍长期的立法活动的进行。这样在小农经济的法律极为不健全的情况下,只能拿礼来进行补充。因此礼法结合思想的产生又有现实性需求

第四, 法治思想的不健全,和法与刑概念的长期混淆。列宁曾说

过“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运动。”法制体系的建设,需要先进的理论思想体系指导。但在中国古代并没有形成十分健全法治思想。先秦法家的思想只不过是粗暴的刑治,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的思想就没有再单独延续发展下去,而是融合在了儒家思想之中。法家与儒家思想的长期融合,为礼与法高度结合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其次,中国古代长期将法与刑的概念混淆,即所谓“刑名之学“。这样的思想影响下,中国法便成为了刑罚的工具。这样的法很难承担起调节广泛社会行为的责任。所以,更为广阔的民事行为便只能由礼来调节。这也注定了法和礼融合的必然性,这也必然推动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的发展。

法英三班

杨文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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