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基础知识总结

银行从业基础知识

一. 中国银行体系概况

1.中国人民银行概况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

1984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由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行使

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

2003年12月27日,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 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⑴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⑵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⑷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⑸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⑹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⑻经理国库

⑼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⑽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⑾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⑿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⒀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4. 监管机构——历史沿革与监管对象

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4月。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果冻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家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使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

5. 监管机构——监管职责

⑴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⑵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和管理 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

⑹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⑺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6. 监管机构——监管理念、目标和标准

⑴监管理念:

管风险、管法人、管内控、提高透明度

⑵监管目标:

①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② 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

③ 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 ⑶监管标准:

① 促进金融稳定和金融创新共同发展。

② 努力提升我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服务中的竞争力

③ 对各类监管设限要科学、合理,有所谓,欧所部位,减少一切不

必要的限制

④ 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⑤ 对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实施严格、明确的问责制

⑥ 高效、节约的使用一切监管资源

⑷监管措施:

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信息披露监管。

7. 自律组织

⑴我国银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成立于2000年,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⑵协会宗旨:

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⑶会员单位:

截至2012年6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共有151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会员单位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外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济公司。观察员单位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⑷组织机构:

①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

会员单位组成

②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

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③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形式理事会职责

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

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协会设监事会,由监

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⑤ 目前,协会的1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

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

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托

管业务专业委员会、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金融租

赁专业委员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消费者保护教育委员会、

养老金业务专业委员会、贸易金融业务专业委员会、理财业务专

业委员会和货币经纪专业委员会

8. 三家政策性银行

⑴国家开发银行

成立时间:1994.3

主要任务:筹集和引导境内外资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发放贷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

⑵中国进出口银行:

成立时间:1994.4

主要任务: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几点产品、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成立时间:1994.11

主要任务: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9. 政策性银行改革

改革原则:分类指导、“一行一策”

10. 大型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1984年月1日正式成立。2005年12月28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中国农业银行: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恢复。1994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社。1996年中国农业银行向国有独资银行转变。2009年1月15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15日和16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中国银行:成立于1912年。1979年成为国家制定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1994年成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4年8月26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6年7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建设银行: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1979年成为独立的经营长期信用业务的专业银行。2004年9月17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交通银行: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1. 中小商业银行

包括: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一方面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中小企业和居

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丰富了城乡居民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专业银行的垄断局面,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推动了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城市商业银行(在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1979年我国第一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1986年城市信用合作社在大众城市正式推广,数量急剧增长。1994年国务院决定通过合并城市信用社,成立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城市合作银行正式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趋势:引进战略投资者、跨区域经营、联合重组

12. 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村镇银行:经银监会一局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丹迪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资源入股形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1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6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2007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4. 外资银行

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代表处 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成为我国批准设立的第一件外资银行代表处。

15. 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二. 银行经营环境

1. 宏观经济运行

宏观经济发展四大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四大目标对应指标: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通货膨胀率、国际收支 经济周期:繁荣、衰退、萧条、复苏

2. 经济结构

国民经济分为:第一产业(农、牧、林、渔)、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供应业、水的生产、燃气、建筑业)、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的其他产业)

消费投资结构:从投资角度,GDP=消费+投资+净出口

3. 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相互促进,对金融市场国际化和银行全球化产生影响

4. 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期货市场、黄

金市场、保险市场等

金融市场功能:货币资金融通、优化资源配置、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经济调节功能和定价功能

5. 金融市场种类

按金融工具期限划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按交易类型划分:债券市场、票据市场、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

按交易阶段划分:发行市场、流通市场

按交割时间划分:现货市场、期货市场

按交易场所划分:场内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

6. 我国的金融市场

货币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

资本市场:以债券和股票等证券产品为主体,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并存

其他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商品期货市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保险市场体系

7. 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银行的影响

促进作用:⑴促进银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

⑵提供大量的风险管理工具、提高其风险管理水平

⑶为商业银行的客户评价及风险度量提供的参考标准

⑷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创造和培养良好的优质客户

对商业银行的挑战:⑴银行经营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难度越来越大

⑵放大商业银行的风险事件

⑶造成优质客户的流逝

8. 金融工具

按期限长短划分:短期金融工具、长期金融工具

按融资方式划分:直接融资工具、简介融资工具

按投资人拥有的权利划分:债权工具、股权工具、混合工具

按金融工具的职能划分:投资类、支付类、保值投机类

9. 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目标:

⑴ 最终目标: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国际收支平衡

⑵ 操作目标:基础货币(高能货币)

⑶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M2+广义货币)

准货币=广义货币—狭义货币

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窗口指导

三. 银行主要业务

包括: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

资产业务包括贷款业务(银行最主要的资产和资金运用)、债券投资业务和现金资产业务三大类

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和借款构成

中间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

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

1. 存款业务

包括:人民币存款(个人存款、单位存款、同业存款)、外币存款(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新加坡元)

个人外汇账户主体类别: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个人外汇账户按性质分: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外汇储蓄账户 单位外汇存款:境内机构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

2. 借款业务

包括:短期借款(同业拆借、证券回购协议、向中央银行借款)、长期借款(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金融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

3. 贷款业务

按客户类型分:个人贷款、公司贷款

按贷款期限分: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

按有无担保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信贷管理:集中授权管理、统一授信管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贷款管理责任制

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不良贷款率是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

个人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信用卡透支

公司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并购贷款、房地产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贴现

4. 债券投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对象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

5. 现金资产业务

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

6. 交易业务

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业务。

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7. 清算业务

包括:国内联行清算、国际清算

8. 支付结算业务

通常采用汇款、信用证、托收

9. 代理业务

包括:代收代付业务、代理银行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其他代理业务

10. 托管业务

包括:资产托管业务、代保管业务

11. 担保业务

包括:银行保函业务、备用信用证业务

四. 银行管理

1.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主体: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

利益相关者:存款人、其他债权人、客户、职工、供应商、社区

2. 资本管理

1988年7月《巴萨尔资本协议》确定了银行资本的构成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将资产分为0、20%、50%、100%四个档次。通过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004年6月《巴萨尔新资本协议》新增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新规定。特别强调提高银行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⑴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⑵资本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不足4%。 ⑶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不足2%。

3. 风险管理

种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

银行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

银行风险管理流程:风险识别、风险计量、风险监测、风险控制

4. 内部控制

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五. 银行业监督及反洗钱法律规定

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

1. 洗钱

洗钱三个阶段:处置阶段、培植阶段、融合阶段

处置阶段: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 培植阶段:即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

融合阶段:被形象地描述为:“甩干”,即使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得来的

财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掩盖。在犯罪收益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收益人就能够自由地享用这些肮脏的犯罪收益,将清洗后的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常见的方式:借用金融机构,藏身于保密天堂,使用空壳公司,利用现金密集行业,伪造商业票据,走私,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1)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2.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主要由银监会行使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央行仍保留部分监管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央行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75%。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力。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对发生风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不超过2年)、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3.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等。

六. 银行主要业务法律规定

1. 存款利率的法律规定

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权机关,其他任何单位无权制定利率;

各类金融机构和各级人民银行都必须呀那个遵守和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有关规定;

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变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已发设立的储蓄机构及起亚金融机构,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对利率的管理与监督,有义务如实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账簿、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隐匿、拒绝或提供虚假情况。

2. 利率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变相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

擅自或变相以高利率发行债券;

其他违反《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3. 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的定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存款人想金融机构提供的转账凭证或填写的存款凭条。

承诺:金融机构向存款人出具存单和进账单等。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故必须是存款人将款项交付存款机构经确认并出具存款凭证后,讯款合同方才成立。

4. 授信业务法律规定

授信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性原则、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权原则 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进行贷款点差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责任。

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责任。

5. 银行业务禁止性规定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存贷业务中的不正当手段、同业拆借业务

6. 银行业务限制性规定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限制、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限制、对相关金融业务和直

接投资的限制、对结算业务的限制

七.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

1. 民事权利主体

民事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是指基于人类自然规律而出生和存在的个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又称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2.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应具备的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以设定、变更或终止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关系为目的;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经法律确认和认可的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3.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而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通过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活动。(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意思表示。(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种类: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

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则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在个月内未追认、第三人也没有撤销其意思的表示,则代理无效,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1)代理人无代理权;(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4. 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利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2)物的担保(3)定金担保

5.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1)资本法定。(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

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公司经理

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公司破产的原因(或破产界限)。这里的不能是指持续的不能。

(2)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八. 金融犯罪及刑事责任

1.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的种类:⑴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⑵.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⑶.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针对银行的犯罪又称为外部犯罪,主要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等。银行人员职务犯罪又称为内部犯罪,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签订合同失职罪等。

金融犯罪的构成: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2. 金融犯罪的构成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金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活动。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主要是:(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银行业相关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九. 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是银行日常运营中面临的两种主要风险。

银行从业人员的基本准则:1. 诚实信用2.守法合规3.专业胜任4.勤勉尽职5.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6.公平竞争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并对银行在现代经济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了解。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并对金融监管体制和所从事业务涉及的监管规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银行违反禁止性、授权性或程序性规定将会对其产生直接不利的后果,因此,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该特别留意这些规定,必须做到: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尤其是禁止性、义务性以及程序性规定: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

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

(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或价格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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