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制度中的权利保护及限制

  摘要尽管大家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的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已经形成共识,但是,对于权利保护的侧重点或者说倾向性问题还存在着异议。本文试从理论上探究利益保护平衡性的依据。   关键词利益保护 限制适用 平衡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52-01      一、著作权的保护及理论依据   著作权法就是一部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法。当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某项民事权利后,如果该权利受到不法侵犯,或者此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该民事主体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获得司法救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因此,著作权纠纷的案件中,必须坚持保护创作和传播作品合法权益的原则。下面,我们仅就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进行初步探讨:   著作权的保护理论也可以称为著作权的激励理论。在此视野下,赋予了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某些权利,通过增加社会智力产品的总量而促进社会进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认为,需要由财产来刺激思想的创造者。这些判例提到,“公开的保护为被需要产生出成绩的投资提供了经济上的刺激。这一同样的考虑被法院在专利和著作权法的实施方面有很长的时间了”。一般认为,著作权法的目标就是授予对特定作者的保护以鼓励所有作者创作和传播他们的作品。没有著作权保护,新作品的作者将会受到不需要承担创作成本的盗版者的损害。正如冯晓青教授所言:“要促进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的生产,艺术家、作家的经济利益必须得到保障”。   著作权制度在为创作者提保护的同时,更主要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正所谓“每个人都有权保护期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与物质利益,也宣布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参与社会文化知识,以享受艺术和分享科学的进步和利益”。这种社会利益表现为公众对著作权产品的合法需要、对信息的便利的接近和使用。著作权制度对创作的激励使适合社会需要的优秀作品不断地被产生出来,为实现这种社会利益提供了保障。   二、著作权的限制及理论依据   对著作权的限制实质上是著作权保护的例外。在英美法国家中,对著作权作品的自由和无偿使用比在大陆法系国家更为广泛地被接受。如通常认为图书馆或研究机构因工作需要,或为个人使用而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复印,应被看成合理使用;不过,这种复印应以隔离使用为限。为了使社会公众更容易接近作品以及满足社会在教育、文化和信息方面的需要,各国法律均允许某种程度的复制和公开传播,而不需要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而形成对作者著作权的限制和例外。在国内法中,有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内容;在国际上,主要内容规定于《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性条约中,如《伯尔尼公约》第10条(1)规定,“从一部合法向公众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形式摘引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的目的的正当需要的范围内,就属合法。”这里,我们谈一下作者精神权利的限制的问题。   “精神权利”在中国的版权法中,也称为“人格权”。它一般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统一性权。限制作者的精神权利,目的是掌握作者权利与使用者(及公众)利益的平衡。对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但是有一点大家是有共识的。即任何权利的用尽的前提均是“经权利人许可”而使用。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权利穷竭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所以,知识产权协议不允许成员国或成员地区在解决他们的争辩时,用本协议中的条款去支持或否定权利穷竭问题,以免产生更多矛盾。   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根基在于智力产品的社会性、继承性、人类自身发展对知识共有物的合法需求。基于此,我们应当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三、著作权保护的平衡机制   从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试图在激励机制与利益分配间寻求一种平衡。庞德认为:“以承认个人生活的社会利益为基点,认为它比个人自我主张更宽广,范围更大”。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角度去看待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知识产权法尽管在总体上属于“私法”性质,但都有公共利益目标,没有对公共利益的保障,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将无从实现。建立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上的对创造者和传播者的保护将是实现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主要机制。      注释:   Zacchini v. Scripps-Howard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433, U. S. 562, 576.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   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和108条.   曲三强.知识产权法原理.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伯尔尼公约》第10条.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庞德著.曹玉堂,杨知译.邓正来校.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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