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义 初级经济法串讲

一、无纸化考试具体要求

1.考试时间:3个半小时

2.题型、题量:

(1)单选:24道题36分,1小时以内(单多判)

(2)多选:会减量,单值不变,30分钟以内

(3)判断:不变

(4)不定项选择:会减量,30分钟

3.无纸化的操作指南和系统要求

4.考试证件:准考证、身份证

二、复习注意事项

复习范围会比较广、更加全面,选择题选项会稍微简单,所以要求大家:

(1)对冲刺串讲班和本次语音交流反复听

(2)教材熟练程度

三、要点串讲

第一章 总 论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3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三、法律事实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五、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

(二)各种途径之间的关系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三)仲裁、复议、诉讼分别不适用的情形

六、仲裁制度(5个要点)

(一)仲裁的特征(2008考)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4.一裁终局原则。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民间性组织)

(四)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1.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仲裁审理与裁决

1.《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中的回避制度:4类须回避的情形

4.仲裁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

【特例】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的处理

七、审判制度

八、民事诉讼范围与管辖

(一)范围:5项

(二)管辖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2.特殊地域管辖:9项

3.专属管辖

九、诉讼时效与执行

(一)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判决和执行

1.判决

2.执行措施(9项)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与申请

1.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申请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决定

十一、行政诉讼

(一)适用范围

(二)诉讼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四)侵权赔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十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2个不得)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非常重要)

(一)必备条款9项中,重点是劳动合同期限、休息休假、劳动报酬。

1.劳动合同期限

重点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7种列举情形。

(4)用工时间满一年

2.休息休假

3.劳动报酬

(2)违反规定的责任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1)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2)试用期工资的强制性规定

2.服务期

(1)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

(2)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8种。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2项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3项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限制性规定

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七、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八、劳动争议的解决

(一)劳动争议范围

(二)劳动争议解决方法

(三)劳动调解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劳动仲裁

1.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3.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时效:时效期间为1年。

5.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社会保险种类及相关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

关注:

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下限与上限:月平均工资60%-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3)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部分: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期

(1)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2)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3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及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九、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十、社会保险种类及相关规定

(一)基本养老保险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计算

(1)单位缴费: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2)个人缴费: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

关注:

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下限与上限:月平均工资60%-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支付职工基本养老金;(2)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3)病残津贴。

(二)基本医疗保险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1)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个人缴费部分: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期

(1)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2)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③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三)工伤保险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3项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失业保险

(五)生育保险

十一、社会保险登记及法律责任

(一)社会保险登记

1.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

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二)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区分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票据不得更改项目: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无效票据的情形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

2.备案制

(二)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几个时间

1.开立后: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撤销时

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存款人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

(二)各种账户与现金关系

四、银行卡结算

(一)银行卡的基本分类

(二)银行卡账户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注意: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不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不可以提取现金、不可以透支结算。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2.贷记卡持卡人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1)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

(2)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五、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限额和期限

预付卡不具有透支功能。

(二)预付卡的使用

1.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2.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

3.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六、结算方式

(一)汇兑

(二)托收承付

1.结算起点: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使用单位——单位之间异地商品交易使用

【提示】托收承付、商业汇票、国内信用证仅限于单位使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使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4.承付期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5.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四)国内信用证

七、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三种形式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四)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

(五)关于提示付款期限。

八、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时必须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二)背书

1.背书记载事项

2.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3.不得进行的背书——4项: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4.背书效力: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

1.提示承兑时间: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承兑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不得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九、票据追索

(一)适用的情形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三)追索的内容

十、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二)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最终付款人为承兑人。

2.商业汇票适用范围:只是单位之间使用,自然人不适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3.商业汇票中的几个期限:

(1)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3)提示承兑期: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4.商业汇票贴现

(1)只存在于商业汇票;承兑也只存在于商业汇票。

(2)贴现利息的计算。

(三)银行本票

(四)支票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

1.纳税人的分类:50万元,80万元。

2.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3.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2.视同销售货物(8项)

3.混合销售货物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13项)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9项)

(三)税率与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

1.销售额的确定

(1)一般情况: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2)特殊业务:①折扣销售;②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③包装物押金。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进项税额转出:

5.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

或者,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

(七)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条例》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重要的有: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起征点。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划分界限。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二、消费税

(一)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

②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5.批发环节纳税: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即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提示】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二)征收范围——14种(注意不包括的,结合纳税环节)

1.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及酒精(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8.摩托车。

9.小汽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三)消费税的税率

(四)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境内”范围

(1)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劳务”范围:

3.几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9种)——选择题

(二)营业税税目与税率

1.交通运输业

2.建筑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5.文化体育业

7.服务业

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8.转让无形资产

(1)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9.销售不动产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额计算

计税依据:营业额全额、差额

建筑业:

3.金融保险业:2项余额计税

7.服务业中的余额计税:

(1)手续费形成的余额

(2)共同完成劳务形成的余额:旅游业、广告代理业(减去付给其他广告公司及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

8.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2个余额计税:

(四)营业税起征点与税收减免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7条

2.营业税起征点(针对个人纳税人):同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2.纳税地点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对象

(二)税率——比例税率(25%,20%,l5%,10%)

(三)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应税收入:10项

2.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3.税前扣除项目

4.不得扣除项目:9项(重点掌握)

5.亏损弥补。

(四)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1.固定资产

(1)不得计算折旧范围:7项

(2)计提折旧的方法——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长期待摊费用

3.投资资产: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税收优惠

1.加计扣除——2项

2.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3.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七)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二、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

1.划分为两类纳税人标准——住所和居住时间(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

2.所得来源地

(二)税目:11个

1.工资、薪金所得:注意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4项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作品正式出版、发表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三种利息免税

8.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9.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3个税目)

2.比例税率(8个税目)

(四)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具体扣除标准

(五)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的扣除

(六)每“次”收入的确定

特别掌握:稿酬所得(分别、合并)、财产租赁所得(月)

(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各税目:

重点掌握: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利息股息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2.特殊规定:了解7-10、12

(八)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1.免税项目:1-7,12、13

2.减税项目:其中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适用减税规定,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九)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代扣代缴方式

(1)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2)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所扣缴税款的2%手续费。

2.自行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期限: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关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物品的纳税人是个人。

(二)税率:一般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三)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二、房产税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人具体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于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三)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关注前三项

三、契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权属的承受人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四、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三)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减免税

(五)清算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与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测定、证书、申报)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车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辆、自重吨位、净吨位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从量定额

(四)车船税税收优惠:8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七、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二)征税范围

1.经济合同类

技术合同中: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这些合同不贴印花。

2.产权转移书据: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书据。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分为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和其他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金额、数量

(四)印花税税收优惠

(五)缴纳方法——三种

八、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7种

(三)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销售额:原油、天然气

2.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其他矿产品

(四)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

纳税地点: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收购地。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1%。

3.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概述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3%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二)税务登记内容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2个时间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申报

五、税款征收

(一)核定征收情形

(二)滞纳金

(三)纳税担保

(四)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六、税务检查

七、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时间与方式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时间与生效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责任

(三)偷税

四、互动交流

1.商式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回答:商式仲裁是仲裁法说法。平等主体的一般经济纠纷,如果跟用人有关的跟劳动力的雇佣时间有关于的那就是劳动仲裁。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转入其账户不理解?

回答:收取的货款不得打入卡里面,支出款项时可以从单位卡中往外划。

3.社会保险中有好多公式看不懂怎么办?

回答:不需要你去计算。

4.票据提示承兑期和提示付款期有什么区别?

回答:提示承兑期只是在商业汇票中使用,而提示付款期所有的票据都要有。

5.题目中给出的价款怎么判断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回答:考试中会明确地告诉你。如果不明确它会告诉你这是零售价、普通发票的金额,这样的表述都是含税价,另外,价外收入一律是含税收入。

6.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营业税的混合和兼营?

回答:它们都是一样的规则,只不过角度不一样,处理结果一样。

7.营改增目前全国试点了对考试有什么影响吗?

回答:考试以教材为主,教材怎么说你怎么答,不要考虑现在具体执行情况。

8.消费税的价内税,为什么题目中要除1-消费税税率?

回答:因为它没价,所以要让它含在价格里。

9.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有的是增税有的是免税有的是不得扣。分不清楚? 回答:主看清楚它是站在哪个点,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

10.全年一次性奖金?

回答:全年一次性资金一般都是当月够交税的,把它单独算,不要和工资一起算。

11.小税种的内容太多,不知道怎么复习,是否可以放弃?

回答:不要放弃,把刚才串讲这部分内容记一下。

12.第一章的复议和最后一章中的税务行政复议一样吗?

回答:整个行政复议里包含税务行政复议,所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跟前面行政复议是一致的。

13.考试时税率会不会给?

回答:历年考试来看在算税额时一般会给大家的。除了一些常用的。

14.今年两科联考时间不够,怎么安排做题时间?

回答:单选、多选、判断在一个小时以内,而不定项选择题半个小时足以。

15.今年变化挺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考不定项选择题吗?

回答:是有可能的。增值税机率比较大而企业所得税个人认为比较小。

16.不定向选择题有什么方法?

回答:不定向选择题的单独复习方法不需要。

17.网校的模拟题有考试的难度大吗?网校这些题目做多少分才有把握过关? 回答:在无纸化考试的情况下主要以教材为主。 18.对课本税法的规则有印象但不是很熟悉,这种情况下该怎样复习? 回答:有印象但不是很熟悉说明我们复习的还不到位,对这种情况要考前去加深印象。 19.税率需要记吗? 回答: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不需要去记,含不含税题目会给出明确提示。 20.做了网校三遍模拟题? 回答:要对着教材做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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