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抵押合同空
合同号: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借 款 人:抵 押 人:担 保 人: 二○一○年 月 日
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
借 款 抵 押 合 同
出借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担保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的规定,
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款行为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保证合同项下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大
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共计 六 个月。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下借款期限内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
利息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 期,
每期人民币(大写) 圆整,小写: 元具体付息时间:第一期
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出借款人;提前还
款,除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息外,应就提前还款额另行支付三十天的利息。
第七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如逾期付息、还本,每日按借款金
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滞纳金。在法院发出支付令或强制执行通知规定的还款
期限后,逾期利息和借款违约滞纳金按双倍计付,即每天按千分之六支付。
2、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资料,在出借款人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
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情况时应积极配合。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如因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等
无法办理抵押,自愿向出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3、当其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出
借款人,并提前偿还借款本息。
4、变更住所、联系1方法等情况时,应及时在三日内通知出借款人,保守出借款
人的一切资料,未经同意不得告知他人。
5、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费用(包括:抵押、登记、公正、评估、服务费等一切
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出借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守借款人的一切资料。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取出房屋他项权证)后,当日发放
约定的借款,如不能如期发放借款,出借款人应当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九条 提前收回借款:
借款人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因生存和经营之必需确要提前收回借款
的,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双方协商解决。如因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出
借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部分或全
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滞纳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
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本合同借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抵押人或担保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
赠人不能承担本合同债务的。
3、借款人、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未按时支付借款利息,或到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5、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
6、抵押物损失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抵押人和担保人
不能提供出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二部分 抵押与担保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为借款人以其有
权处分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青岛市 区 _路 号 栋 单元 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 青权市字第 )的合法房地
产抵押给出借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债务的担保,抵押财产供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抵
押。
第十一条 抵押值:本合同项下抵押房地产评估价为人民币(大写) 圆
整,(小写)¥ 元。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 圆整,
(小写)¥ 元。
第十二条 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
件协同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为 个月。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
掩盖重要事实导致抵押无效或抵押登记涂改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抵押人应对出借款人支付借款金额百分之拾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为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逾期借款利息、违约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出借款人实现债权的
律师费等所有索款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未清还借款前,担保人、抵押人
无条件承担连带偿还债务及发生的一切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保险:抵押人应根据借款人要求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应以出借款人
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单交给出借款人,如保险物发生意外出借款人有权从保单保险赔
偿金中优先收回出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
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随时接受出借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 补充担保: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五日内向出借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提供第二住所的担保,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率,担保人视为本合同缔约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权力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设定其他负担。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先用于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八条 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出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 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当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款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的评估费、鉴定费、执行费、拍卖费、过户费、出借款人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共同负担。
第二十条 抵押人、担保人承诺:如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抵押房产的居住权,十日内自行落实住所或接受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并将抵押房内户口迁至他处,为出借款人处置抵押房产,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在无法自行解决抵押房内人员住处或第二住所担保人提供的住所无法落实的情况下,抵押人应无条件授权或接受出借款人在青岛市辖区内租赁小面积房屋替换已抵押房屋,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出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三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因出借款人过错无法撤押,出借款人应向借款人支付全部借款本金百分之伍的违约赔偿金。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成立,办理完抵押登记出借款人拿到借款借据之日生效,借款人在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如合同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签约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签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的解除,也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出借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经出借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 缔约人同意: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出借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即视为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即视为违反本合同。
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借款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效力,缔约人都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借款到期按时还款,未经出借款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还款,如果逾期拾日仍未还款 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一致承诺自愿将抵押物交给出借款人拍卖偿还债务,并承担违约引起的一切费用。抵押人、担保人承诺:自愿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为出借款人折抵全部债务。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承担出借款人在诉讼中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八条 缔约人已对本合同以上条款完全认可,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借款人出示的身份及地址是借款人真实常住地址,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争议后,人民法院发诉时,邮寄到此地址视为借款人收到并应诉。
第三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缔约人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
借款人(签字): 联系电话:
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抵押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担保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民身份号码: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本合同签订日期: 2010年 月 日于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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