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奖励表彰暂行规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奖励表彰暂行规定

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商系统奖励表彰行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

定和上级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工商局和分(市)局政工部门是奖励表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奖励表彰事项应当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影响,有利于

促进工作创新、效率提高和队伍稳定。

第四条 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表彰工作应当坚持倾斜基层的原则,每项奖励表彰原则上按2:8的比例

确定机关和基层获奖数量。

第六条 奖励表彰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人员。

第七条 奖励表彰按组织实施的主体分为:

(一)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向上级推荐申报,由上级实施授予

的奖励表彰;

(二)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三)分(市)局奖励表彰,是指以分(市)局名义实施授予的奖励表彰。

第八条 奖励表彰按受奖对象分为对集体奖励表彰和对个人奖励表彰。

第九条 对向上级推荐申报的奖励表彰项目,实行集中审核审批制度。

需要市局向上级推荐申报奖励表彰的,由主办部门向市局政治工作处提交书面推荐申报意见和相关材料,经市局政治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提报市局党委研究决定。主办部门根

据市局党委的决定推荐上报。

第十条 对市局奖励表彰项目和分(市)局奖励表彰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审核审批制度。

申报时间为每年12月底以前。

因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进行奖励表彰的,可以采取一事一报的办法进行。

未经审批的,一般不得进行奖励表彰。

第十一条 市局政治工作处负责编制全系统奖励表彰计划,于每年1月底以前公布。

第十二条 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应当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奖励表彰项目应当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申报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市局

政治工作处申报,经市局政治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申报分(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主办部门填写奖励项目立项审批表,向市局政治工

作处申报,由市局政治工作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的奖励表彰项目,属市局奖励表彰项目的,由市局政治工作处会同

有关部门部署实施;分(市)局奖励表彰由各分(市)局自行部署实施。

第十五条 奖励表彰应当坚持政治标准,以贡献大小来衡量,并结合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明确具体的评选条件。被评选的受奖对象,应当有突出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受奖励

表彰的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等次应当在称职或合格以上。

第十六条 给予奖励表彰,须征得纪检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推荐上报拟受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的审批表,并附简要

事迹材料。

第十八条 开展奖励表彰活动,应当坚持从简的原则,结合工作会议或发布表彰通报

等形式进行。确需召开专门奖励表彰大会的,应 当报市局批准后实施。

奖励表彰通报,由实施奖励表彰的机关发布。

第十九条 已获上级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不再参加本级单位组织的同类型的奖励表彰

评选。

第二十条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集体,颁发奖牌、奖状或锦旗;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颁发奖章或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等按规定的式样和规格,由市局政治工作

处统一监制。

第二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个人,优先安排培训和考察学习,优先提拔使用;奖励表彰

结果记入个人年度考核档案,在年度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对获得奖励表彰的集体,应当在本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中适当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市局党委研究决定,可以向上级推荐申报记

功或嘉奖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视情节对主办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同

时追究主办单位(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获奖集体及个人有伪造事迹骗取奖励表彰、申报奖励表彰时隐瞒问题或严重

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的,撤销其获得的奖励表彰。

第二十五条 撤销奖励表彰,由原申报部门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表彰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其奖章、奖牌、奖状、奖励证书和锦

旗等,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上级有专门规定的奖励表彰,按其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工商局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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