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美国宪法的分权与制衡原则_孙卫东

略论美 国 宪法 的分权 与 制衡原则

孙 卫 东

8 年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宪 法 》 以下 简 称美 国 宪法

是世 界上 第 一 部具 有 现代意义 的

,

,

7

7

内容 较为 完整 的 资产阶级 成文 宪法 寿 命 最 长 的 一 部宪 法

这 部宪法 虽经 多次 修 改

,

但 一 直 实行到 现 在

,

是 世 界上

,

资产阶 级 的 分 权与制 衡 原 则

, ,

是美 国 宪法所 确认 的 一 项 基本 原 则

,

为 一 般 资本 主 义 国 家所 仿 效

成 为迄 今仍然颇 有 影响 的 资 产阶 级 宪法 原 则

至 今观 点 不 一

我 国 学术 理 论界

在如 何评 价 美 国 宪法 这 一 基 本原 则 上

众 说纷 纭

本文 试 图对 美 国宪法 的 分

权 与制衡原 则 谈 谈 自己 的 一 点浅 见

(一)

美 国宪 法 的 分 权 与制 衡 原 则 面

,

包括

权力 的 分 立

” 制 约 与 平 衡 两 个相 互联 系 的 方

这 个宪 法 原则 的 主 要 理 论 来 源 是 十 七

十 八 世 纪 欧洲 资产 阶级革 命 启蒙 思 想 家 的 分 权 学

,

,

包括 十七 世 纪 英 国 资 产阶 级 著名理 论 家 洛 克 的分权 学 说

特别 是 十八 世 纪 法 国 资产阶 级

启 蒙运 动的 先驭 者和 思 想 家孟 德斯鸿 的 三 权 分立 学 说

国 的 国 情有 条件地 接受 了 上 述 分 权 思 想 并 加 以发 展

,

美国 资 产阶 级 革 命的 先行 者们 结合 美

成 为美 国 宪法 的 一 项 主 要 原 则 美 国 《 独立 宣 育

美国 建 国 时 期 著名 的 政治 思 想家

资 产 阶级 激 进 民 主 主 义 者

》 主 要起

草人 杰 弗逊 以及 美 国著 名 的 思 想 家

“ ” 防止 权力 滥 用 的 思 想原 则 出 发

宪 法 之父

汉 密 尔 顿 等 人从 所 谓

平 衡 调 解政 治

,

在 美 国立 国和 制宪 之初认 为 立 法

,

行政

司法 三 种 权力

不 仅 要 分开 而 且 还 必 须 做 到 相 互 制 约 和相互 平 衡

不 能 使 其 中任 何 一 种权力超 乎 其 他 权 力 之

,

为此

,

美 国 宪法 明确 规定

:

本 宪法 所 授 予 的 立 法 权

均 属 于 由参 议 院和 众 议 院所 组 成

的合 众 国 国 会 分权 之 目 的 同时

,

,

(第

1

条 )

,

行政 权 属 于 美 利坚合 众 国 总 统

(第

3

2

条 )

,

合众国

的 司 法 权属 于 最 高法 院及 国 会 随时制定 与设立 的 下 级 法 院

另 一 机 关的 职 务

的 立 法权

,

(第

条 )

为 达 三 机关 彻 底

宪 法还 明确 规定 三 机 关 中之 任 何 一 个 机 关 的 官员 在 其任 职 期 间 内不 得 同 时兼任

宪 法在规 定立 法

行政

司 法 三 种 权 力 由 三 个 相互 独立 的 部 门 分 别 掌 握 的

还 具 体 规 定 了 三 个 机关 的 相互 制约 和相 互 平衡

例如

,

在 立法 权 方 面

,

:

,

为 了 制 约国 会

宪 法 一 方 面 具 体 规定 了 由国 会 两 院共 同行 使 和 分 别行 使 的 职 权

另 一 方 面 宪 法又

进而 同 时规 定总 统 享有对 国 会立 法 的 批 准和否 决的 权 力 杰 弗逊 认 为 美 国众 议 院议 员 的 数 目

17 3

个 幕君 ( 系 指 当 时

,

— 予 总 统立 法 否 决权 的 首 要考 虑 就 在 于 使 总 统 具 有 牵 制 国 会 立法

在行政 权方面

,

引者 注 ) 和 一 个暴 君 一 样

,

都 会压 迫人

,

汉 密 尔顿认 为

并 借 以 保卫 本身 的 权 力

宪法 在规 定 总 统 拥有广 泛 权力 的 同 时

,

,

,

又具 体 规 定 国会 在 一 定 条件 下 对 于 总

,

统的 立 法否 决 权 可 以再 行 否 决

总 统 及 其 隶属 下 的 内 阁 虽 不对 国 会 负责 , 但总 统 也 不 能 解散 以 及 在对 外 缔结 条 约 时

,

国 会 ; 总 统 任 命 内 阁级 部 长和 其他 高级 官 员

须 经 国 会 同意

,

国会

有 权对 总 统和 部长 等 高级 官 员 的 违法 失职 行为 进 行弹 劫

吉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宪法 修 正 案第 2 条还 规 定总 统不 得

1 9 8 8

1

连任两次 以 上

权 方面

,

杰 弗逊 认 为如果不 对集国家元 首与行政首脑 子 一 人 的 总 统大权 加 以限制 就

,

很 容 易 发 展成 为个 人 专 权

为此

,

他 曾主 张 总 统 任 期 四 年

, ,

,

届 满之 后 不 得连 选 连 任

,

在司 法

,

宪法 一 方 面 规 定 由法 院 独 立 行使 审 判权

而 且 只 要 行 为正 当

,

法官 即 应 终 身任 职

,

联 邦最 高 法 院有 权 审 判经 国 会 弹劫 的 总 统 和 其他 官 员

并 依 宪法 惯 例 享 有

” 司 法审查 权

( 亦称 批准

,

违 宪审 查 权

) 等等 ; 但 是 宪 法 同 时 规 定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须 经 总 统 任命

国会

国 会 有权 弹幼 违 法 失 职 的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一 步 一 步地 得 势

,

杰 弗 逊 在他 担 任 总 统期 间

,

曾 通过 各

种 手段 力 图限 制

的 司 法 权力

,

特 别是 联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权

孟 德斯 鸿的 分 权 学 说

,

杰 弗逊 等结 合美 国 的 国 情

在 一 定条 件 下 发展 了 洛克

还 表现 在

,

宪 法关 于 联 邦 和 州 之 间 的 层 层 分 权 的 关 系 上

,

如 果说 联 邦 三 机 关 的 分 权是 横的 关 系

那 么联

邦和 州 的 分 权 则 是纵 的 关 系 杰 弗 逊 反 对孟 德 斯 鸿 关 于 共 和 制 只 适 于 小 国 寡 民 的 国 度 的 看 法 他 认 为 象 美 国这 样 广 土 众 民 的 大 国也可 以实 行共 和 制 但 是如

果 一 切 权力 都 集 中到 联

中央 的 话

,

它 将使 一 个政 府 部 门对 另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牵 制 成 为 无 力 的 了

,

,

它 将 会 同 英 国殖 房

主 义 者 的 政 府 一 样腐 败 和 暴 虐 到 地 方 各级 政 府

,

将会 增加 冗 员 及 钻 营 的 机 会

,

为此 他 建 议 把 国 家 的 权 力 分 散

相 互 制约

,

实 行 层层 分 权 的 地 方 自治

以 收便 利监 督

防 止 权 力 过于 集

机构 臃 肿 和 政 府 蜕 化 之 效

众所 周 知

,

,

美 国宪 法 确 认 了联 邦 制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1

宪法

首 先 强 调 了 联邦 地 位 高 于 州 的 原 则 权力

,

宪 法第

条 至第

4

条 明 确规 定 了 联邦 一 系 列 所 谓

授予

特 别是 宪 法 规 定联 邦 宪 法 和 法律 在 全 国具 有 最 高 法律地位 均为 全 国 之最 高 法律

宪 法第

1

6

8

条规 乞 联 邦

宪法

则 意

, ,

法 律 和 所 缔 结 或将 要 缔结 的 条 约

,

条第

款还 特别视

联 邦 有权 制 定 执 行 宪 法 所 授 予 的 权力 时 所 需 的

必 要和 适 当 的 法 律

这 一 规 定在 美 国

宪法 史上 对 于实 际 改 变 联 邦 与 州 的 关 系 曾经 起 了 很 大 的 作用

,

与此 同 时

,

根 据 分 权 与制 衡 原

,

宪法 有关 条款 还 列举 规 定 了 在某 些 方面 禁 止联 邦 行 使 的 权力 如 联邦 未经 各关 系 州 的 同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其疆 界 ; 也 不 得未 经 有 关 州 的 同 意而 剥 夺 其 在参 议 院 中 的 平 等参 政权 等

在 州权 方 面

,

宪 法 依 据 分 权 原 则 明确 规 定 了 各 州 拥 有相 对 独 立 于 联 邦 的 某 些 权 力

,

以及

,

联 邦 与各 州

历史上

,

共有 的 权 力

;

0 条 采 取 所谓 特 别是宪 法修 正 案第 1

,

保留

” ”

的 方 式 明 确规 定

凡 宪法 未 授 予 联 邦 或 未 禁 止 各 州 行 使 的 权 力

皆 由各 州 或 人 民 保 留 之

这 条规 定为 美 国

州 权 派 与 联 邦 派 争 夺权 力 时也 提 供 了 一 条 主 要 的 宪 法 依 据

,

综 上 所述

可 见 美 国宪 法所 确认 的 资产 阶 级分 权与 制衡 原则 是 比较 全 面 完 整 的

(二 )

美 国 宪法 的 制定 者们为 什 么 把分 权 与 制衡原 则 作为 其 宪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呢 ? 对 此 我 们

只 能 结 合美 国宪 法 的 历 史 事 实

,

坚 持对 资 产 阶 级 分 权 学 说 的 历 史唯 物 主 义 评价 来 回 答

我 们知 道

重 要理 论 基 础

,

洛克

,

孟 德 斯 鸡 的 分 权 学说 首先 是 新 生 的 资 产 阶 级 同 腐 朽 的 封 建贵 族 斗争 的 无所 依 赖 也 不 得 分 享

,

是 资 产 阶 级 向 封建 专

制 主 义 所 谓

的 王 权 进 行 斗争

的 重 要 政治 纲领

是 资产 阶级向 封 建 独 裁 统 治在 政 治 上 的 公 开 挑 战和 夺权 的 重 要 患 想 武 器

分 权 学 说 的提 出是 同 十 七 世 纪末 至 十八 世 纪 初 新 兴 的 资 产 阶 级在 社 会 经 济 上 政 治 上 的 地 位 及 其阶 级关 系的 变 化 相 适 应 的 当 时 资产 阶 级 不 可 能 一 举 将 封 建 专制 独 裁 统 治彻 底推 翻 资

,

产 阶 级 只 好 同 封建 的 王 权

里 所 明 确指 出 的

,

贵族 谋 求 妥 协

,

分 享统 治权

正 象 恩 格 斯在 《 德 意 志 意识形 态 》

,

在某 一 国 家 里

某 个 时期 王 权

贵 族 和 资产阶 级 争 夺统 怡

因而

,

在那

在 本 质 上 都 是 统治 阶 级专政 的 工 具

,

国 家权 力是 统 治 阶 级 共 同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集 中 表现

,

·

,

以 资产阶 级 的 统 治权 在 本 质 上 是 统 一 而 不 可 分 割 的

是 以维 护资 产 阶 级 私有 财产权 为 核 心 的

,

统 治 阶 级 的 特权 劳德和 H ” 支 中间 各 种 管 理 权在 职 能 上 的划 分 因此

,

美国法学家 D

·

,

斯 派特 认 为 美 国 宪法的 环 分权 是 在 自抬 管 理 分 恩 格 斯说 作 为 国家 统治 阶 级 的 资产 阶 级所 继

续标 榜 实行 的分 权 原 则 勿 庸 置疑

,

只 不 过是 简化 和 监 督 国 家 机 关 而实 行 的 白常事 务 的分工 罢 了

、 、

美 国宪 法所 确认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之 间 毋 及 联 邦 同 各州 之 ’i 1 的 分 权 与 制衡 正 a 是 资产 阶 级 国家权 力 的具 体表 现 形式 统治 阶 级 正 是 通 过 这 种具 体 权力 的 构 成形 式来 愚 弄 和

,

,

欺骗广 大 人 民 群众 制衡原 则

,

,

掩 盖 和 抹煞 国 家 的 阶级本 质

,

巩 固 和加 强 资产阶级对国 家 的统治 权

恰恰 是 美国 宪 法 的 制 定 者们 题 中应 有 之 意

所以

,

,

我 们 应 当 如 实 地 看 到 资 产阶 级 的 分 权 与

,

它 既 是 对 旧 的封 建专 制奴 役 的 否 定 同 时 又是 对 新 的 自 由资本 主 义 奴 役 的 肯 定 我

同 时 又 要 看 到 这 一 原 则 维 护 资产 阶级

们 既 要 看 到这 一 原 则 反 对 封建 专 制 主 义 的 历 史 进 步性

统治 的 历 史 局 限 性

我们说美国 宪法迄今不 但在形式上继续确认而且 在实际 上继续实行分权与制衡原 则 并

,

” “ 神圣 不 可 侵犯 的原 则 或 永 恒不 变的规 律 美 国宪法 史 十分 清趁 地 告 诉 我们 这 个 分 权与制衡原 则 的 提 出 在 统 治 阶 级 内部 是 为 了 调和 矛 盾 统 “ ” 一 步调 承认 大 家都有决定 国 家 制度和 管理 国 家的平 等权 利 实现 在政 治 权力

上 的机 会 , 一 一 均 等 利 益 均 沾 防止某 部 门或 某 个 人 的专 横独 裁 但 是 实 际上 由 于 权势 欲 的 驱 使任 何

不 等 于 说 这 个 原 则在 实际 上 是 一 个

, ,

,

,

,

一 个 部 门都 并 不 尊 重 分 权

,

它 们 往往 在 所 谓 维护 分 权原 则 的

合理界 限

合法 权力

招 牌下

,

都力图 粗越

自己的 合理 权限

,

在 它 们之 间经 常反 映着具 体 利益 不 同的 政党派 系 以

,

及 集 团之 间 的权 力斗争

特别 是进 入 帝国主义 时期

这种 斗 争在垄 断财 团 同 国家机 器 目 益紧

密结合 的过 程 中 更 加激化

近年来 国会和 总 统之 间 冲突的加剧 成 了美 国政治危 机的 一 个 重 要

么 茹 氖毅欢篡黯翟雳恕 i慧纂黔 异 粼默 裘 舍 潺 髻 雾 暮 凳 盆 瓢蓄 票默 粼 曾 默 咒鬓 溉 默算 狱箕

拥 有极广 泛的 权力

统 权 力 遂 步升级

国 主 义 阶段 之 后

, ,

由于 总 统权 的 不 断加 强

,

不 但 使 总统的职 位是 权力 最大 的

,

而 且 使总

,

” 发 展到几 乎无 法遏制的 地 位

与此 同时 联 邦最 高 法 院 也 凭 借对 宪法

,

的 违 宪审 查 权 愈 来愈 使 自 己 成 为“ 宪法 的最 赓 仲裁 者

在联 邦 与州 的关 系 方面 在美 国进 入 帝

以 宪法 所 间接授 予 的 所 谓“ 歇示 权 力

,

联 邦政府 在葵斯 资产阶级 的 支持 下

, “

,

为 盾 牌 通 过 联邦 国 会 立 法 剧娜 服

,

扩大 行政权 和 联邦最 高 法院的 违 宪审查 权 等方式 使联邦权力 急

它 相对

” ,

强大有办

,

而 州 和 地方 则相 对

,

虚弱 无 力

无论是 罗 斯福的 所谓

,

`

,

还 是 约 翰进 的

福利 国 家

;

也 无 论是 尼克 松 的所 谓

新伙 伴关 系

还 是 里根 的 新

,

经 济政 策 存在

,

`

归 根到 底 都是 旨在 不 断加强 联邦的 权 力 而 不 断削弱 州和 地 方 的 权力 自 治 管理

以 利 子垄 断

资产阶 级 的根 本 利 益 所 谓 体 现地方

,

,

扩 大 自治 权

,

的 联邦 制实 际上 早 已 不 复

.

变成早 已不 符 合实际 情 况 的 陈迹 ⑧ 美 国政 治 经 济 的 发 展 史 充 分 说 明 美 国总 统 权的 不 断 增强 联 邦权力 的 不 断扩 大 以及 联邦 国 家 机 关 间 联邦 和 州 之’i a I 矛 盾的加 深 正 是 美 国资产 阶级 经 济上 的集 中和 垄 断 在政 治上的 必 “ 然 发展 结果 事 实 上 美 国 宪法 的 分 权与 制衡原 则 同美 国宪 法 所标 榜的 主 权 在 民” 等 原 则 “ ” 一 样 它 既 不 是 “ 神 圣 不可 侵犯 的 原 则 ” 也 不 是 永 恒不 变 的 规 律

联 邦 制

这 个 口 号 已 经 变成有名无 实的 东 西

,

,

,

,

:

杰 弗 进 与他 的时 代

第 一 卷 3叨页

② 参见 《 联 邦党 人文 集 》 第盯 页 ⑧ 参 见 《 态 弗 进 的宪 法原 孙 分 第 1 0 6 页

《 《

17 4

17 5

马 克 思 恩 格斯 全 集 》

第 三卷 5 2 一5 3 页

马 克思 恩 格 斯 全集 》 第五 卷 2 2 5 页

马 克思恩 格 斯 全 集 》 第五卷 2 “ 一 2 4 5页

:

⑦ 象 代尔

3 页 掌权 者 的责任 》 第 1

斯 大林 全 集

3 第 兰卷 2

,`

`

6页

( 资任编 辑

周 维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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