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美国宪法的分权与制衡原则_孙卫东
略论美 国 宪法 的分权 与 制衡原则
孙 卫 东
8 年 《 美 利 坚 合 众 国宪 法 》 以下 简 称美 国 宪法
。
是世 界上 第 一 部具 有 现代意义 的
,
,
7
7
内容 较为 完整 的 资产阶级 成文 宪法 寿 命 最 长 的 一 部宪 法
。
这 部宪法 虽经 多次 修 改
,
但 一 直 实行到 现 在
。
,
是 世 界上
,
资产阶 级 的 分 权与制 衡 原 则
, ,
是美 国 宪法所 确认 的 一 项 基本 原 则
,
它
为 一 般 资本 主 义 国 家所 仿 效
成 为迄 今仍然颇 有 影响 的 资 产阶 级 宪法 原 则
至 今观 点 不 一
我 国 学术 理 论界
在如 何评 价 美 国 宪法 这 一 基 本原 则 上
众 说纷 纭
。
本文 试 图对 美 国宪法 的 分
权 与制衡原 则 谈 谈 自己 的 一 点浅 见
。
(一)
美 国宪 法 的 分 权 与制 衡 原 则 面
说
。
,
包括
“
权力 的 分 立
、
”
和
“
” 制 约 与 平 衡 两 个相 互联 系 的 方
这 个宪 法 原则 的 主 要 理 论 来 源 是 十 七
十 八 世 纪 欧洲 资产 阶级革 命 启蒙 思 想 家 的 分 权 学
,
,
包括 十七 世 纪 英 国 资 产阶 级 著名理 论 家 洛 克 的分权 学 说
。
特别 是 十八 世 纪 法 国 资产阶 级
。
启 蒙运 动的 先驭 者和 思 想 家孟 德斯鸿 的 三 权 分立 学 说
国 的 国 情有 条件地 接受 了 上 述 分 权 思 想 并 加 以发 展
,
美国 资 产阶 级 革 命的 先行 者们 结合 美
、
成 为美 国 宪法 的 一 项 主 要 原 则 美 国 《 独立 宣 育
“
、
美国 建 国 时 期 著名 的 政治 思 想家
、
资 产 阶级 激 进 民 主 主 义 者
“
》 主 要起
”
草人 杰 弗逊 以及 美 国著 名 的 思 想 家
“ ” 防止 权力 滥 用 的 思 想原 则 出 发
、
宪 法 之父
”
汉 密 尔 顿 等 人从 所 谓
平 衡 调 解政 治
、
和
,
在 美 国立 国和 制宪 之初认 为 立 法
,
行政
司法 三 种 权力
不 仅 要 分开 而 且 还 必 须 做 到 相 互 制 约 和相互 平 衡
不 能 使 其 中任 何 一 种权力超 乎 其 他 权 力 之
,
上
。
为此
,
美 国 宪法 明确 规定
。
:
“
本 宪法 所 授 予 的 立 法 权
均 属 于 由参 议 院和 众 议 院所 组 成
。
的合 众 国 国 会 分权 之 目 的 同时
,
,
”
(第
1
条 )
,
“
行政 权 属 于 美 利坚合 众 国 总 统
。
”
(第
3
2
。
条 )
,
“
合众国
的 司 法 权属 于 最 高法 院及 国 会 随时制定 与设立 的 下 级 法 院
另 一 机 关的 职 务
的 立 法权
,
。
”
(第
条 )
为 达 三 机关 彻 底
宪 法还 明确 规定 三 机 关 中之 任 何 一 个 机 关 的 官员 在 其任 职 期 间 内不 得 同 时兼任
宪 法在规 定立 法
、
行政
、
司 法 三 种 权 力 由 三 个 相互 独立 的 部 门 分 别 掌 握 的
。
还 具 体 规 定 了 三 个 机关 的 相互 制约 和相 互 平衡
例如
。
,
在 立法 权 方 面
,
:
,
为 了 制 约国 会
宪 法 一 方 面 具 体 规定 了 由国 会 两 院共 同行 使 和 分 别行 使 的 职 权
“
另 一 方 面 宪 法又
进而 同 时规 定总 统 享有对 国 会立 法 的 批 准和否 决的 权 力 杰 弗逊 认 为 美 国众 议 院议 员 的 数 目
17 3
个 幕君 ( 系 指 当 时
,
— 予 总 统立 法 否 决权 的 首 要考 虑 就 在 于 使 总 统 具 有 牵 制 国 会 立法
在行政 权方面
,
引者 注 ) 和 一 个暴 君 一 样
,
都 会压 迫人
,
。
”
①
汉 密 尔顿认 为
授
②
并 借 以 保卫 本身 的 权 力
。
宪法 在规 定 总 统 拥有广 泛 权力 的 同 时
,
,
,
又具 体 规 定 国会 在 一 定 条件 下 对 于 总
,
统的 立 法否 决 权 可 以再 行 否 决
总 统 及 其 隶属 下 的 内 阁 虽 不对 国 会 负责 , 但总 统 也 不 能 解散 以 及 在对 外 缔结 条 约 时
,
国 会 ; 总 统 任 命 内 阁级 部 长和 其他 高级 官 员
须 经 国 会 同意
,
国会
有 权对 总 统和 部长 等 高级 官 员 的 违法 失职 行为 进 行弹 劫
吉林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学 报
宪法 修 正 案第 2 条还 规 定总 统不 得
年
1 9 8 8
第
1
期
连任两次 以 上
权 方面
,
。
杰 弗逊 认 为如果不 对集国家元 首与行政首脑 子 一 人 的 总 统大权 加 以限制 就
,
。
很 容 易 发 展成 为个 人 专 权
为此
,
他 曾主 张 总 统 任 期 四 年
, ,
,
届 满之 后 不 得连 选 连 任
,
。
在司 法
,
宪法 一 方 面 规 定 由法 院 独 立 行使 审 判权
“
而 且 只 要 行 为正 当
,
法官 即 应 终 身任 职
“
,
联 邦最 高 法 院有 权 审 判经 国 会 弹劫 的 总 统 和 其他 官 员
并 依 宪法 惯 例 享 有
” 司 法审查 权
( 亦称 批准
,
违 宪审 查 权
“
”
) 等等 ; 但 是 宪 法 同 时 规 定
”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须 经 总 统 任命
。
国会
国 会 有权 弹幼 违 法 失 职 的 联 邦 最 高 法 院 的 法 官 一 步 一 步地 得 势
,
杰 弗 逊 在他 担 任 总 统期 间
、
,
曾 通过 各
。
种 手段 力 图限 制
的 司 法 权力
。
,
特 别是 联邦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审 查 权
孟 德斯 鸿的 分 权 学 说
,
杰 弗逊 等结 合美 国 的 国 情
。
在 一 定条 件 下 发展 了 洛克
还 表现 在
,
宪 法关 于 联 邦 和 州 之 间 的 层 层 分 权 的 关 系 上
,
如 果说 联 邦 三 机 关 的 分 权是 横的 关 系
。
那 么联
邦和 州 的 分 权 则 是纵 的 关 系 杰 弗 逊 反 对孟 德 斯 鸿 关 于 共 和 制 只 适 于 小 国 寡 民 的 国 度 的 看 法 他 认 为 象 美 国这 样 广 土 众 民 的 大 国也可 以实 行共 和 制 但 是如
果 一 切 权力 都 集 中到 联
邦
中央 的 话
,
它 将使 一 个政 府 部 门对 另 一 个 政 府 部 门 的 牵 制 成 为 无 力 的 了
,
,
它 将 会 同 英 国殖 房
主 义 者 的 政 府 一 样腐 败 和 暴 虐 到 地 方 各级 政 府
,
、
将会 增加 冗 员 及 钻 营 的 机 会
,
。
为此 他 建 议 把 国 家 的 权 力 分 散
相 互 制约
,
实 行 层层 分 权 的 地 方 自治
。
以 收便 利监 督
、
防 止 权 力 过于 集
。
中
机构 臃 肿 和 政 府 蜕 化 之 效
”
、
③
众所 周 知
,
,
美 国宪 法 确 认 了联 邦 制 的 国 家 结 构 形 式
1
宪法
“
首 先 强 调 了 联邦 地 位 高 于 州 的 原 则 权力
,
宪 法第
“
条 至第
4
条 明 确规 定 了 联邦 一 系 列 所 谓
。
授予
特 别是 宪 法 规 定联 邦 宪 法 和 法律 在 全 国具 有 最 高 法律地位 均为 全 国 之最 高 法律
“
。
宪 法第
1
6
8
条规 乞 联 邦
一
宪法
定
则 意
, ,
法 律 和 所 缔 结 或将 要 缔结 的 条 约
”
,
第
条第
。
款还 特别视
联 邦 有权 制 定 执 行 宪 法 所 授 予 的 权力 时 所 需 的
一
必 要和 适 当 的 法 律
”
这 一 规 定在 美 国
宪法 史上 对 于实 际 改 变 联 邦 与 州 的 关 系 曾经 起 了 很 大 的 作用
,
与此 同 时
。
,
根 据 分 权 与制 衡 原
,
宪法 有关 条款 还 列举 规 定 了 在某 些 方面 禁 止联 邦 行 使 的 权力 如 联邦 未经 各关 系 州 的 同 不 得 任 意 改 变 其疆 界 ; 也 不 得未 经 有 关 州 的 同 意而 剥 夺 其 在参 议 院 中 的 平 等参 政权 等
在 州权 方 面
“
,
等
。
宪 法 依 据 分 权 原 则 明确 规 定 了 各 州 拥 有相 对 独 立 于 联 邦 的 某 些 权 力
”
,
以及
,
联 邦 与各 州
历史上
,
共有 的 权 力
;
0 条 采 取 所谓 特 别是宪 法修 正 案第 1
,
“
保留
。
” ”
的 方 式 明 确规 定
。
凡 宪法 未 授 予 联 邦 或 未 禁 止 各 州 行 使 的 权 力
“
皆 由各 州 或 人 民 保 留 之
这 条规 定为 美 国
。
’
州 权 派 与 联 邦 派 争 夺权 力 时也 提 供 了 一 条 主 要 的 宪 法 依 据
,
综 上 所述
可 见 美 国宪 法所 确认 的 资产 阶 级分 权与 制衡 原则 是 比较 全 面 完 整 的
(二 )
美 国 宪法 的 制定 者们为 什 么 把分 权 与 制衡原 则 作为 其 宪 法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呢 ? 对 此 我 们
只 能 结 合美 国宪 法 的 历 史 事 实
,
坚 持对 资 产 阶 级 分 权 学 说 的 历 史唯 物 主 义 评价 来 回 答
“
。
我 们知 道
重 要理 论 基 础
,
洛克
,
、
孟 德 斯 鸡 的 分 权 学说 首先 是 新 生 的 资 产 阶 级 同 腐 朽 的 封 建贵 族 斗争 的 无所 依 赖 也 不 得 分 享
”
,
是 资 产 阶 级 向 封建 专
制 主 义 所 谓
的 王 权 进 行 斗争
。
、
的 重 要 政治 纲领
是 资产 阶级向 封 建 独 裁 统 治在 政 治 上 的 公 开 挑 战和 夺权 的 重 要 患 想 武 器
。
分 权 学 说 的提 出是 同 十 七 世 纪末 至 十八 世 纪 初 新 兴 的 资 产 阶 级在 社 会 经 济 上 政 治 上 的 地 位 及 其阶 级关 系的 变 化 相 适 应 的 当 时 资产 阶 级 不 可 能 一 举 将 封 建 专制 独 裁 统 治彻 底推 翻 资
,
产 阶 级 只 好 同 封建 的 王 权
里 所 明 确指 出 的
,
、
贵族 谋 求 妥 协
,
、
分 享统 治权
、
。
正 象 恩 格 斯在 《 德 意 志 意识形 态 》
,
“
在某 一 国 家 里
某 个 时期 王 权
贵 族 和 资产阶 级 争 夺统 怡
因而
,
在那
蒸
珍
在 本 质 上 都 是 统治 阶 级专政 的 工 具
。
,
国 家权 力是 统 治 阶 级 共 同 意 志 和 利 益 的 集 中 表现
,
·
,
折
以 资产阶 级 的 统 治权 在 本 质 上 是 统 一 而 不 可 分 割 的
是 以维 护资 产 阶 级 私有 财产权 为 核 心 的
,
统 治 阶 级 的 特权 劳德和 H ” 支 中间 各 种 管 理 权在 职 能 上 的划 分 因此
,
美国法学家 D
“
·
,
山
一
斯 派特 认 为 美 国 宪法的 环 分权 是 在 自抬 管 理 分 恩 格 斯说 作 为 国家 统治 阶 级 的 资产 阶 级所 继
。
续标 榜 实行 的分 权 原 则 勿 庸 置疑
,
只 不 过是 简化 和 监 督 国 家 机 关 而实 行 的 白常事 务 的分工 罢 了
、 、
”
⑥
美 国宪 法所 确认 的 立 法 行 政 司 法 之 间 毋 及 联 邦 同 各州 之 ’i 1 的 分 权 与 制衡 正 a 是 资产 阶 级 国家权 力 的具 体表 现 形式 统治 阶 级 正 是 通 过 这 种具 体 权力 的 构 成形 式来 愚 弄 和
,
,
欺骗广 大 人 民 群众 制衡原 则
,
,
掩 盖 和 抹煞 国 家 的 阶级本 质
。
,
巩 固 和加 强 资产阶级对国 家 的统治 权
。
这
。
恰恰 是 美国 宪 法 的 制 定 者们 题 中应 有 之 意
所以
,
,
我 们 应 当 如 实 地 看 到 资 产阶 级 的 分 权 与
,
它 既 是 对 旧 的封 建专 制奴 役 的 否 定 同 时 又是 对 新 的 自 由资本 主 义 奴 役 的 肯 定 我
同 时 又 要 看 到 这 一 原 则 维 护 资产 阶级
们 既 要 看 到这 一 原 则 反 对 封建 专 制 主 义 的 历 史 进 步性
统治 的 历 史 局 限 性
。
我们说美国 宪法迄今不 但在形式上继续确认而且 在实际 上继续实行分权与制衡原 则 并
,
” “ 神圣 不 可 侵犯 的原 则 或 永 恒不 变的规 律 美 国宪法 史 十分 清趁 地 告 诉 我们 这 个 分 权与制衡原 则 的 提 出 在 统 治 阶 级 内部 是 为 了 调和 矛 盾 统 “ ” 一 步调 承认 大 家都有决定 国 家 制度和 管理 国 家的平 等权 利 实现 在政 治 权力
上 的机 会 , 一 一 均 等 利 益 均 沾 防止某 部 门或 某 个 人 的专 横独 裁 但 是 实 际上 由 于 权势 欲 的 驱 使任 何
不 等 于 说 这 个 原 则在 实际 上 是 一 个
, ,
“
”
。
,
、
,
、
,
一 个 部 门都 并 不 尊 重 分 权
,
它 们 往往 在 所 谓 维护 分 权原 则 的
”
。
“
合理界 限
”
和
“
合法 权力
”
的
招 牌下
,
都力图 粗越
“
自己的 合理 权限
,
。
在 它 们之 间经 常反 映着具 体 利益 不 同的 政党派 系 以
,
及 集 团之 间 的权 力斗争
特别 是进 入 帝国主义 时期
这种 斗 争在垄 断财 团 同 国家机 器 目 益紧
密结合 的过 程 中 更 加激化
近年来 国会和 总 统之 间 冲突的加剧 成 了美 国政治危 机的 一 个 重 要
么 茹 氖毅欢篡黯翟雳恕 i慧纂黔 异 粼默 裘 舍 潺 髻 雾 暮 凳 盆 瓢蓄 票默 粼 曾 默 咒鬓 溉 默算 狱箕
拥 有极广 泛的 权力
统 权 力 遂 步升级
国 主 义 阶段 之 后
, ,
“
。
由于 总 统权 的 不 断加 强
,
不 但 使 总统的职 位是 权力 最大 的
。
“
”
,
而 且 使总
,
” 发 展到几 乎无 法遏制的 地 位
⑦
”
。
与此 同时 联 邦最 高 法 院 也 凭 借对 宪法
,
的 违 宪审 查 权 愈 来愈 使 自 己 成 为“ 宪法 的最 赓 仲裁 者
在联 邦 与州 的关 系 方面 在美 国进 入 帝
以 宪法 所 间接授 予 的 所 谓“ 歇示 权 力
,
联 邦政府 在葵斯 资产阶级 的 支持 下
, “
,
”
为 盾 牌 通 过 联邦 国 会 立 法 剧娜 服
,
扩大 行政权 和 联邦最 高 法院的 违 宪审查 权 等方式 使联邦权力 急
”
它 相对
” ,
强大有办
“
,
而 州 和 地方 则相 对
,
“
虚弱 无 力
“
”
。
无论是 罗 斯福的 所谓
”
,
“
`
新
政
”
,
还 是 约 翰进 的
。
福利 国 家
;
也 无 论是 尼克 松 的所 谓
“
新伙 伴关 系
”
还 是 里根 的 新
,
经 济政 策 存在
,
“
`
归 根到 底 都是 旨在 不 断加强 联邦的 权 力 而 不 断削弱 州和 地 方 的 权力 自 治 管理
”
、
以 利 子垄 断
。
资产阶 级 的根 本 利 益 所 谓 体 现地方
’
,
“
,
扩 大 自治 权
,
的 联邦 制实 际上 早 已 不 复
”
.
变成早 已不 符 合实际 情 况 的 陈迹 ⑧ 美 国政 治 经 济 的 发 展 史 充 分 说 明 美 国总 统 权的 不 断 增强 联 邦权力 的 不 断扩 大 以及 联邦 国 家 机 关 间 联邦 和 州 之’i a I 矛 盾的加 深 正 是 美 国资产 阶级 经 济上 的集 中和 垄 断 在政 治上的 必 “ 然 发展 结果 事 实 上 美 国 宪法 的 分 权与 制衡原 则 同美 国宪 法 所标 榜的 主 权 在 民” 等 原 则 “ ” 一 样 它 既 不 是 “ 神 圣 不可 侵犯 的 原 则 ” 也 不 是 永 恒不 变 的 规 律
联 邦 制
这 个 口 号 已 经 变成有名无 实的 东 西
、
,
。
,
,
,
。
注
:
①
《
杰 弗 进 与他 的时 代
》
第 一 卷 3叨页
、
② 参见 《 联 邦党 人文 集 》 第盯 页 ⑧ 参 见 《 态 弗 进 的宪 法原 孙 分 第 1 0 6 页
④
《
《 《
17 4
页
、
17 5
页
马 克 思 恩 格斯 全 集 》
第 三卷 5 2 一5 3 页
匀
⑥
马 克思 恩 格 斯 全集 》 第五 卷 2 2 5 页
马 克思恩 格 斯 全 集 》 第五卷 2 “ 一 2 4 5页
:
⑦ 象 代尔
《
3 页 掌权 者 的责任 》 第 1
》
⑧
《
斯 大林 全 集
3 第 兰卷 2
,`
`
”
6页
( 资任编 辑
周 维赛 )
相关文章
- 8 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 教学设计 教案
- 美国革命制宪时期对行政权认识的思想转变及原因
- 季卫东:我对法治中国的具体设计
- 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体的建立
- 美国的政治制度
- 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 教学设计?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西方政治制度重点笔记
教学准备 1.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 (1)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权力结构,联邦制产生发展的历史条件. (2)理解"分权与制衡"原则,培养学生在独立思考的基础上对所学的内容进行较为全面分析.概括和理解的能 ...
美国革命制宪时期对行政权认识的思想转变及原因 作者:闫辰,王海荣 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5期 摘 要:从美国政治思想史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人民对行政权的认识有着极为深刻的转变.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处于权力对自由威胁的恐 ...
本文是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教授在天则经济所双周论坛上的演讲,由季卫东教授本人供稿,凤凰大学问精编发布,与广大网友分享.如何在中国实现法治,季老师从构建法律共同体.依宪执政.违宪审查.立法改革.司法改革.法官调整等方面,都论证了具体的 ...
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体的建立 第一讲:英国的制度创新和北美大陆上的新体制 授课人 唐亚松 编写时间 2010-8-26 课时数 2课时 课题类型 复习课 教 学 目 标 (1)了解<权利法案>制定和责任内阁制形成的史实, ...
美国的政治制度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就其本质来讲,代表少数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是美国政治的根本性质.为了掩盖这一性质,使国家机器能够以大多数人意志的名义有效地运转,它设计了一整套较为系统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规范,这些制度规范的基本要素是: ...
论"分权制衡"模式的不足及其完善 --以哈贝马斯法的有效性理论为视角 李小萍 2012-11-02 11:13:17 来源:<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年2期 [作者简介]李小萍,南昌大学 法学院 ...
一.学法分析 "教的最高境界是不教",教育的真谛在于"教会学生学习",新课程理念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强调以学生学习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方法的指导,我紧扣三维目标设 ...
[摘 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 ...
Ps :来自书本摘录,依据书本"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By:qq:274717870 1.主题:政治制度形式:国体.政体.国家结构.政府制度.政治体制 2.主题:西方国家:美英法德日 3.要点 政体-政治组织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