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2015-03-02 10:43

来源:共识网-作者赐稿作者:侯瑞岭 1303次点击:我要评论

  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显得尤其必要。

——切实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建议

摘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强约束力。联系十多年来办案中的实际,可以看出由于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以致存在的明显问题,都不能得到有效地制止和解决,成为一个长期的社会热点。现值十二届三次会议召开之际,特来信建议能够切实重视与解决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这个突出问题,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猛药去疴,真正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刚性约束,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让人民监督权力,以进一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从严治党中,坚决纠正和彻底解决这个法治不彰的问题。

宪法颁布实施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效举世瞩目。实践证明,治理结构复杂的现代社会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与改革初期的“摸着石头过河”相比,现在改革已进入“深水区”,一些尝试性、应急性的措施,需要用更宽广的视野和更务实的举措,着力在全方位、深层次和长效性方面下功夫。在社会管理中,应以公平公正为主题,从过去的政策推进转到法治规范上来,把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然而,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与之不相适应的现象,有的是明显摆在人们的面前,办案中运用“两规”就很典型。从我采访和了解的三十多个案件的情况来看,普遍存在着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行为,成为社会反映的一个热点。

“两规”中存在着不“规”行为

“两规”是纪检机关的办案措施,它在查处党内一些大要案中确实起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有效地制约和监督,以致在运用中存在着不“规”行为,长期为社会所瞩目。对此,中央一直是非常重视,中纪委屡次严格要求,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同时也可说明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就是在这样的三令五申下,问题并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恰似“扬汤止沸”。在推进法治的当今又出现这些问题,很值得警醒和深思。除办案人员自身原因外,从“两规”来看其不规范之处显而易见。《条例》规定中有条“缝”,运用中就会出现“无底洞”。从江苏盐城、泰州、浙江台州等地运用情况来看:

规定不够规范导致在运用中超出法律的红线。“两规”是纪检机关的工作条例,而条例无法定权力颁发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因此,即使在“两规”中对规定的时间没有量化,也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然而就因为对规定时间没有量化(仅要求从严掌握),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在运用中就变成了没有时间的限制。一些纪检办案人员讲,我们把人“规”在这里,时间服从案子需要。由此凡是被“两规”的,没有不超过法律规定时间的,有的是几天、十几天、几十天、几个月。现在人们往往把这种“两规”与文革中搞的“专案组”(小班子)联系起来,不少人讲,怎么到现在还把这样搞,还能这样做?

办案缺乏制约导致党员、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一些纪检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对在几天之内的一般都一刻也不准睡觉,多的连续十几个昼夜,不少被“两规”过的人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有的还被罚站、罚跪、打骂等。在查处响水县幸福路工程、兴化市人防工程和泰州市财政局等系列受贿案件中,有的还被上手铐、吊悬空,用皮带抽、脚踩等。办案中搞逼供信,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也带来不服申诉、上诉多,向上反映多,如同链条环环相连,从而演译了一个又一个现代版的“杨乃武与小白菜”。

监督有时流于形式导致办案中的违法行为难纠正。党内办案一套程序都是纪检机关管,在盐城有的有时又是一个领导分管,内部制约形同虚设;有的是几级纪检机关联合办案,上下监督流于形式;而外部监督又从何谈起,加上有不规范的办案措施,有的就不在取实证和提高办案水平上下功夫,以致一度大为收敛或基本绝迹的逼供信,借机又死灰复燃,有的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多年来对此一直反映强烈,虽然中央很重视,但因为来调查处理的还是纪检机关,有的又转给这些办案人员,让他们既当“球员”,又当“裁判”,“黑哨”屡屡被吹响,使这些确凿的事实,至今也未得到追究。

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尴尬

在掌握了大量的事实后,尤其是面对那些当庭、声泪俱下的陈述,作为一名新闻工作者,知道这些而束之高阁,我认为是近乎麻木的。出于党性、责任和道德,我开始反映这些问题,希望能够引起领导上高度重视,依法办案,确保用好“两规”。在我反映这些问题的十多年中,曾引起几届中央、全国人大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起初的几年,中央或中纪委每年发文或在重要会议上强调要慎重使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中纪委为此还专门在系统内进行“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和提高纪律检查工作能力”专项调研,有的地方还开展过颇具影响的“严格自律,秉公执纪”专题教育活动,但问题并没有能够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十八大报告中重申: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些都明确要求:无论采取什么办案措施,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范围。然而,现在是明知办案规定中有不规范,在运用中又出现普遍而严重的问题,既触碰了法律的红线,也逾越了法治的底线,仅以反复强调严格执行来“扬汤止沸”,这与依法治国的方略显得是多么的不协调,也使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境地。

现行法律对办案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长限制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并不得以连续的形式变相拘禁。而“两规”在运用中超越了法律规定,以及实际存在的逼供信行为,在公开审理这些案件时,对使用超越法律手段办案获取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也只能就事论事,当中何以来体现司法公正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而导致了一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的状态,屡屡侵蚀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务切不能只看到一些成效来“一俊遮百丑”。孰轻孰重,不言自明。依法治国的方略,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见于报告中,更要落实在实践中。

如何看待办案运用“两规”的问题?我认为唯一标准就是看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三十多年来以宪法为指导的一批法律颁布实施,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宪法和法律准确、有效地实施成为法治建设的重点。而“两规”的运用已成为有法不依的典型,试问有谁能说清一个没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规定时间”究竟有多长?目前在运用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既说明办案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依然存在,也反映一些办案人员素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不能仅看到一些案件难办,运用是不得已而为之,片面夸大其作用,一“规”就灵,甚至认为没有它就办不了、办不成案,以致逼供信借机而生,这也是有目共睹的。

对于一个公民来讲,在信仰宪法的同时,“两规”中面对地却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到限制和侵犯,显得无可奈何!这也使宪法在实施中面临着无奈的境地。如光有宪法而不施行,那宪法只能是“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白纸”。在盐城、泰州、台州、兴化等地不少是按刑讯逼供所获笔录定案,这何以体现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让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调对过去采用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用“两规”办成的案件进行一次认真地“回头看”,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独立审判的宪法原则,决不能因为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作出或维护违反法律的裁判。

检验一个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坚决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公民法定权利的实现,在目前显得尤其必要。现在连自已制定的宪法都可以超越,包括以反腐败为名公开的违宪违法,屡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如这些都得不到制止和纠正,还怎么能来取信于民?又怎能经得住人民的检验、实践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一个存在缺陷的制度,在还没有得到医治康复的时候,它对于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被伤害的对象,“文革”中宪法连国家主席都保护不了的悲剧会不会重演?因此,不能等问题发展到极端的时候再去解决。痛定思痛,人们是不愿意看到再出现那样的窘况!

切实加强对宪法实施监督的建议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运用法治来治国理政的总体思路清晰,四中全会为建设法治中国做出顶层设计。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干部研讨班上直指法治方面存在的问题,不遮掩、不回避,有极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性,这些使我深深地感到中央推进法治的决心和诚意。现在监督宪法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权利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我由衷地希望对上述问题能引起足够重视,为此特向全国人大提出忠恳建议如下:

第一,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宪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不容许存在实际上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组织和个人。要坚决破除一切妨碍法治进程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权服从于法的意识,敢于动真碰硬,排除一切干扰,改变不合时宜的做法,向固化利益藩篱宣战,对盘根错节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坚决纠正。

第二,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现在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全国人大应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监督,包括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还要改进监督方法,打造监督平台,畅通监督渠道,真正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管住“法外之权”。务切不能在监督实施上用“马虎眼”、打折扣、搞变通,要用实际成效来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实施法治会有个过程,但不能因此畏难而不断延误,对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能视而不见,不能回避,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第三,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坚持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所有公权力行为都必须依照宪法、符合宪法。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颁布,与宪法不一致的法规是无效的,不能出现“有法无天”的现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权力。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为权力运行设置“边界”、关进“笼子”,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从而使上升为宪法和法律的党的主张得到更好的贯彻。

第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现在公民对宪法能保障自身权利的意识已大大提高,而由于“两规”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少人被殃及无辜,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任何违背宪法、侵犯公民权利的做法,都必须得到纠正,坚决、主动地排除以各种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解决这个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一些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和典型案例应公开处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挽回负面影响,真正用法治来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全覆盖、零容忍的态度解决这个“灯下黑”现象,让人见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以上建议如有不当抑或欠妥之处敬请批评。

望回复。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责任编辑:林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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