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纳税办法

超市纳税办法

一、17%增值税:

适用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法人公司,商品可涵盖所有商品品类。 结账时,由供应商按照合同上的供应商名称向我公司开具17%的增值税票,我公司按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账号向供应商付款。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17%;销项税为17%;

二、13%增值税:

适用于农副产品,商品包括:粮食、食用油、水产、水果、蔬菜(含冷冻、冷藏、包装等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茶叶、鲜奶等。

结账时,由供应商按照合同上的供应商名称向我公司开具13%的增值税票,我公司按照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的账号向供应商付款。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13%;销项税为13%;

三、代扣税:

适用于联营或租赁商户,商品可涵盖所有商品品类。

结账时,由我公司按照供应商的售价销售总额,扣除4.4%的应缴税款后,再扣除其他应缴扣点及费用后,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收据,我公司向与供应商约定的账号对供应商汇款。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0%;销项税为4.4%;

四、自办税:

适用于联营或租赁商户,商品可涵盖所有商品品类。

结账时,由供应商向我公司提供在税局办理的定税证明及上月的完税证明,由我公司按照供应商的售价销售总额,扣除其他应缴扣点及费用后,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收据,我公司向与供应商约定的账号对供应商汇款。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0%;销项税为0%;

五、农产品收购发票:

适用于自产的农副产品,商品包括:粮食、水产、水果、蔬菜、鸡蛋等商品品类。

合同签订时,由供应商提供具有农村户口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品类承包证明(如:土地、果园、鱼塘、养鸡场、菜地等承包证明)。

结账时,由我公司按照供应商的售价销售总额,扣除其他应缴扣点及费用后,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收据,我公司向与供应商约定的账号对供应商汇款。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13%;销项税为13%;

六、供应商提供农产品免税发票:

适用于小规模公司自产的农副产品,商品包括:粮食、水产、水果、蔬菜、鸡蛋等商品品类。

结账时,由我公司按照供应商的售价销售总额,扣除其他应缴扣点及费用后,供应商向我公司开具河南省郑州市工业发票、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普票)或税务机关代开的统一发票。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13%;销项税为13%;

七、商品自采:

适用于公司需要商品团购或到批发市场进行采购的正常销售商品及原材料商品。

1、供货方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按现金自采进行处理

由采购先打签呈说明情况,再根据签呈批示签订合同,并进行合同及商品建档,然后申请资金实施采购。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17%或13%;对应销项税为17%或13%;

2、供货方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按代扣税处理

由采购先打签呈说明情况,再根据签呈批示签订合同(以后此情况统一建入该合同),并进行合同及商品建档,然后申请资金实施采购。货款支付方式包括:即时支付和缓期支付,在付款时,供应商应向我公司开具收据。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0%;销项税为4.4%;

3、熟食原料自采及成品销售按自办税处理

由门店将原材料申购清单及成品的商品建档清单报采购部,采购部按自办税形式进行建档。

商品建档时,进项税为0%;销项税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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