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形势下纳税评估方法的多样化

发布时间:2006-6-12 10:47:00 阅读次数: 965次  编辑:彭程

纳税评估是基层税务机关以税收管理员为主、面向纳税人对其某一税种当期申报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一种基本方法。它由纳税评估机构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进行科学评估、审定和论证,确认纳税人的申报真实程度,使整个税收工作形成了更加牢固的链条,并将税收征管中大规模计算机、网络化的运用效果呈现出来。

在新的体制下确实存在征收与管理脱节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水平不高特别是征管资料利用率低的问题。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认为,纳税评估不仅仅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软件对有关资料、数据的审核,更应该在《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规范下,充分发挥业务技能和聪明才智,运用各种灵活多变的评估方法,全方位、全过程地对纳税人税收异常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此,我们应针对不同的评估对象采用不同的纳税评估方法。

一、纳税评估的事前测定法。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的定额征收管理使用的就是一种较为简单的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其操作原理是将辖区内或管辖权内几十家乃至几百家同业经营个体业户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得出一个按营业规模确定的较为合理的定额纳税水平,然后用其与某一个体业户的经营规模与销售水平进行比较,以此确定该业户在定期内的应纳税定额。这种方法的中心内容是怎样对成本、销售额及利润进行科学、客观、合理的测算与估价,目前我们推行的个体电子定额软件就是按此方法进行的。

二、纳税评估的标准形态法。

标准形态法一般是指纳税人虽然有时不能如实准确地申报应纳税额所需的各种信息资料,但仍能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税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其他的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账务管理,并按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按期申报缴税。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纳税状况有表可报、有账可查、有凭据可依,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的现存账簿和凭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并经过纳税评估的办法发现偷逃税的现象。

对这类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我们采取标准形态法,即通过利用已在计算机内储存的纳税人全面而大量的数据资料,经过纳税评估软件对各项评估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就可以初步判定和把握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异常申报情况。其评估工作分4个步骤进行:(1)依据纳税申报、企业账务报表等评估资料,通过数据审核比较和有关指标测算分析,对纳税申报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初步评价判断。(2)由评估人员针对确定的评估对象所有疑点,结合纳税评估背景资料,通过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案头评估程序,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评定核实。(3)审核评析结束后,评估人员对评析结果按“一、二、三”递进式动态监控管理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理。(4)纳税评估结束后,纳税评估人员必须认真整理、打印台账及所有评估资料,将全部资料统一归入税收征管档案。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从纳税评估资料的搜集到稽查信息反馈全过程的纳税评估管理体系。该系统由纳税指标分析、账务指标分析、异常业户评析和系统维护4个模块组成,并生成了40多项分析指标,包括:税负率、税负变化差异、税负变化幅度、销售变动率,销售额增长幅度与应纳税额增长幅度对比、零(负)申报次数、存根不符次数、抵扣不符次数、销售毛利率、成本毛利率、往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对比、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比率、存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

三、纳税评估的实用延伸法。

在税收工作中,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是长期复杂的,各种偷税活动不可能按照既定的模式进行,也没有完全规律化的方式可用于稽查和侦破。事实上,目前偷逃税行为已经大大前移,许多偷逃税已不是在原始凭据和财务账薄上做表面文章或数字游戏,而是直接在账外进行处理,如账外循环、体外循环、账外账、以货易货、返利回扣等。这类活动虽然从账面上看不出蛛丝马迹,但账实不符却十分明显。

为了有效地遏制这种现象,我们必须在运用标准形态法的基础上,把税收评估的范围、方法和思路加以扩展和延伸,将纳税评估覆盖面扩大至直接对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生产规模、销售及进料进货规模、原材料供应、仓库货物进出、产成品及在产品等项内容进行全面测算评估,井得出合乎情理的评估结论,实施强制性核定销售额、核定抵扣额、核定利润率的措施和办法。纳税评估的深入发展必然要对生产销售的全流程实施全方位控制,形成更加科学、更加严密并囊括纳税人进料进货、生产经营、出库销售各项指标的税收评估体系,达到对账外账等“地下经营”进行监控的目的。特别是对大中型企业,必须依靠大规模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及先进的税收评估软件等现代化的管理手段。

通过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的纳税评估,采取灵活多变的纳税评估方法将使税收管理实现质的飞跃。首先,纳税评估将评估结果与当事人见面,通过约谈或质询等方式让对方说明、解释和承认自己的违规行为,并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可以很好地避免在处理税案中因处理失度产生管理疏漏和行政复议。如果通过约谈及质询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考虑移交稽查解决。这样在最终处罚与日常管理之间建立了一个较宽的缓冲带,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其次,由于通过税收评估环节可以妥善地解决偷逃税问题,这就大大减少了进入企业稽查的频率,降低了处罚的比重,减少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因对案情有分歧而产生直接冲突的可能,而另一方面,由于加大了稽查处罚力度,使许多偷逃税问题都可以在税收评估的约谈或质询环节得到解决。第三,纳税评估要求评估人员不但要了解税收工作本身,而且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貌及纳税人的详细情况和特点,掌握审核、评析、测算、取证、质询的全部技能,这将使税务队伍人员的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作者单位:通州市国税局第四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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