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票据管理制度

一、票据统一到财务室领取,必须用财政监制的票据,不得私自购买收据使用,一经发现,对直接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财务室设专人统一发放,核销票据,各中队领销票据,双方凭“票据领取通知单”进行领销,不准设立白条记帐,同时各自做好领销登记。

三、票据专管员每季度对各中队领取票据管理进行一次核销检查,做到票据、帐表、帐票相符,确保票据规范使用。

四、票据不得串用、借用、各中队收费时开具票据必须将日期、款项、金额、收款人等填写清楚,并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收费)专用章。

五、中队用完票据全部上交大队财务室后,再领取下本票据,并填报票据使用报表。

六、各中队票据管理员在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填制票据移交清单,双方必须清点清楚。

七、各中队将票据丢失,应及时上报大队,并按票面金额进行赔偿,丢失非定额票据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理。

八、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作废票据,必须经本队鉴定审核,一式三联全部交回财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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