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预案

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预案

一、 适用范围:

为了对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有效预防、及时控制、挽回损失,维护公司声誉,制定本预案。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概念是指对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的负面新闻报道以及蓄意失实的新闻报道。

二、 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应急小组组成:

组长:项目经理

组员:管理部、保安部、工程部、保洁部部门经理

非标准工作时间内由项目值班负责人担任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

2、相关部门主要职责:

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小组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1. 应急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落实突发事件的处理,并对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

预案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同时负责紧急状态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组织、监督工作。

2. 客服部负责组织《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应急预案》的培训,具体培训工作由

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3. 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发生期间,由应急小组组长担任总指挥并负责对人

员及应急物资统一调配,项目所属部门及人员必须服从总指挥的指示与命令。

4. 保安部负责紧急状态下内外车辆的指挥、疏导及小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

5. 工程部负责紧急状态下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6. 管理部负责与相关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事态最新动向。

7. 客服部负责紧急状态下搜集事件相关报道及资料,以及对业主沟通与解释工

作。

8. 客服前台接待负责紧急状态下搜集事件相关报道及资料,及时与业主和相关

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应急小组事件处理基本原则:

1. 统一指挥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由应急小组组长统一指挥。

2. 服从命令原则:工作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命令,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 主动出击原则:事件发生后,物业管理人员不能以消极、推拖甚至是回避的态度来对待,应主动出击,直面矛盾,及时处理,敢于承担相应责任。

4. 灵活处理原则:对待突发事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5. 安全第一原则:处理突发事件应以不造成新的损失为前提,不能因急于处理,而不顾后果,造成更大的且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6. 团结协作原则:各部门工作人员应团结一致,同心协力的处理突发事件。

四、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的监测与预警:

1. 客服部主管每周按计划走访所属区域业户,收集业户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反馈,最大限度的减少业户投诉。

2. 项目定期组织以“投诉处理”、“案例分析”等为主题的培训,增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应变能力及应急处理能力。

3. 项目定期对所管辖区域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的分析、处理与报告:

应急小组对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及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做出判断:

1、如果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属于虚假、失实报道的,项目可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署1999年7月8日发布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向报道方上级主管单位投诉,并保留采取法律途径挽回损失的权利。

2、如果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属于真实报道且事实真相对我方有利,则应急小组可充分利用媒介揭示事实真相,让媒介充分了解事件原委并引导其对事件本身进行客观的报道和评论。

3、如果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属于真实报道且事实真相对我方不利,应急小组应:

(1) 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公司,听从上级指示。

(2) 召开紧急会议,依照上级指示精神讨论对策及处理办法。

(3) 委派专人查明事情真相。

(4) 以最短时间确定对外发言人,并发表坦诚的声明,强调该次事件的偶然性

和企业的改正措施及时间表,以及企业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以取信于媒介和其他群众。

(5) 迅速对事件进行处理,力争圆满解决并及时将结果对外通报。

(6) 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当事人、使用人进行回访并相互沟通缓解矛盾。

六、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的总结与改进:

1. 新闻曝光和恶意报道事件基本平息后,对处理全过程进行全面总结,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持续改进;肯定成绩,逐步推广。

2. 制订纠正措施:

(1)根据总结情况,适当修改原有预案中误漏之处,以完善预案制。

(2)根据总结情况,编制还缺乏的预案,以充实预案制。

(3) 根据总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同样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

持续改进,不断增强处理相关事件的能力,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附《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1999年7月8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

为了保证报刊新闻报道内容的真实、准确、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报刊的出版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对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 报纸、期刊必须遵守新闻出版法规,刊载新闻报道和纪实作品必须真实、准确、公正。报刊不得刊载虚假、失实的报道和纪实作品。

二、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进行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出版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报纸、期刊因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而发表的更正或答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公开更正的,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发现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

(二)凡按当事人要求进行更正或发表答辩的,应自当事人提出要求之日起,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报纸、期刊的同等版位上,予以发表。

五、 报纸、期刊转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其更正和答辩,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六、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

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违规通知单;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更正或检讨。

七、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新闻出版署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1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 报纸、期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和纪实作品被采取行政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出版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还可同时建议其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对违规报刊进行整顿,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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