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岗位津贴管理规定

职工岗位津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体现薪酬的公平公正性,针对部分岗位在特殊环境或条件下的额外付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津贴的种类】公司目前实行的岗位津贴包括两大类: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包括夜班津贴、值班津贴、节日津贴、驻外津贴;2、年功性津贴:工龄津贴。

第二章 夜班津贴

第三条【适用对象】适用于长期性从事夜班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质检员、生产大班长岗位。

第四条【夜班津贴的种类、标准】

前夜班:10元/班 (20:00-24:00);

后夜班:20元/班(00:00-8:00);

全夜班:30元/班(20:00-8:00)

第五条【执行时间】5月1日-9月30日,执行后夜班、全夜班津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执行前夜班、后夜班、全夜班津贴。

第三章 值班津贴

第六条【适用对象】适用于因工作需要,经常性延长工作时间或应急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任务超过1小时的情形,具体发放对象包括:仓储组仓管员、机修/电工、内勤、行政司机。

第七条【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要保证值班电话或手机畅通;

2、值班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进行妥善处理;

3、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值班工作岗位,造成责任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值班人员及相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值班津贴标准】

第四章 节日津贴

第九条【适用对象】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正常上班的员工,公司原则上鼓励在当月其他工作日进行换休,此外,公司同时给付节日津贴,作为因不能在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给付的额外津贴。节日津贴适用对象包括:职能人员与生产车间工人。

第十条【节日津贴标准】职能人员100元/日,生产车间工人50元/日;采取倒班制的员工,法定节假日当天时段包括:00:00-24:00。 第十一条【节日值班安排】公司鼓励员工保证合理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当天,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节日值班审核】各部门在月初做好排班表后,发送至行政部审核,审核通过后,作为当月员工节日出勤统计的有效依据。

第五章 驻外津贴

第十三条【适用对象】适用于公司从总部调配人员至除西安办、咸阳办以外的办事处长期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外派人员界定】指家庭不在常驻工作地所在城市且在驻外时与公司商定为按外派人员对待的员工。

第十五条【驻外津贴标准】榆林、成都、泰州8400元/年;郑州、太原、临汾、南阳、菏泽、洛阳6000元/年;宝鸡2400元/年。

第十六条【发放要求】当月实际出勤天数少于月度应出勤天数2天以上者,取消当月驻外津贴享受资格;但第一季度不受此限制,只要员工当季度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10,该季度员工仍可享受驻外津贴。

第十七条【中途离职时不享受驻外津贴】驻外津贴享受对象为当期劳动合同履行期满的员工,中途离职员工不在发放之列。

第六章 工龄津贴

第十八条【适用对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职工,享受工龄津贴。第十九条【工龄津贴标准】根据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限,每满一年,增加工龄津贴10元/月,100元为上限。

第二十条【统计周期】考虑到工龄津贴管理的便利性,员工工龄津贴发放金额,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当年元月一日。

第七章 岗位津贴核算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考勤统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当月员工值班/夜班天数,于次月1日中午12:00前报送行政部,行政部考勤员负责核实、统计、汇总,与当月考勤天数一同报送至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二条【津贴核算】人力资源部薪酬专员负责夜班津贴、值班津贴、节日津贴、工龄津贴、驻外津贴的最终核算;

第二十三条【津贴发放时间】夜班津贴、值班津贴、节日津贴、工龄津贴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驻外津贴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次年元月二十日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执行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之相悖的相关规定、通知等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最终解释权】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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