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特殊程序论--公示催告程序

第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或者虽有申报但被驳回,依法作出票据无效之除权判决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具有非讼程序所具有的性质与特征。

(一)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特定。

就适用的案件来讲,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公示催告。关于适用的法院,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以后,可能存在利害关系人,也可能没有利害关系人。如果存在利害关系人并依法申报权利,则公示催告申请人与权利申报人之间形成票据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终结。如果没有利害关系人,法院可以依照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三)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审查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人。(四)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公示催告阶段,二是除权判决阶段。

(五)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人民法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要根据公示催告的不同阶段组成不同的审理组织形式。在公示催告阶段,可由一名审判员主持审理;而在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包括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以及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的法院

与非诉讼程序一样,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当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二)适用案件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对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由发票人依法签名于票上,并以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和票据

与票据权利的不可分性等特点。权利人若要行使票据上记载的权利,必须持有该票据,票据持有人一旦丧失票据,就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由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一旦脱离合法持有人的占有,还可能会被他人恶意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所以,及时而有效地救济票据持有人的权利是公示催告程序的立法意旨之所在。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是一弹性条款,其目的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

第二节 公示催告案件的审判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发动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公示催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失票记载权利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3.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

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果失票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利害关系人就已经存在或明确,实际上就形成了失票人与票据的现实持有人之间的票据纠纷,只有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的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以,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时,必须是利

害关系人是否存在处于不明状态。

4.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决定予以审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申请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二、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止付和公告

1.发出止付通知。

止付通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失票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向支付人发出的停止对失票支付的法律文书。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的特点,为避免失票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人法院受理公示催告案件后,应当立即向支付机构发出止付通知。止付通知的性质,实际上是一项对失票人财产利益的一项保全措施,具有财产保全的性质。

2.发布申报权利公告

发布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公开宣示申请人以及失票内容,并催促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申报权利的告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的目的,一是通过公告的形式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向社会提示公告上所公示的票据已进入法院的公示催告程序,以保证交易安全。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应当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

(二).申报权利

申报权利,是指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张票据权利的行为。

1.申报权利的条件

(1)权利申报人必须是被公示催告票据的持票人。

(2)权利申报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间或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

2.对权利申报的审查

(1)要求利害关系人提出票据。

(2)对票据进行审查。利害关系人出示票据后,人民法院应当

进行审查。这种审查不是要确认申报人是否对该票据享有权利,而仅仅是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审查申报的票据与被公示催告的票据的种类、金额、出票人、背书人等方面进行形式审查。如果权利申报人出示的票据与公示催告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3.权利申报的法律后果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成立以后,公示催告便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应当终结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通常的审理程序解决票据纠纷。

(三)除权判决

1.除权判决的概念

除权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宣告失票无效的判决。由于票据与票据权利是不可分离的,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在丧失票据的情况下将无法行使票据上的权利。除权判决的作用,就是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实现分离,从而使失票人在不持有票据的情况下也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即申请人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可以请求付款人履行支付的义务。

2.除权判决的作出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必须由公示催告申请人提出申请。

(3)公示催告申请人必须在公示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3.除权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依法进行公告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票据无效。除权判决的最直接法律效果就是使票据丧失法律效力,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后,任何人再持有该票据将没有意义,也不能作为支付的凭证。

(3)恢复公示催告申请人对失票的权利。除权判决在消除失票权利的同时,也确认了公示催告申请人对该票据的权利。

(4)支付的凭证。除判决作出之后,从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书要求支付机构予以支付,支付机构必须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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