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文件宁交发〔2010〕66 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宁夏公路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水平, 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根据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交通运输厅研究并 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文件亦可在宁夏交通运输厅网站上下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2-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法》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和村道。 第三条 各市、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农 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县(区)人民政府 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核定的里程和标准给 予资金补贴,补帖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各市、县(区)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和养护 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不断发展。 第五条 农村公路应当做到有路必养、管养到位,加强路政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自治区行政区内的县道、 乡巡查和超限超载治理,保护路产路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 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3-第二章 第六条养护职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理,县级主导,乡镇配合”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及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市、 ,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各 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段是本行政区农村 公路养护管理的实施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农村公路 养护管理的配合主体。 第八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统筹安排补贴资金, 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养护质量。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对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行业指导, 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指标,监督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养护 质量。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 护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机构,并监督其工作;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养 护资金足额到位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管 理年度计划; 明确所属部门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4-责,考核其年度工作;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农村公路统 计数据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重大问题,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 路畅通。 各市、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行业 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全面完成本行政区农村公路养护生产与 各项管理工作任务;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负责生产计划 的组织实施和生产质量等各项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专 款专用;加强路政巡查,保护路产路权完整;负责农村公路养护 技术管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 路养护科技水平;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整理汇总和 上报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资金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 ,地方政府养护资金按不低于补贴资金1:1的比例配套。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标准为:(一)列养县道在地方财政养护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公里 每年补贴7000元; (二)列养乡道在地方财政养护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公里 每年补贴3500元;-5-(三)列养村道在地方财政养护资金到位的前提下,每公里 每年补贴1000元。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 月底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上报下年度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 申请。主要包括:申请补贴公路的名称、编码、等级、里程;上 年度地方财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拨付证明, 本年度地方财 政养护管理资金到位情况及已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证明; 农村公 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县(区)上报的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申请进行审核,自治区公路管理局负责协助。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到位后,各市、县(区) 应当及时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 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各市、县(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觉 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自治区公路管理 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检查, 并按照内部审计管理 办法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到位好的市、县(区) , 交通运输厅优先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养护补贴资金; 对到位-6-差或出现挪用、截留、坐支补贴资金以及养护质量达不到规范要 求标准等的市、县(区) ,相应缩减农村公路建设规模,扣减下 年度养护补贴资金。 第四章 养护管理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持公路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舒 适、边沟畅通、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 状态。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下达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由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报自 治区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坚持全面养护、常年养护、科学养护、 及时养护、预防性养护并重的原则,提倡招标养护,鼓励专业养 护和群众养护相结合,降低养护成本。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学规范、比技术、重质量、讲效益,建设高素质的养护职 工队伍。 第二十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 公路的预防性养护,根据路况及时采取罩面、灌缝、防排水等预-7-防性养护措施,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加强农村公路雨雪冰冻自然 灾害的预防工作,建立自然灾害应对预案,提高农村公路抵御自 然灾害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护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 按照行业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向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送季度养护技术状况评定情况。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发生灾害损毁后,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修, 灾害 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 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并及时向当 地政府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作,积极实施农村公路安保工程、 危桥改造等专项工程,全面提升农村公路交通安全服务水平。公 路管理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按 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规范管理养护作业现场。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工作。 第五章 路政管理-8-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 、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 施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 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审批从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修建建筑物或其他 设施等事宜。审批应当具有前瞻性,为公路后续发展预留空间; (六)加强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严格禁止车货总重超过 20吨以上的车辆在农村公路行驶; (七)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保证施工 作业安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9-第二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与公路建设项目 安排、资金拨付挂钩。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授权自治区公路管理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全区农村公路养管工作全面检查, 期间五市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每二年组织一次互检。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年度检查遵照 《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进行,受检里程一般不少于养管里程的50%。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内容包括:(一) 地方政府养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制订农村公路养护 管理办法情况; (二) 建立完善乡、 村公路养管体系和考核、 评价办法情况; (三)地方政府养护管理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四)养护生产指标和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五)路政管理与治超工作情况; (六)人员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年度检查评比实行平时检查、年中检查、年底检查“百分考核制” ,按考评分数依次排名,养护管理工作成绩 突出的单位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公路管理局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选“农村公路养护- 10 -管理先进单位”资格,并在全区通报。 (一)辖养路段严重失养,造成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路容、路貌严重“脏、乱、差” ,引起社会反响或被 媒体曝光的; (三)养管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不按规定使用的; (四)治超工作不到位,路政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路产受 损、路权被侵犯,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附 则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农村公路 养管办法 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11 -2010 年 12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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