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平安保险)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人才派遣服务机构) :扬州市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乙方(用人单位)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乙方因工作需要,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与甲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借用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派遣人员”,系指甲方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劳务派遣协议
中约定到乙方工作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劳务派遣费”,系指乙方因租赁甲方派遣人员每人每月应
支付给甲方的各种费用的总额,其中包括:
1、 服务费
2、 派遣人员工资
3、 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及个人承担部分)
第二章 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根据乙方要求推荐用工人选;
2.教育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3. 教育派遣人员遵守乙方的规章制度,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4. 按照《劳务派遗约定》中的标准,根据有关法律及政府规定,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5. 派遣人员在乙方用工期间内甲方为派遣人员代办人事代理手续,包括人事档案保管、档案工资调整、根据国家社会保险机构规定核定派遣人员每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申报转正定级、出国政审、党团组织关系接转、出具以人事档案为依据的各种证明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
6. 因业务需要搬迁新办公地址或变更开户银行,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 如更改联系电话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7. 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人事政策方面的一般性法规咨询; 8. 受乙方退回不符合用工条件的被派遣员工。 9. 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 第四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根据派遣人员的要求解除与乙方
的劳务派遣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方:
(1)在本合同规定的在试用期间内的派遣人员;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有关条款或有损害派遣人员合法 权益的行为的;
(3)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劳务派遣费的;
2. 当派遣人员应征入伍时,乙方从甲方派遣员工中核减派遣费用,甲方解除该员工劳动合同。
第三章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 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对甲方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劳动纪律与本单位人员一体管理; 2. 为甲方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3. 按时向甲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管理费、社会保险费;
4. 劳务派遣期间不得向甲方退回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派遣人员和在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负伤的派遣人员,包括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并被工伤部门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工伤等级为准的派遣人员;
5.督促派遣人员办理在乙方劳务期间的有关合法工作证件,教育派遣人员遵纪守法;
6.因业务需要,搬迁至新办公地址时,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如更改 联系电话或传真,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甲方;
7.被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如患病请假,其每月工资为派遣期间月平均工资的80%,但如果低于所在市上年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就按上年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时发放。
第六条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对甲方推荐的派遣人员进行选择;
2.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自行选定派遣人员,经甲方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3. 乙方对于首次使用的甲方派遣人员,可约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 期, 试用期满,被派遣员工被乙方正式使用,其劳务派遣期自试用之日 起计算。在试用期内,如不符合乙方的用人标准或条件,乙方可以退回派遣人员,但应向甲方支付试用期间的劳务派遣费;
4. 乙方向甲方退回派遣人员后,应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应全额支付给被退回的派遣人员:务派遣和中止与甲方合作的权利,同时应按下列标准向派遣人员:
(1)乙方使用甲方派遣员工包括试用期在内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相当
于一个月的工资;
(2)使用期超过一年不超过两年的派遣人员,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两个月的
工资;
(3)以后每增加一年使用期,即增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由甲方通知
被派遣人员,如乙方在30日内未通知甲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劳务派遣费,以上工资标准以被退回的派遣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5. 如果被派遣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乙方退回甲方,乙方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6.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派遣 人员违反上述规章制度的,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理并将 处理结果及时告之甲方。
7. 在劳务派遣期内,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甲方确认,乙方有权将派遣人员退回甲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派遣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连续三个月考核结果为一般以下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称职)
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的;
(3)违反乙方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4)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的;
派遣人员严重违反乙方的规章制度(此规定对派遣人员和甲应该是公开的)有确凿证据的,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确认后乙方有权退回违规派遣人员,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 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甲方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工伤事故,负责申领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工伤者依国家法规获得的工伤补偿尚有欠缺部分,由乙方对甲方给予补偿,甲方应将此款用于工伤者。
9. 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与派遣人员另签 协议,但该协议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内容,协议副本交甲方备存,该协议为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协议附件。
10. 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并限期改正。甲 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四章 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 在劳务派遣期内,如遇国家社会保险机构颁布新规定需调整社会保险费
比例、险种或基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其规定进行调整,劳务派遣费第3项金额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缴费金额计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自甲方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金额付费。甲方在收到乙方劳务派遣费后,需提供正规的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发放派遣人员的工资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八条 在劳务派遣期内,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费以及因乙方解除劳务派遣而需支
付的经济补偿金等,乙方须于当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对于经甲方认可的具有正当理由的延迟付款,应按每延迟一日赔偿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无正当理由并未经甲方同意,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应付款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与甲方结清劳务派遣费并作适当补偿。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九条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 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扬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会
申请仲裁。
第十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乙方与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甲方协
调解决,如不能解决,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甲方代表乙方与派遣人员,依据《劳动法》由扬州市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如就乙方与派遣人员之间另行签定的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甲方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派遣人员与乙方均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仲裁。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凡因派遣人员与乙方争议事宜引起的人事或劳 动仲裁,并使甲方成为争议当事人的,甲方可指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
之一与甲方共同参加仲裁活动。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如需继续合作,应在合同期满前十天签订新协议。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章另行制定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条款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或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政策的 变更而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或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协议所涉及的派遣人员姓名、岗位、劳务派遣期、劳务派遣费等均
在双方签订的《劳务派遣约定》(附件一)中体现,上述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劳务派遣期一致。到期时如
仍有被乙方劳务派遣的甲方派遣人员处于《劳务派遣约定》中所规定的劳务派遣期内,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到与劳务派遣期一致。
第十八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扬州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合法注册地点:扬子江北路78号 单位地点: 人民币开户银行:工行营业部 电话: 帐号:[1**********]25 传真: 联系人:叶美红、潘学林、曹学军 地址: 电话:0514—7951367 邮编:
传真:0514—7885899 电子信箱: 邮编:225009 网址: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租 赁 约 定
(附件一)
甲方(人才服务机构):扬州市新世纪人才开发中心 乙方(用人单位):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2004年6月1日签定的《人员劳务派遣协议》,就乙方劳务派遣甲方派遣人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以上社会保险包含的项目及比例如下:
养老保险:单位交21%,个人交8% 生育保险:单位交1% 失业保险:单位交2%,个人交1% 工伤保险:单位交0.8%
医疗保险:单位交7%,个人交2% 大病救助:单位/个人各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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