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年底突击花钱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摘要:各级政府年底突击花钱,花双倍钱采购;深圳花160万元翻修尚未验收的天桥;长春警方采购单价近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这背后,都隐藏着“花光预算”的逻辑。而“防止年终突击花钱”这出戏码,每年年底都要唱,这让老百姓很揪心。同时这场关于“预算”的讨论也正愈演愈烈。有人担心,有人期待。另外有网友评论说,与其将巨额的预算结余花在这些乱七八糟的地方,倒不如用来购置校车、补偿灾民,或者干脆给所有人退税。  关键词:政府 突击花钱 预算赤字 预算执行 管理体制 透明  各级政府年底突击花钱,花双倍钱采购;深圳花160万元翻修尚未验收的天桥;长春警方采购单价近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有官方权威数据显示,在2011年年底,财政部早在11月初就不得不在余下的近两个月中确定超过3.5万亿财政资金的去向,各级政府机关再次在年底前突击花钱以完成预算。那么,为什么各级政府在年底会突击花钱?为什么预算赤字高筑,政府还要突击花钱?又或者说预算执行为何总是“前慢后快”?要坚决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能否通过一次会议或者发一个文件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一问题又该如何解决?  面对这一个接一个的问题,笔者联系实际,结合有关知识,对这种现象分析如下:这一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我国的管理体制、预算执行、透明度问题以及财政预算制度不合理导致的。  1、我国管理体制存在着多方面的缺陷,这导致了在预算赤字高筑的下,各级政府仍在年底突击花钱。主要表现为:  首先,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我国实行“以收定支、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当我国今年财政收入出现意料之外的高增速后,年终突击花钱便顺理成章,而且难以根治。  其次,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不完善,行政治理存在缺陷。在部门职责、任务难以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各个部门总想多要钱。  再次,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超预算增长支出无须通过人大审议,政府对超预算增长在使用上不受任何监督。预算执行结果超预算增长的情形与政绩考核有关,我们把预算执行结果超预算视为政绩,而将预算执行结果小于预算视为问题。为提高政绩,各部门争相“花钱”。  年底突击花钱这是一种体制性现象,不是偶尔的工作失常。不深化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年底突出花钱的现象就会年复一年地反复出现。要坚决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便不能通过一次会议或者发一个文件来解决。  2、我国预算核拨方式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用款单位部门预算实行增量预算,按上一年度部门支出来核定下一年度部门收入,并非按照实际需要来定。如果本年度该部门有财政节余,不但要全部上缴,而且还会影响到第二年预算基数,令第二年的预算拔款惨遭削减,正是由于这种预算核拨方式变相的鼓励“节约吃亏,花钱得益”,这使政府部门年底突击花钱成为潜规则。  3、我国现行的预算执行方式增大了预算的随意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降低了透明度,影响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从历年预算执行情况看,财政支出进度均呈“前低后高”走势,这是因为我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份召开,国家预算要经过全国人代会的审查批准,才具法律效力,才能执行预算,所以前3个月的时间,政府进行财政活动没有法律依据,出现预算空当,处于无“计划”状态,只能按上年基数进行。这就使得我国出现预算执行在前,预算批准在后的不正常现象,到了下半年,这一年的工作打算和经费情况基本已经明朗,各级政府才敢花钱。所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都会形成年内‘前低后高’的规律。  4、预算法治化观念淡薄。预算制度是为了约束政府收支而设计出来的制度,但中国由于预算外收入和超预算收入的存在,使巨额收入游离在预算的约束之外,预算对于政府收支的约束和控制基本上属于不可能。预算的核心还在于政府与人大的权力分配,在于人大对政府财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预算不仅是政府管理的工具,更是人民管理政府的工具,是人大监督政府的工具。所以,要强调预算的法治化、民主化。  5、年底突击花钱是一个支出的问题,而不是收入问题。我们目前的预算支出只有量方面的限制,没有时间方面的要求,对于预算支出的结转也缺乏鼓励性的规定,所以才导致年度突击花钱,生怕来年降低支出标准。因此,预算法重点要放在政府开支的规范上,管好了开支才是管好了政府的钱袋子。有必要明确,预算法重点管支出,而不是收入。预算法只有明确未经预算的项目不得开支,才是抓住了关键。  6、预算法内在缺陷问题的存在。预算法的内在缺陷出在列举式的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范围上,从条文上看,收支都包含“其他”这样的试图涵盖全部的规定,但却又将预算外资金置于法外。  四、关于年底突击花钱提出的对策规划  1、要杜绝年底突击花钱,必须靠深化改革,完善行政治理,健全财政管理体制,提高部门预算的透明度。做到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预算、决算都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做到规范、公平、公开;强化政府债务管理;规范预算调整,完善预算审查监督。  2、建立相对规范灵活的预算调整制度,尽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可以适度采取零基预算的预算方式;理顺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上的合力;改变预算编写方式,或者建立预算节约奖励制度,以便有效地遏制年底突击花钱的特殊现象。如:严格按照当年的情况,办多少事、花多少钱。同时,对于各地方、部门节约下来的预算,给予一些奖励措施,比如“一半上缴,一半留在本单位”。  3、为解决财政支出“前高后低”的情况,需要财政部进一步健全各单位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制度,完善预算支出责任制度,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创新财政监管模式,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效率,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4、实行预算的公开,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和透明度。不仅要实现预算静态结果的公开,同时要做好动态过程的公开。做到预算公开的不断细化和透明,对于民众最为关心的核心领域的预算情况,尤其要重点公开,严格监督。其次,将预算公开与预算参与、预算监督相衔接。满足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需要,便于公民对预算过程的有效参与和有力监督。同时,制订科学合理的预算,提高预算法所规定的预算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力度,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唯有将政府的预算收入和支出全部暴露在阳光之下,各级政府部门大手大脚花钱的毛病才能彻底根治。  6、监督好地方政府,实行预算法约束。预算法修正后约束的重心在地方政府,在省内各级政府间包括转移支付在内的财政管理体制。而强化政府预算约束,一般有三种机制:财政宪法、代议民主与债券市场。完善中国债券市场的机制将有力地约束政府预算,提升政府良性之治,从而进一步监督好地方政府,解决相关的预算支出问题。  7、根治突击花钱,向港府学习  在根治政府突击花钱方面,我们应该向香港政府学习,因为港府不存在“年末政府部门突击花钱”的现象。香港政府部门的实际开支都比预算少,当年没用完的钱,不用上缴,而是留下作下一年再用,也不会影响政府下一年的预算。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政府将纳税人的钱应使则使,用得其所了,下一年度你要用钱了,才容易获得通过。如果乱花钱,则会影响明年财政拨款。所以我们要搭建起债权人监督政府的法治桥梁,将为政府预算与治理提供有力的硬约束,形成可信承诺,从根源上解决预算法内在的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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