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 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这两个原则说起来容易,但执行起来并不那么简单,不同的人对这两个分句的理解一直存在着分歧。

(1) 设立分句

设立分句是指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国会不得通过立法设立宗教的规定,所以简称设立分句,也有人将“设立宗教”译作“确立国教”,将设立分句称作“确立国教”条款(2)(由国会立法设立宗教,其本质即“国教”。提法不同,内容是一致的)。

对于设立分句的含义,教会人士从基督教的立场出发,认为政府应承认教会的存在,但对所有教派与宗派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教派中不应有官方钦定的教会。但绝大多数人是从国家与教会的政治关系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1802年,托马斯·杰裴逊在给浸礼会信徒的一封信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指出此规定的实质是实行政教分离,即在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道隔离的墙”。194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3)的判决书中对设立分句的含义作了明确解释:

第一修正案设立宗教条款的意思至少是这样的:不论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将一个教会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通过援助一种宗教、或所有宗教、或偏护某一宗教而歧视另一宗教的法律;不得强迫或影响某人违背本人意志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或强迫他宣布信奉或不信奉任何一种宗教。任何人不得因持有或宣布宗教信仰或不信教,去或不去教堂做礼拜而受到惩罚;不得课征任何数量的税收以支持任何宗教活动或机构,不论他们以任何名目出现,也不论他们采用任何形式传教布道。不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都不得以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参与任何宗教组织或集团的事务;反之亦然。用杰裴逊的话说,这一反对用立法确立国教条款,意在树立起一道“教会与国家分离的墙”。

但政教分离并不是绝对的。1971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雷蒙诉库尔兹曼案的

判决书中指出,“我们以前的裁决未要求完全的政教分离;从绝对意义上说,完全的分离是不可能的。政府同宗教组织之间的某种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分离的线远非一堵墙,而是一个模糊的、不清晰的、因某种特殊关系的所有情况而变化的障碍物”。

(2).自由实践分句

自由实践分句与设立分句相辅相成,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另一项重要规定。该分句规定国会不得立法禁止宗教自由实践。作为与“确立国教”条款的对应提法,也有人将其称为“信教自由”条款。设立分句的核心是政教分离,是讲政府与教会的关系;自由实践分句的核心则是宗教自由,是讲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时的权力限制。

具体地说,政府对教徒根据其宗教教义和信条进行的宗教实践原则上是不应干预的,但这个“宗教实践”并不意味着宗教徒具有随心所欲行事的无限权力。1878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雷诺兹诉美国案”的判决书中指出,法律“不能干涉宗教信仰和见解,但是可以干涉宗教实践。” (1)1890年,最高法院在“戴维斯诉比森案”的判决中强调,宗教实践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2)这实际上表明了宗教“自由实践”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1940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对“凯特韦尔诉康涅狄格州”案的判决书中,重申了雷诺兹案的原则,该判决书明确指出:自由实践分句“包括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一个是绝对的。但第二个,按事物的性质则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3)

以上几个案例表明,美国最高法院在贯彻自由实践分句即“宗教自由”的规定时所遵循的标准是:宗教信仰的自由是绝对的,政府不得用法律加以限制;基于宗教信仰的宗教活动和行为的自由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宗教“自由实践”的条件不能违犯社会道德准则,为了“保护社会”,政府可以采取行动。

最高法院对“宗教自由”的理解,使其牢牢地掌握了处理政教关系的主动权,它在司法实践中在各界人士对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实践分句即“宗教自由”的不同理解上巧妙地保持了平衡

修正案[一]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二]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三]

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四] 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五]

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六]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七]

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八]

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

修正案[九]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1791年12月15日] 修正案[十]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

看似很古板的条文,通过事例的生动详细表述,让人看得欲罢不能。虽然之前对于所谓的法律没有多少概念,仅仅知道现行的法规是不完善的,当然,约束力也相当有限----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的社会事件无法使用法律途径来解决。

通读一遍之后明白了这些事理:

三权分立及好处,特别是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的作用;

美国人坚信的人性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出版,集会,游行示威和信仰;

为什么可以持有枪支;

刑事审判中罪犯的地位以及立场;

陪审团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原因,在《12怒汉》里面有这么一句台词我觉得挺合理:我认为这就是美国强盛的原因;

电影分级制度;

权利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再将美国的情况和我们的相比较就会理解为什么现实会是这样的了。国本是无法动摇的,历史会留下隐忧,也能治愈伤口。

2000年美国大选

2000年,乔治·布什成为继1888年本杰明·哈里森之后第一位以少数选民票当选的总统。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全国大选中领先布什50多万票,但最终结果却要由佛罗里达艰苦漫长的人工点票决定。布什在佛州600多万张选票中仅领先戈尔537票。大选结束四周以后最高法院以5:4决定停止佛州人工点票,将该州25张总统选举人票判给布什。2000大选作为美国历史上最接近、最有争议和最奇特的选举而载入史册。

当然,2000年不光是总统大选呈白热化,国会之争也异常激烈。在众院,共和党丢失了两席,但还保持微弱多数。本届众院是近50年来两党力量对比最接近的:共和党221席,民主党212席,独立党人2席。在参院,民主党赢得4席,两党各占50席,100年来第一次打成平手。因为副总统切尼是参议院的名义负责人,有权投决定性一票,参院因此还是共和党控制。

解释选举结果:长期因素

这场新世纪之初第一次选举将对美国政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尽管谁也没想到总统大选竟会最后聚焦到佛罗里达几百张有疑问的选票上,但总统和国会选举的结果如此接近却并不出人意料。政治学家早就发现,对美国的选举行为和结果产

生长期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党派认同感。当今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人数大体相当。美国选民新闻机构在对13,000多名选民的投票后调查显示,民主人占39%,共和党人占35%,无党派独立人士占27%。这个比例与最近的其他选举的票后调查结果基本一致。而1976年的全国性票后调查显示,民主党与共和党数量是40% 比25%。八十年代以来支持共和党的人数猛增,所以共和党在国会、州级和地方选举中都表现不俗。

2000年总统大选中两党支持者的忠诚度之高也让人称奇。票后调查显示民主党中有86%选戈尔,11%选布什。虽然民主党领导人和政治顾问曾毫不讳言对一些自由倾向严重的民主党人可能倾向绿党候选人——号称“现代消费者运动之父”的拉尔夫·纳德担心,但最后只有2%的民主党人倒戈。共和党人表现得更加忠诚,分别有91%和8%投票给布什和戈尔,另外1%投给纳德,几乎无人理睬改良党的帕特·布坎南。独立党人给布什和戈尔的选票基本持平——47% 对45% ,另外6%选纳德,1%选布坎南。

2000年总统大选中有90%的人拥护自己的党派的候选人,这是1976年以来党派投票最严重的一次。参议院10个最激烈的竞选也有类似特点。 在这些选举中,84%至91%的民主党人和83%至91%的共和党人拥护自己党派的候选人。

因此,选区里哪个党派的支持者越多,该党候选人当选的可能性越大。比如,民主党赢回了原属共和党的6个州席位,共和党仅收回1个原属民主党的席位。在民主党获胜的8场选举中,民主党支持者平均占40%,共和党占32%;而在共和党赢的2场选举中,共和党人平均占37%, 而民主党人只占32%。 是党派投票使民主党从1994年的中期选举后重震雄风。

在2000年的众院选举中,87%的民主党人和91%的共和党人投票给给本党候选人。独立人士仍然平分天下:49%支持共和党,46%支持民主党。

2000年大选的党派色彩非常浓重,可以从结果看出两党在每个选区的数量对比状况。两党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票数几乎相同就说明两党选民数量相当。

很多人认为美国选民的党派忠诚度在走下坡路,但事实正好相反,自七十年代以来选民的党派性越来越明显。与25年前相比,更多的选民有了自己的党派归属,而且更多的选民只投自己党的候选人的票。

到底是什么导致美国选民党派性的回涨?原因之一是1980年以来选民意识形态的重新整合。里根时代和后里根时代的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思想分化越来越明显,普通老百姓一眼就能看出两党政策泾渭分明。所以选民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而不是父辈传统的忠诚选择党派。民主党或共和党人的下一代中很多保守主义者走到了共和党一边,而共和党或独立派子女中自由主义者更多地选择了民主党。意识形态的整合带来的一个主要影响就是民主党三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的党派认同优势被大大削弱,党派认同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日益密切。 从八十年代起,民主党的意识形态中心就开始偏左,共和党的则偏右,由于选民的党派认同和意识形态有直接密切的联系,所以一党的选民很难“变节”去拥护另一党的政策。 短期因素和2000年大选

所有的选举都受长期和短期因素的共同影响。长期因素包括各党派选民的人数对比和他们的忠诚度,而短期因素则包括特定选举中候选人的优缺点和竞选话题。2000年大选说明长短期因素当时都接近平均分布。

2000年大选时无数民调显示,多数美国人都认为布什和戈尔各有千秋。政治领导人能力和可信度是人们最看重的。选民给戈尔能力(比如知识面、智力水平、经验)的打分普遍比布什高,而对布什在诚实和可信度方面的评价则高于戈尔。

选民在2000年大选的竞选话题上也分成了实力基本相当的两派。竞选话题一般分成预期性和回顾性两种,后者在总统大选中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说,每一次总统选举都是对在任总统表现的全民评价,2000年大选也不例外。

但让许多选举专家和民主党战略分析家不解的是,戈尔为何没能从美国的经济强势和大选前克林顿的高支持率中获益呢?戈尔怎么会让诸多专家学者大失所望呢?

这可能要归因于克林顿政府留下的矛盾心理的影响。一届政府如果执政8年或更长时间,无论经济表现得多好,总统多受爱戴,选民们总有喜新厌旧的感觉。所以戈尔的问题只不过反映了这种“换一换”的心理。不过“克林顿厌倦症”还不只是这种心理在作怪。 2000年的民意调查说明选民对克林顿总统评价不一,57%对克林顿的政绩持肯定态度,41%持否定态度;而同一群受访者中只有36%对克林顿的人品满意,60%则不甚满意。 对他政绩不满的人几乎都不喜欢他的人品,但对他政绩满意的人中有36%不喜欢他的人品。对克氏政绩人品都满意的人选戈尔和布什的比例分别是85%和12%,但只满意他政绩的人选戈尔和布什比例就是63%和33%。

戈尔副总统在对克林顿总统政绩满意的选民中以77%比20%压过布什州长,但布什在不满意克林顿政绩的选民中以88%比9%的绝对优势战胜了戈尔。每五个满意克林顿政绩的选民中有一人投票给共和党候选人,这充分说明了他们对克林顿评价的不确定性。由此看来,莱温斯基使戈尔丢了一个本该到手的胜利。

纳德因素

除了莱温斯基,纳德也是戈尔取胜的另一障碍。虽然这个绿党候选人只拉到3%的选票,但却让戈尔输了整个选举。

跟一般的小党候选人不同的是,纳德从两个大党候选人手中拉走的选票数量并不相等。根据一个全国性票后调查发现,如果纳德不参加竞选,那些投他票的人中有50%会倒向戈尔,只有20%会选择布什,而剩下的30%则不会参加投票。所以如果纳德不参选,戈尔就能以超过100万票的优势打败布什。更加关键的是,戈尔肯定会赢得佛罗里达和新罕布什尔,从而获得总统选举团的多数选票。

改革的前景

2000年总统大选暴露了选举程序中许多严重问题。从佛罗里达的25票之争可以看出,每次选举中都有成百上千的美国人被各种弊端剥夺了选举权,比如投票站拥挤、选举工作人员缺乏训练、选票表格让人看不明白、选举设备错误百出、选民教育不力。

据独立的美国选民研究中心统计,2000年大选其间全美国共有各种各样的废票200多万张。这些问题在每个地区、每个州都普遍存在。比如佐治亚州的Fulton和Dekalb郡就有数千张打孔选票无效,要么就是打孔没对齐总统候选人的名字,要么就是打了不止一个孔。这些问题在低收入和少数民族选民中尤其普遍,因为他们更可能碰上老旧过时的选举设备,而且复杂难懂的选票对他们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这些问题必须在2004年总统大选前全面纠正。国会和州议会应该拨款使全国各个选区(不只是富人聚居区)都能采用先进的选举设备以准确记录每张选票,并在选民犯错误时及时提醒。同时还要拨款增设投票站,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使他们能为选民排疑解难,除处理投票设备的故障。

国会要鼓励各州在总统和国会选举中采用操作简单、格式统一的选票。各州和地方政府、媒体、私企都应该加大向每个公民宣传选举程序的力度。如果到了选举那一天,硬是让一群对如何正确投票一无所知的人来投票,结果可想而知。

几乎所有其他民主国家都比美国给选民的方便更多。我们应该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修改选举法,把大选日定在周末或干脆把选举日定为全国假期,以便于上班族投票。

我这里提出的改革方案有利于保证选举结果更真实地反映选民的意愿。这些建议都是可以通过立法实现的,而不像取消总统选举团这样的改革必须修改宪法。唯一需要的只是政治决心和一点点投资。我们的民主自然值得这点决心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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