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统发工资的重大意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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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 2001年10期

  所谓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内工资经费统一管理,并委托代发银行将工资经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上,中间不经过其他环节。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不仅是解决目前一些地区存在的拖欠公教人员工资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设公共财政、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因此,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客观要求。

  我国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是通过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准确依据,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上述问题。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财政统一发放工资,不仅可以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确保公教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运转效率,同时还可以为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积累经验,为各类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集中收付创造条件。

  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可以有效地解决拖欠工资和离退休金问题。

  目前一些地区(我省主要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由于财政供养人员过多,资金安排不当等原因,造成财政资金供求紧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拖欠公教人员工资的问题还比较严重,挫伤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并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注,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许再拖欠公教人员工资。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财政部决定从2000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财政统一发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中办发[2001]11号)进一步明确,从2001年6月底开始,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都要实行财政统一发放。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利于加强对人员、工资和经费的管理。

  在现行的人员、工资、经费管理模式下,既存在拖欠公教人员工资问题,同时也有编制不清、吃财政、“空额”、单位乱发津贴、补贴和奖金等问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人事、财政部门对单位人员、工资实施动态管理,增人增资,减人减资。单位日常的工资变动均要经过人事和财政部门的审核,使工资经费支出随单位人员、工资变化及时调整。因此,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把政府部门对人员、工资和经费三方面的管理有机结合起来,使管理更加科学、严密。此外,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的工资构成和工资标准都经人事、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对单位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以及自行发放补贴的现象能及时进行清理、纠正,有效地维护了国家工资政策和工资标准的统一性、严肃性,增强了工资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一项非常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并且与每一位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稳妥实施,确保安全、高效运转。为指导各地顺利开展工资统一发放工作,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江苏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根据财政部等中央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江苏省省级机关财政统发工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统一发放工资的要求、发放范围、各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工资发放程序、监督管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和项目。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和人员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在职正式人员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人员。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项目,在职人员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技术等级)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节编奖、岗位责任制奖、住房补贴、专业(特殊)部门津贴,以及按规定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发给个人的项目。离退休人员包括:离退休金、生活补助(补贴)、交通费、护理费。

  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涉及组织、人事、财政、银行等部门,各部门在互相配合的同时,又有各自的职责。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各部门的分工可以概括为“编制部门核实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承办银行代发到人”。

  三、工资发放的程序。

  根据上述分工,为保证每月13日之前将当月工资发放到个人,《实施细则》对工资发放的程序及每一步骤各部门的任务、时间限制作了严格的规定。一是各单位在实施统一发放前将本单位《职工基本情况表》、《工资发放汇总表》及《工资发放明细表》随同软盘一起报送省编办、省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是省编办对各单位人员编制进行审核确认后将数据传送到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三是省人事厅根据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的各项工资政策,对单位人员及其工资构成、工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单位应发工资额,并在每月4日前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审核后的数据传送给省财政厅;四是省财政厅对各单位的工资信息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在每月10月前将数据传送到代发银行,同时将财政性工资资金拨付到省财政厅在代发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五是各代发银行在每月13日前,按省财政厅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划入个人工资账户,并将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个人所得税等代扣款项划入单位账户,同时将工资发放明细表、汇总表提供给单位、人事与财政部门,以便核对和进行账务处理。统一发放工资后,单位如发生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应于每月25日前将数据报送人事、财政等部门,各部门再按上述程序审核。此外,《实施细则》还对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的工资发放及发放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处理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确保工资发放万无一失,切实维护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利益。

  四、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安全、高效运行,《实施细则》要求省有关部门建立工资发放内部运作管理程序,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不定期地对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工资发放数据要及时备份存档,并采取措施,保证统一发放工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和保密。代发银行要切实履行合同,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单位财务和人事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上报工资信息。对因信息失真,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省财政厅将视损失额度加倍扣减单位经费。

  根据“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和省《实施细则》的规定,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省级机关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承办银行(即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并从5月份开始,选择省法院等五家单位先行试发,自7月1日起,所有省级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都将实施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各市、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也按国家和省里要求,正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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