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律师制度 复习资料

公证制度

公正的特征 :

是一种证明活动

是一种非诉讼活动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

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是公正制度的基础

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保证

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规范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1 联系

都是程序法

有利于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

公证的法律文书、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2区别

性质不同-----公证属非诉讼活动,民事诉讼属司法活动 法律后果不同

不服裁判和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

公证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联系

都属于国家的公共职权

2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主题性质不同

主体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不同

主体是否具有主动性不同

公证法与宪法的关系

1联系

公证法的完善有利于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

2区别

法律地位不同

宪法法律地位高于公证法

公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1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

2具有预防纠纷作用

3公证机构的独特法律地位

4专业化的公证员队伍建设

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

1真实原则---------核心原则

合法原则-------工作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意义

都要遵守法律规定

3独立原则-----不以经营为目的

4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 5回避原则-----公证员依法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

6保密原则--------一项重要的原则

内容

对参加办理公证事务的人员要严格控制

公证员要有保密责任

办理公证材料,应设专职人员保管

公证员要对当事人申请办证的目的、动机、用途 进行保密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体现

在涉外事务中,公证机构应该使用汉语普通话和中文 对于不通晓普通话和汉字的,应当提供翻译

公证机构性质

既非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机关,而是类似法律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特征

法定性

非营利性法人---具有公益性

独立性-----行使职权的独立、承担责任的独立

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机构

具有服务性

具有非政府性

公证机构任务

办理公证事项 如:继承、委托、声明、拍卖、生存、死亡、学

历、学位、职务

公证机构权利

核实权

授予或不授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权利

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权利

解答法律咨询,调整公证事项纠纷

公证机构义务

保密义务

出具公证书的义务

回避的义务

接受复议或者申诉的义务

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

有固定的场所

有两名以上的公证员

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

国籍条件-----具有我国国籍

年龄条件---在 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品德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与品行的人

业务条件-----

通过国家的司法考试

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

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

公证员的任命程序

提出申请

推荐

报请审核

任命

颁发执业证书

公证员的权利

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应承担的义务

遵纪守法

恪守职业道德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

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

公证员的法律地位

依法履行职务

行使证明权

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公证执业区域的确定原则

便于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原则

便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的原则

平等原则

均衡原则

划分公证执业区域的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避免各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

增强我国公证在世界各国间的公信力

公证执业区域主要按一下规则划分

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事实发生的公证机构受理

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公证法律责任特征

1公证法律责任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违反公证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证法律责任所保护的客体是公证活动秩序

3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4公证法律责任是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 公证员承担法律责任应具备要素

公证法律责任产生必须有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职务行为 行为人呢主观上有过错

承当公证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或公证员

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公证活动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职务过错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公证法律责任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1 有利于公证员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依法、客观公证的行使证明权,提高公证的质量

2有利于公证员坚守职业道德,加强公证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严格依法办理公证事物,认真行使证明权

有利于提高公证的威信和威望

公证目的在于预防经济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社会职能

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

公证的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

公证的刑事责任必须是在办理公证或其他有关公证的事物中出现

公证刑事责任的产生是由于刑事保护的法益

公证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罪名

玩忽职守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证行政法律特征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实行分级处罚原则

实行责任法定原则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引起的

公证行政法律责任性质是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行政公证民事处罚权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特征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厉害关系人所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由于公证员违法行为所引起的

请求公证赔偿 的主体是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

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过错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具有违法行为

有当事人及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结果的出现

公证员的过错行为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承担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程序

启动程序

调查程序

裁决程序

审查核实内容

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申请公证的文书

提供的证据材料

申请公证的事项

争议的处理程序

调解

投诉-------接待与登记、听取申辩、及时答复

诉讼

涉外公正的涉外因素

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公证的申请人、与公证对象有关联的权

利主体是外国人或国外华侨 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使用地具有涉外因素

涉外公证的特点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不同

出具公正的公证机构不同 申请公证地点不同

使用文字不同

使用地域不同

公证书用纸不同

适用法律可能有特别要求 涉外公证书种类

涉外民事公证

涉外经济公证

涉外公证的作用

用于办理出境和入境手续

用于民间往来和办理各种民事事宜 用于涉外经济活动

用于域外诉讼或仲裁

涉外公证机构

公证处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

涉外公证程序的特别事项

涉外公证的法律适用---既可以适用我国法律法规,又可以在我国法律规定与公证文书使用国法律规定不一致况下,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法律规定

涉外公证文书的文字使用

涉外公证文书的认证

涉外公证文书使用的专用水印纸

涉我国港澳台地区公证与内地公证的不同特点

审批机关不是普通的公证机关,应当经过审批核准从事港澳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

公证书在法律使用上不同

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书,在形式上可以按照香或澳门的要求

与涉外公证的不同特点

发往香港或者澳门使用的公证生产,不需要认证

不需附译文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是从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方面来证明它的真实性的 公证机构是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方面来证明它的合法性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种类

合同、继承、委托遗嘱声明、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公证的特征

公证机构必须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客观存在

公证机构对某些非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还应依法证明其合法性

必要时,公证机构还应该依法证明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成果和后果

公证机构在办理审查时因重点审查内容

当事人身份、行为及清偿依据

债权关系是否真实、合法

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

是否存在应与提存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

办理提存公证时需注意的问题

提出人应当提交合同、担保书、司法文书

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

提出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令人

公证机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

提存物在提纯期间所产生利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

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

律师制度

律师法律制度特征

以国家法律的确认为前提

核心内容是提供法律服务,且这种服务不具有强制性 宗旨是以促进依法治国和保障公民权利

是规范律师及其相关主体的法律制度

律师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关系

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是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是现代文明与法治的催化剂

律师的职业特点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门执业人员

应当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而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律师事务

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职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种类

社会律师

公职律师

公司律师

军队律师

律师收费形式

计件收费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计时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收费原则

统一收费

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

按标准收费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法律顾问特征

平等性

独立性

服务性

有偿性

综合性

法律顾问分类

按委托人性质不同---政府法律顾问、军事法律顾问、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按委托期限不同-----常年法律顾问、临时法律顾问

按工作范围不同----专项法律顾问、一般法律顾问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报考条件

国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籍

政治思想条件--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且品行良好

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

学历条件---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基本程序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领取准考证

参加考试

取得合格成绩人员,30日内到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应具备以下积极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申请律师执业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批准

律师执业的法律限制

律师不得跨所执业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已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的权力

人声权利和庭审责任豁免权

阅卷权

调查取证权

会见权

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庭审中的权利---举证、质证、辩论

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

代行上诉权

代理申诉、控告权

律师的义务

保守秘密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

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义务 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义务

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义务

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义务

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的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义务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义务

不得煽动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义务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义务

规定律师法律责任的意义

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律师制度

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工作质量,加强律师责任心

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停止执业

吊销执业证书

处罚的程序

立案调查

陈述、申辩和听证

处罚、履行和移送

律师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特征

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主观上有过错

律师过错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律师的过错与委托人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民事赔偿责任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律师赔偿责任是在律师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则属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由律师个人承担 律师的民事赔偿能力

从律师执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律师赔偿责任基金 由律师或律师协会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

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代理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当事人约定最高赔偿限额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

毁灭、伪造证据罪

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贿罪

介绍贿赂罪

故意或过失提供虚假文件罪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合伙律师事务所

个人律师事务所

国资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有符合规定的律师

有符合规定的设立人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和名称预核准

申请

受理并审查

审核并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复议与起诉

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是

警告

处罚

没收违反所得

停业整顿

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协会的宗旨

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职责

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里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度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概括性与具体性的结合

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自律性与他履行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

有利于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

有利于提高律师的形象,维护律师声誉

处分的种类

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

处分机构

纪律委员会

惩戒委委员会

复审委员会

处分程序

接待投诉

立案

调查

听证

决定

复查

会见当事人的目的

建立信任关系

了解案情

了解当事人目标

会见时间询问的内容

询问原始事实或信息来源

询问细节

就律师费进行协商

律师阅卷的意义

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律师阅卷制度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保障------保障律师实现辩护的诉讼功能

实现控辩平衡的重要手段

律师阅卷的方法

查阅

摘抄复制

对比查阅法

重点查阅法

因果关系法

追踪问卷法

整体浏览法

律师在谈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担任谈判顾问

担任主谈人

担任第三方评价者

担任法律文件起草者谈判

谈判策略的意义

是谈判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工具

有利于谈判者通过过程的各各阶段

有助于促使谈判对手尽早达成协议

谈判策略制定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友好协商原则

客观标准原则

谈判技巧

时机把握

心理准备要足够

要根据情况灵活把握

施压及合理让步的巧妙使用

让步幅度要合理-让步原因要合理

心理素质的较量

律师的专家作用----谈判纪要整理---起草协议文本

调查的种类

1非诉讼事物的调查

调查内容

主体调查

专项调查

反不正当竞争调查

知识产权调查

对于非诉讼事务中所涉及财产权属状况进行调查

2诉讼事务调查

刑事案件调查

民事诉讼事务调查

尽职调查的基本原则

独立原则

全面原则

勤勉、透彻原则

区别对待原则

尽职调查的方法

对调查事项进行详细了解

主要以提问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获取资料需要进行核查、验证---- 律师针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在讲述时提出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向其提问

知识产权情况

了解知识产权的权属

审查许可使用

审查知识产权的到期续展、有效性

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及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管理层和员工信息

证据收集原则

充分利用现有证据材料的原则

及时、合法、有效原则

自我保护原则

节俭原则

律师辩论的特征

言辞性

法律性

公证性

严肃性

律师辩论的意义

有助于揭示事物的本质

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

有助于展现律师的良好形象

辩论原则

依法辩论原则

依法维权原则

辩论平等原则

律师辩论的思维方法

归纳思维方法

演绎思维方法

辐射思维方法

收敛思维方法

律师论辩的论证方法

因果互证法

三段论证法

类比论证法

法律咨询特点

专业性

广泛性

经常性

无法律约束力

法律咨询意义

有助于法律宣传

有助于平抑诉讼、定纷止争

有助于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法律咨询原则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声张正义的原则

坚持息讼解纷的原则

法律咨询程序

口头解答

书面解答

法律大代书特点

以委托人民意书写

反映委托人合法意志

必须有法律意义

是一种创造性活动

法律代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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