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财务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院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院为了提高会计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学院院长对本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院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院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 (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学院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院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七条 学院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学院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投资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止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定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的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

的方法 第十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七条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学院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审批、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十八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学院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审批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学院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十九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学院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学院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办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条 预算控制要求学院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一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学院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要求学院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学院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字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学院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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