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暨四项制度五个一次性告知单样本的通知

2011-09-15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临港区社会事务局,本委各科室,委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的意见》(川人口发〔2011〕9号)、《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活动的意见》(川人口发〔2011〕20号)精神,通过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和创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区县、乡镇,积极构建政府诚信、群众互信、个人守信的工作模式, 促进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行政权力运行公正透明,行政效能不断提高,行政监督落实到位,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将《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暨四项制度和五个一次性告知单样本印发你们,供各地在人口计生依法行政、诚信计生、阳光计生、便民维权、技术服务、基层群众自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中参照执行。

同时,对于《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程序》等制度和程序,请按照《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等行政执法制度和程序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1号)、《四川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等行政执法制度和流程的通知》(川人口发〔2011〕2号)规定认真执行。 附件:1、《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2、《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3、《首问责任制》

4、《一次性告知制》

5、《限时办结制》

6、《、办理生育服务证一次性告知单》

7、《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8、《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9、《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

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宜宾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服务指南

一、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程序

已办理《结婚证》的育龄人员,应按照法规规定申请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 领取《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资料和领取程序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二) 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应在当月内及时向村(社区)计生专干申报出生人

口,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程序

从2009年10月1日起,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一) 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在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二)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生育一孩后应在当月内及时向现居住地村(社区)计生专干申报出生人口,凭《生育服务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再生育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镇(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12、因丧偶再婚,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13、因离婚再婚,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 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病残儿的父母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医学鉴定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规定及程序

年满18周岁至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本区县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工作、生活(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除外)前,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及其程序

(一)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

愿不再生育的;

4、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5、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二) 办证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七、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环情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除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依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外,其余必须费用(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应有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八、节育手术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休假规定

(一)节育手术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后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术后7天内不作重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当日休息1天。

3、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

4、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5、人工流产:休息14天;

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16天;

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30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中期终止妊娠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40天。

7、产后结扎输卵管:休息按产假增加产假14天。

(二)婚假

男方达到25周岁以上、女方达到23周岁以上晚婚年龄初婚的,休息按婚假(5天)增加婚假20天。

(三)产假

1、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初婚女职工,达到24周岁以上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休息按产假90天(《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增加产假30天。

2、未到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孩子、符合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女职工:休息产假90天。

3、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0天。

4、职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生育孩子后,凭医院的报销凭证享受单位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报销。

(四)护理假

男职工的妻子达到晚育年龄并持有《生育服务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给予

护理假15天。

上述节育手术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扶”)对象基本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及其时限

(一)“奖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系已婚农民,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从2011年起,男性、女性均年满60周岁,从2012年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即可纳入“奖扶”制度),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申请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3、申请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奖扶”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扶”范围)。

(二) “奖扶”申报审批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对象基本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及其时限

(一)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 “特扶”申报审批应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程序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领取)。

十一、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基本条件

被保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双方户籍在宜宾市范围内;

(二)独生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发生死亡或伤残前已合法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独生子女申请人现无子女;

(四)独生子女亲生父母在生育子女数量上未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

(五)独生子女亲生父母一方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十二、收养子女条件及其程序

(一)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二)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四) 收养人须持公安派出所或村(社区)委会和乡镇(街

道)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到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附件2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公示方式 1、报刊、电视和公共场所; 2、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村(社区)村务公开栏; 3、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二、公示内容

(一)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5、《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6、《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 人口计生证件办理条件及流程、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1、《生育服务证》办理条件及其流程;

2、《生育证》办理条件及其流程;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及其流程;

5、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流程;

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条件及其办理流程;

7、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三、基层公示规定

村(社区)每一个季度的末一个月在村(社区)村务公开栏公示一次本村(社区)《生育服务证》、《生育证》的发放、人口出生、人口死亡、结婚、

已婚育能妇女“三查”、节育手术落实、违约金的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上述证件办理等人口计生工作情况。

四、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1、市: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333467,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12356

2、区县:

3、乡镇(街道):

附件3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和

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相对人的满意度,根据区县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

第三条 凡服务相对人来本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办事,第一位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服务相对人,须做到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无论事情再多、工作再忙,都要将认真负责地接待来办事群众放在首位,严禁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来办事者。

第五条 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原因,并将来办事者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将来办事者移送到相关部门或人员,在交接完毕后才能离开。

第六条 服务相对人来电话咨询、反映情况或投诉、举报,接听电话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热情礼貌认真负责地尽可能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转其他部门办理,并将其电话号码

告知来电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者,一经查实,给予如下处理:

(一) 首问责任人对服务相对人拟办的事项应当移交

而未及时移交的, 对其予以批评教育。

(二) 首问责任人应当告知服务相对人有关事项而未明确告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解决问题而未解决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三) 首问责任人推诿或刁难服务相对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其给予谈诫勉谈话、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 年 月 日起执行。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4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相对人的满意度,根据区县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相对人到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办理属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在出现因手续、资料不全,或不在受理时限范围、或对方未按规定程序等情况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证明材料、手续等全部内容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针对服务相对人不同的申办事项,分别向其提供《、办理一次性告知单》、《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并对其看后仍未明白的事项作出具体解释说明。

第五条 对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或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协助或引导其到其他部门。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对没有按照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相关事项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 年 月 日起执行。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5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更好地提高行政效能和

公共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相对人的满意度,根据区县政府关于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街道)计生办、计生服务站。

第三条 对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证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法规、规章规定时限内办结。

第四条 对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及违法生育处理者,对村(居) 委会和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出具证明、材料齐全的,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当场免费办结。

第五条 对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事项,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当从收到报送

材料之日起3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

定期间除外)报送区县人口计生局,并由其在60日内发出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对获得批准的,免费发给《生育证》。

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报、违法生育处理, 以及反映情况或投诉或举报,因需要核实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予当场办结而未当场办结、应予限时办结而未限时办结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6

《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申请领取生育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两寸近期免冠相片各2张;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张;

3、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已签注意见的《生育服务证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按照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流程提交上述资料,在怀孕三个月内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申请办理再生育《生育证》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妇双方再生育的书面申请;夫妻双方《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必须复印在一张)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两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第一个子女证明(《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各1张)。

2、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含区县以外) 的, 男方与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分别出具的男方与女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必须附上市病残儿鉴定小组的“病残儿”认定结论。

4、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二、三、七、八项的,必须附上村(居)委会证明和三份以上调查旁证材料(其中必须具备村、组长的证明材料)和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婚姻、生育子女(包括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5、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四、五、六项的,必须分别附上《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和相关的伤残等级评定依据,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情况证明。

6、符合《条例》第十四条十一项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生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作出的“不孕症”的认定和区县民政局批准的收养证明。

7、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九、十项而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必须附上当事人调查笔录和两份以上的旁证笔录(户籍地和常住地至少各一份)。

8、符合《条例》第十五条一、二项的,应附上《离婚证》、《结婚证》复印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夫妇双方婚史、生育子女(包括再婚前生育、送养、收养子女)情况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经村(社区)委会核实并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审查,报送区县人口计生局。

3、区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对报送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

4、区县人口计生局在接到资料之日起60日内(逾期视为批准)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获得批准的,免费发给《生育证》。

XX 区县XX 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7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 病残儿医学鉴定应提交的资料

1、病残儿父母的病残儿医学鉴定书面申请;

2、《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

3、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门诊(住院)病历、相关辅助检查资料等;

4、病残儿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病残儿的父母将上述资料报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社区) 委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四川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签注意见,并按照乡镇(街道)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流程逐级审核上报。

2、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9月组织进行一次鉴定,具体鉴定时间、地点于鉴定前一周通知病残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经鉴定符合病残儿童标准的,由区县人口计生局通知乡镇(街道)计生办指导对象按照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申请生育笫二个子女。

3、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

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委申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

4、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一年组织两次。第一次为6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5月30日前;第二次为12月,申请资料受理期限为11月30日前。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5、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市级鉴定每例150元、省级鉴定每例800元标准执行。

XX区县XX 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8

流动人口办理人口计生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一、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申请领取生育一孩《生育服务证》

(一)应提交的资料

1、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书面申请、两寸近期免冠相片各2张;

2、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张;

3、经夫妻双方户籍地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包括是否曾经生育、送养、收养子女)以及委托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发放《生育服务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按照现居住地村(社区)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的流程提交上述资料,在怀孕三个月内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 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3、农村已婚育能妇女外出时须到乡镇(街道)计生服务站进行“三查”,取得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XX 村流出已婚育能妇女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

4、曾经违法生育的,出示处理情况证明。

(二) 办理程序

在村(社区)领取并填写《办证申请表》,经村(社区)委会签注意见后,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

XX区县XX 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9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条件

(一)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妇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四)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男女,在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后,自愿不再生育并采取了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的;

(五)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父亲或者母亲单独抚养独生子女的。

二、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张;夫妻双方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各2张;

(二)《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三)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之一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委会核实签注意见。

(三)由女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夫妻双方各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XX 区县XX 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一 年 月 日

附件10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

家庭特别扶助个人申报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以下简称“奖扶”)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系已婚农民,申请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从2011年起,男性、女性均年满60周岁,从2012年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即可纳入“奖扶”制度),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申请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并且没有违反各个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

(三)申请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58-59岁女性由省按照国家“奖扶”标准予以奖励,年满60周岁后纳入国家“奖扶”范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基本条件

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为“特扶”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个人申报时间、地点

符合以上基本条件,本人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便民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提出申报;逾期未申报者当年

不再申报受理,可在次年申报。

四、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报人提供本人和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本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二)有婚姻变动情况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特别扶助申报对象还需提供:子女死亡的由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镇(街道)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子女伤残的出具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说明

符合以上条件须同时符合四川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咨询电话:

XX 区县XX 乡镇(街道)计生办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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