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公司20**年)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公司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2、公司各部门与已进、新进公司或转岗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定补充合同。

3、公司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4、公司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并设置职业危害告知牌。

5、公司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工作。

6、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以及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部门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职业卫生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警示与告知制度的落实。

8、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一、公司安环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厂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3、公司要督促和安排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或参加学习讲座,以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4、公司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职业危害基本知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做好培训记录。

5、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6、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合方可上岗操作。

7、公司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8、做好各类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档案管理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为了加强本公司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保障员工身心健康、预防职业卫生事故、防止事故扩大,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以及在应急情况下抢险救灾而设置的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设备、设施、器材等。

3、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检维修实行部门监督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生产部组织专人负责维护和日常小项目的检维修工作,较大项目维护和检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安环部负责日常检查和监督使用。

4、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要建立完整的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档案,制定其检修、维护、保养及更新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5、生产管理部门(人员)负责组织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施工及投用前的检查、验收;负责审核制定年(季)度检修计划;负责运行状况、检维修质量的检查;将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列为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保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百分之百。

6、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7、根据工艺要求,如有必要,须建立严格的安全联锁系统的管理制度。生产期间安全联锁系统应100%投入使用。

8、报警器应由取得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校验。

9、职业卫生安全设施设备的使用部门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照安全装备和安全附件的用途及配置数量,安装、放置在规定的使用位置,确定管理人员和维护责任,不允许挪作他用。

10、结合生产实际,组织对操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技术培训,定期开展岗位练兵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装备的能力。

11、执行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检修、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拆除申报程序,未经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临时停用)职业卫生安全设备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12、生产技术部门申请购置的防护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职业防护的要求。产品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1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小组应对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公司对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管理,使从业人员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肌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进行相应有效保护的防护用品。

2、公司劳动防护用品主管部门是生产技术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申报、分配、使用、报废管理;综合办、供应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管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

3、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强制性预防措施,依据岗位工种特点及安全防护的需要发放。公司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4、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有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书和安全标志。

6、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必须保存相关证明。

7、职工应保管好自己的劳动防护用品,避免不必要的破损、报废或者丢失。

8、未到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凡有破损、报废或失去防护功能的,经有关领导批准,以旧换新。

9、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各分厂、部门应有台帐,领用者本人签字。

10、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应在使用期限内使用,超出使用期限的,一律不得使用。防毒、防尘类呼吸器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时更换过滤材料。

11、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报废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2、安环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管理工作;公司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公司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4、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5、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6、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7、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濉溪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公司员工公布。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提交给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2、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应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档案。

3、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报批程序,并按程序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4、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由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5、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发现不足项及时完善改进。

6、做好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台账。

7、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8、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单位职业卫生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并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整改。

9、按照规定在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日内如实向区安监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制定本制度。

2、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3、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公司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公司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6、公司将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7、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8、公司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

(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9、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1、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2、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公司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3、公司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安监局、县卫生局和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综合办等管理部门报告。

4、公司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及时有效地控制、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救援活动,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2、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3、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产检修方案时,应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求。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4、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5、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有关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6、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设备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避免设备启动时发生意外职业伤害。

7、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并追究分厂、班组的管理责任。

8、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9、凡发生职业卫生伤害或职业危害事故时,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健康危害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危害识别,查找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的方法和纠正不安全行为的措施,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现象的发生,及时消除职业卫生事故隐患,确保员工身心健康和安全。

2、职业卫生安全检查的依据是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府、上级部门和本单位有关职业卫生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等。

3、职业卫生安全检查主要包括管理检查和现场检查两部分。

(1)管理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各级领导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班子研究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会议记要等。

○2 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3 检查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法规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职业卫生安全意识、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2)现场检查主要内容:

○1 检查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职业卫生的相关标准、规范,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事故隐患。

○2 检查各分厂、部门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职业卫生安全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4、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分为外部检查和内部检查。外部检查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规要求进行的法定监督、检测检查和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督

查,内部检查是公司组织、本分厂、部门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

5、内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每月组织一次。

(2)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公司领导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经常性检查。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日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3)专项检查

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日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1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如夏季的防暑降温、冬季的防煤气中毒、防冻等检查。

○2 节日(五一、十一、元旦、春节)前检查主要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职业卫生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等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4 新装置试车前检查。

6、检查人员职责为:

(1)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者。

(2)检查隐患及防范措施和治理情况。

(3)对施工、检修情况进行检查。

(4)监督、检查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5)其它方面。

7、单位检查人员权限:检查人员对本公司各部门的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有权发出《隐患通知单》,并限期处理。各部门必须在通知单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并将通知单及处理结果情况反馈给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1)对违章人员按《职业卫生奖惩管理规定》进行惩处,并将检查情况报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

(2)对严重违章的个人可下令停止工作,交由所属部门进行停工再教育。

(3)对违章的施工、检修人员进行警告、教育,并按《职业卫生管理奖惩规定》惩处。

(4)对严重违章和违反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的,填发《停工整顿通知单》,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可同时进行经济处罚。

8、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必要时编制职业卫生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查活动。

9、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做好检查总结,并按要求报主管部门。

10、被检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纳入计划,落实整改。

11、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12、对未按要求开展专业和专项检查的各部门及车间,将予以通报曝光,并与经济责任制考核挂钩。

13、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职业卫生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予以解决。

职业卫生安全例会制度

1、为保障员工身心健康,加强职业卫生安全信息沟通和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每月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例会。

2、职业卫生工作例会由安环部负责组织,分管经理主持会议。

3、参加会议人员为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传达或学习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文件和指示精神。听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的汇报。

5、讨论当前职业卫生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整改方案或措施,听取其他部门有关职业卫生安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结合上级对职业卫生安全的要求和单位实际情况,会议对最近一个月职业卫生安全情况进行总结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7、职业卫生例会严格考勤制度,无故不出席会议者取消当月评先资格。

8、每次职业卫生例会要有会议记录,会后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发放给有关部门。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归档保存二年以上。

职业卫生奖惩制度

1、职业卫生安全,涉及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纳入各部门总结、评比。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普及,三级教育率100%,安全组织机构、制度健全,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装置完整好用,无各类职业卫生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2)发生职业卫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和处理事故,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宣传月中有显著成绩的。

(4)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一年来未发生任何生产事故,成绩显著的。

(5)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转危为安,避免重大事故、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制止违章和误操作事故,有显著成绩者。

(6)为确保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7)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声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劳动保护贡献较大者。

(8)在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3、对下列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1)违反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的。

(2)职业卫生设备设施长期失修,带病运转,或者弃而不用的。

(3)事故隐患严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

(4)安全教育率未达100%,或者不参加公司、分厂、班组培训教育的。

(5)未穿戴好防护用品或将防护用品丢失。

(6)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劝阻不听,或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7)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并且迟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者。

(8)发生事故,隐瞒真相,甚至有意破坏现场,影响对事故调查分析的。

(9)干扰安全卫生监察、监测工作正常进行的。

4、对于发生职业卫生安全事故的,应根据事故原因的分析,将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5、表彰和奖励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6、奖惩办法和数额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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